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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煽情与冷静之问--重庆“钉子户”案引发的思考--《判解研究.2007年第3辑(总第35辑)》

    王伟国 已阅190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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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钉子户”案的来龙去脉
    2007年3月初,一篇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帖子,在网上广为流传。3月中旬,10余家新闻媒体相继跟进,到重庆采访。适逢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期间,重庆“钉子户”拆迁案与物权法的立法被媒体与社会各界紧密联系起来,其进程与结果受社会广泛而又热烈的关注。此案基本过程如下: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迂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迂,仅剩一户未搬迂。这幢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3月21日,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吴苹参加了协商。 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表示愿意协商。 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 3月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并表示拒绝继续接触。吴苹要求面见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 3月28日,吴苹与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面谈,吴苹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lO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吴苹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4月2日下午,户主杨武自愿离开房屋,当日19时拆除施工开始,至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

    二、“钉子户”案何以如此引人注目--媒体的发达与煽情
    首先是网络,随后是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将钉子户案的报道推向极致。不能不令人惊叹当今信息传播方式与速度的发达。 3月9日,吴苹接到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电话,她才知道自己和家里的房子在网上一夜暴名。到现在,成了著名“钉子户”,吴苹没想到。吴苹不上网,她不知道是谁在网上发的帖,帖子上说的她“要价2000万元”的话让她不安。“我没有要这么高的价格啊!”她说。 《东方今报》3月10将未拆的小楼图片配文:“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新民网3月23日用大幅带有“冲击力”的图片--无论是男主人公挥舞五星红旗的“英姿”,还是女主人公昂首倔强的神态,都极其具有震撼力,并配上溢美、煽情的语言:“面对最后通牒,男主人奋勇攀登插旗守孤岛”;2007年03月22日《天府早报》亦以图配文:“一面鲜艳的五星红旗突然出现在破败的楼顶,杨武,这个被网友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户主,昨天下午爬上孤岛般的自家二层楼房,先是舞动国旗,然后把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屋顶,向外界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南方新闻网3月24日《重庆最牛钉子户的两年“战斗”》一文中: “时间指向3月23日零时,强拆的时效开始启动,可是法院的人依然没有出现。夜色吞没了这座孤岛和守卫在里面的杨武,而它周围的海洋不再局限于那个深坑,开始延伸,延伸至整个城市,延伸至整个国家。” 除了地方媒体煽情的报道外,即便是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3月19日播出的相关节目也用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这样吸引观众眼球和激发想像力的标题。 正如3月29日中国青年报《“钉子户”报道中过度亢奋的传媒》一文所指出:许多媒体几乎毫不克制地调动了一切能够调动的新闻元素,投入了所有能够投入的热情来“展示”自己巨大的议程设置能力,更有评论者亢奋地宣称“大片时代来临”。 媒体和公众对此案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正如重庆市市长王鸿举所说,“‘钉子户’事件在网上炒得很厉害,点击量达1000多万人次。”即便是本文写作中的7月14日,输入“最牛‘钉子户”’在百度搜索就有200万网页,在GOOGLE也有12.6万个网页。 同样令人惊叹的是,九龙坡区有关部门对待媒体的态度。从3月25日至4月1日,九龙坡区几乎每天都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同时,区房管局、区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也积极接受记者采访,陈述事实,阐明官方观点、立场。在类似的事件中,媒体与官方对话的渠道往往不畅。但是,在此次关于“钉子户”事件报道中,几乎没有看到“封锁消息”、“无可奉告”、“拒绝采访”等字眼。事情的最终解决,令人不得不思索:究竟是迫于媒体的压力还是地方政府、领导的处理问题能力确实很高,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钉子户”一案最终以和解而告终,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是,这其中到底是什么因素起了决定作用:物权法?法院?媒体(包括网络)?领导?房主的抗争?当然,各种因素都有。比较全面的表述或许可以这样:房主的抗争是前提,但网络的迅速传播引起媒体关注,由于物权法审议通过期间,媒体的职业敏感使得妙作更热火朝天,在媒体介入之下,进入法律程序的一件行政非诉讼强制执行案,在裁定书已生效后,执行期限却一变再变,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圆满解决。

    毫无疑问,重庆拆迁户与开发商甚至与政府的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之际很有代表性和新闻价值,但是有关“钉子户”的拆迁纠纷和利益诉求,却有被媒体扩大化的嫌疑。但是,这种关注之下生发的一些现象却是更值得思考。正如《“钉子户”报道中过度亢奋的传媒》一文所提出:舆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几乎是“一边倒”的情绪?公众又为什么对法院“强制拆迁”的裁决和重庆市市长“绝不迁就漫天要价”的呼吁不以为然?该文给出的答案是:很大程度上是媒体利用了自身设置议程、制造舆论的功能和受众同情“弱者”的心理。 笔者认为,除了这些原因外,这其中反映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与问题:一方面是司法不信任问题严重。房主不愿起诉而是以抗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为根据媒体报道,“钉子户”的女主角吴苹说:“在中国打官司是最蠢的。官司打不起,三个月的官司,最少一年。”而相关媒体也加入了同情与支持的行列,集体怀疑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让人确实感受到了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一变再变,法院与地方政府进行大量的说服工作,使我们体会到法院司法的无奈:宁可不依程序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也不激化矛盾。 另外,还有两样东西被媒体用作道具充分利用,对煽动公众情绪直到了火上浇油、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物权法在整个事件中被赋予了太多意义,但其实不过是被利用的道具。因为,物权法至今未生效,并适用于本案;即使生效了,根据现有立法条文也不能解决本案的问题,因为对于房屋该不该拆的重要标准--“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界定(也难以用文字明确界定)。对于拆后的补偿标准也只是规定“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这个“法”至今也没有新变化)。除了物权法是个道具--可以称之为国产道具,还有一个外国道具,那就是被许多媒体(特别包括网络)津津乐道的德国“磨房主案”。以下用一章作专门的探讨。

    三、“钉子户”何以不会成为磨坊主--德国磨坊主案真伪
    “如果我是法官,我一定要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足以让这颗‘钉子’永远地保留下来的理由,因为它将是一座最为鲜活的纪念碑。如果我是拿下这个地块的开发商,我也一定要坚持新建筑的设计与施工要因这颗‘钉子’而更改,因为这颗钉子,是中国经济社会变迁中,像上天恩赐一样给予这个商人的成功机遇。如果认识到这颗钉子的价值,即使天底下最笨的开发商,即使是为了营销而炒做,也会将这个新楼盘炒得天下闻名。” “如果本着理想主义的态度,笔者倒是希望这座孤楼保留下来,建立个私人博物馆什么的,像德皇波茨坦行宫旁边的那座磨坊一样,成为我们民主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从新闻中看,户主有多种生意,多处房产,衣食无忧,如果觉得为全国人民做贡献太亏,要补偿也容易,一个网友捐1毛钱就足够了。即使不要捐款,孤楼一旦成为圣地,光收门票也赚大发了。” 以上只是众多报道与评论中的两个例子,归纳起来就是一个声音在呼喊:让2l世纪的钉子户成为18世纪德国的磨坊主!而这都源于一个美丽的传说。这个传说就是德国磨坊主的故事,这个故事太吸引入了、引用率太高了。但是,笔者注意到有人较真了,并考证了这个故事,得出的结论竟是,根本就是与历史不符,是以讹传讹所致。这就让我们在慷慨激昂之后,有必要做一点冷静思考了。其实,关于磨坊主故事真假的论争已早已有之。别的不说,赫赫有名的贺卫方教授就因为1992年的一篇文章《“钉子户”与“拔钉子”》引用了那个江湖上普遍流传的版本而被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里安教授批判,并被当作“将该故事作为真实的历史事件加以引用,明显违背了学术的宗旨”的例证。贺卫方为了表明言之有据,专门列明了出处:杨昌济《静观室札记》收入《中国哲学》第三辑(三联书店1980年,页342—50)。其文章原载1992年11月25日《经济日报》,收入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的贺卫方《法边馀墨》。 整段引注这样一篇文章是因为,它短小精悍、言简意赅。在这不长的篇幅里,贺教授解释清了汉语中钉子户的内涵、涉及的法律问题、解决钉子户的惯常手法,并自然而完整地将杨昌济所记述德国磨坊主故事加以引介,还意味深长地将中德作了比较,特别是提到故事反映的精神及纠纷依靠公正的司法解决之实践对我们的借鉴意义。 这样斗胆点评贺教授的大作,除了由衷赞叹贺教授的文笔,更是因为其借此文所表达的思想至今还深深地影响着许多人,特别是面对重庆的钉子户案件,学术界、媒体界、网民等主流思想所反映的,也正是贺教授在近十五年前发表此文所发现的问题与应借鉴的德国精神与实践。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借鉴对象或曰论据正是德国“钉子户”的故事--磨坊主的故事。首先,本文也不否认的是,贺教授对钉子户的内涵、涉及的法律问题、解决钉子户的惯常手法的表述是非常精当的,且至今适用。但是如果适用的论据是不真实的,则说服力必然要打折扣。因为,有无出处与真实与否是两回事,张里安教授诉称的是真实与否的问题,贺教授辩称的是有无出处的问题。如果一般化地说,言之有据也就够了,但当我们面对一个治学谨严如贺教授的时候,苛求之心也就在所难免了。

    有一位网名为天籁的在其博客中用按语指出:最近报刊、网络和学者的著作中盛传德国“磨坊主案”,本人觉得史实有重大出入,有必要纠正讹误,尤其是说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更是无中生有[余定宇(原文如此,下同--编者注)先生在其著作《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中还绘声绘色地说这一段历史是属于那个“可以与中国的秦始皇、俄国的彼得大帝约略相比的”威廉一世的故事,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腓特烈大帝和威廉一世,哪跟哪儿的事!]。需要注明的是:历史称“威廉一世”的人不少,但德国的那位“威廉一世”皇帝(余定宇文章所指的人)其实与磨坊主案件一点儿关系都没有。磨坊主案件主要发生在18世纪50~80年代,而那个时候,“威廉一世”还没有出生(他生于1797年,连后来福格尔的妻子将磨坊卖给国王那段故事都牵涉不上)。其先辈腓特烈·威廉一世死的时候还没有建“无忧宫”。所以,案件的主角只能是腓特烈二世(即腓特烈大帝)。为了澄清这一史实,我请研究生周升乾同学将相关的德文资料翻译出来,以供“法天下”的网友甄别。 根据翻译的材料,除了皇帝不符外,更重要的是磨坊主案的案情与流传版本有极大出入。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已经了解了真实的故事是不同时代的不同人在彼此相距遥远的地方发生的,并在之后被改编成无忧宫磨坊主的传说。至此,我们看到,磨坊主的故事在主人公的故乡经历了一个以讹传讹的过程。就现有揭示的情况看,磨坊主诉讼根本不是因为面临皇帝要拆除他的磨坊(甚至皇帝很希望保留那样一个增加田园风味的磨房),而只是一个关乎通风问题的相邻关系案件,严格说来也只是投诉而不是提起诉讼;至于后来一个与磨房有关的诉讼案除了也是涉及相邻关系外,案件的解决体现的其实是国王对司法的干预,而不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象征。这倒有些像重庆钉子户案或我国众多的钉子户案的解决依靠的是行政手段。 显然,传说中的磨坊主案真实的 情况与我们说的钉子户案根本就是风 马牛不相及。

    许多人希望小楼保留下来,建个德国磨坊式的博物馆。这其实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首先,上文已经表明江湖上流传的德国磨坊主故事与历史不符,是一个虚构的理想故事,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说服力就没有多大了。其次,即使磨坊主的故事是真实的,在我们的国度里也不可能建立这样的博物馆。民主法治的进程不能靠这种故意而为的“形象工程”去见证,这与我们平日里抨击的政府“形象工程”没有本质区别。第三,具体到本案,没有当事人对建立这样的博物馆感兴趣,感兴趣的只是局外人,而且是理想主义的局外人。 或许本文如此考证与论述,是一种吹毛求疵,甚至不合时宜。因为或许大多数人明知道故事真实性存在问题,但大家持有这样的态度:宁信其有嘛!因为故事毕竟反映了一种值得推崇的精神嘛!话是这么说,但如同一个大厦建在沙滩上,我们的法治观念如果建立在有争议甚至是虚假的故事之上,那么这根基牢靠吗?

    摘自: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7年第3辑(总第3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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