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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旅客携儿童乘车共用一铺是否具备免费乘车条件——徐颖达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补票纠纷上诉案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李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颖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局
    一、案情
    原告徐颖达购买1张2005年3月9日20时37分哈尔滨开往北京的z16次新空调软座直达卧17车0l号下铺火车票,并携带1名身高为1.14米的5岁儿童(徐颖达之子)准时乘坐了该次列车。在整个乘车过程中,徐颖达携带的儿童与其共用一个铺位。在到达北京站出站口时。车站工作人员发现该儿童身高超过1.1米,随后要求徐颖达补办了l张79元的硬座儿童票(包括l元手续费)。 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2条规定“成人带儿童可共用一铺”,该规定并没有说此种情况儿童需购买儿童票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退还补办儿童票票款79元,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铁路局答辩认为,原告携帶儿立身高超过1.1米,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的规定定应当购买儿童票,被告要求原告补票的行为符合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_二、审理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其携带的儿童均与被告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米至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依该条规定,原告携带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而原告未给其携带的儿童购买儿童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5条规定,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应补收儿童票,并核收手续费。因此,被告在出站口发现原告未给其携带的儿童购买儿童票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补办儿童票的行为符合第45条的规定,是合法行使权利行为。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2条的规定,卧铺只能由持票人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原告主张既然第32条规定了成人带儿童可共用一铺,且该条并没有规定共用一铺的儿童需购买儿童票,因此其携带的儿童与其共用一铺且不购买儿童票就是符合规定的。原告的此主张将旅客乘车规定混同为了购票、补票规定,而旅客购票、补票应当遵循相关购票、补票的规定,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携带的儿童未占用补票的座别,是由于原告未按规定购买儿童票,到站出站时才补办了儿童票所致,不是被告故意不提供补票的座别所致。庭审中原告还认为被告补办的是硬座儿童票,按照规定,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由于其购买的是卧铺票,因此,被告按规定应补办卧铺的半价儿童票。法院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的规定,可看出儿童在单独使用卧铺时,是不享受半价卧铺票优惠的。而如果按照原告所讲补办半价卧铺票的情况下,其携带的儿童是不能单独使用卧铺的。虽然在整个乘车过程中,原告携带的儿童始终与其共用一铺,没有单独使用卧铺,但被告将原告携带的儿童安全地从哈尔滨运送至北京,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于按规定原告携带的儿童不能免费乘车,被告按照最低收费标准给原告携带的儿童补办79元的硬座儿童票的行为并无不当。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徐颖达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徐颖达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身高1.1~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空调票,并不等同于身高1.1~1.4米的儿童必须购买儿童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2条的规定,是允许儿童与成人共用一铺,不用另行买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规定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的座别相同,被告强行给原告携带的儿童补办硬座儿童票的行为,明显与规定相抵触;如果儿童必须购买儿童票,那么承运人就无权要求儿童与成人共用一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北京铁路局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其携带的儿童之间均已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承运人,将上诉人及其携带的儿童安全及时地运送到了目的地,已经履行_r相应的合同义务,而上诉人及其携带的儿童作为旅客,应当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对儿童乘车购票作出了明确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空调票,即儿童票,超过1.4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儿童身高不足1.1米是免费乘车的条件,超过1.1米的儿童则须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本案中,上诉人携带的儿童身高1.14米,不具备免费乘车的条件,须购买车票,但因其身高不足1.4米,能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空调票,即符合购买儿童票的条件,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携带的儿童补购儿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上诉人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2条的规定是允许儿童与成人共用一铺不用另行买票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徐颖达购买的是1张新空调软座直达卧火车票,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的规定,其携带的儿童应补办1张座别为软座的儿童票,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给其补办的是硬座儿童票,但经济上有利于上诉人,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成年旅客携带儿童乘车且共用一铺是否具备免费乘车条件? 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规定:“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l司成人旅行身高1.1~1.4m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4m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1m的儿童,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从上面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出,成人所携带的儿童身高不足1.1米是儿童免费乘坐火车的基本条件,如果儿童身高超过1.1米或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或成人携带儿童数量超过两名时,则须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虽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2条中有“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的规定,但结合第19条规定中“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的内容可以看出第32条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及有关铁路主管部门从有利于监护人对其所携带的乘车儿童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义务的角度出发作出的,目的是更好地在铁路旅客运输途中有效地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并不是在规定与成年旅客共用一铺的儿童可以免费乘车。乘车儿童的监护人可以根据监护的实际需要选择与所携带的儿童是共用一铺,还是各自单独使用卧铺。如果选择共用一铺,要视儿童的身高及携带儿童数量情况,符合规定免费条件的,可免费乘坐火车,不符合的,须为儿童购买儿童票;如果选择各自单独使用卧铺,则应为儿童购买全价卧铺票。可见,《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2条的内容与第19条规定的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的内容并不矛盾。本案上诉人徐颖达携带的儿童身高1.14米,不具备免费乘车的条件,须购买车票,但因其身高不足1.4米.符合购买儿童票的条件,故铁路企业要求徐颖达为其携带的儿童补购儿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
    摘自:北京市最高院编《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例与问题解析.第三卷(民事审判疑难案例与法理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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