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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选择律师营销模式--《刑事司法的改革:理念与路径(法学新思维文丛)》

    王隽吕冰心 已阅100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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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否需要营销根本不是需要谈论的问题.需要探讨的是律师如何营销,从而兼顾社会责任和律师收益
    律师需要营销
    《法人》:随着律师制度的发展,有律师提出了“律师营销”概念,您认为律师需要“营销”吗?
    王隽:对律师营销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我刚进入律师协会工作时,律师协会当时正在制定律师广告规范,规范的主导是限制律师作广告的行为.而广告是律师营销的主要部分。 但是,随着律师行业这几年的发展,关于律师营销的观念有了一定的变化。 就我个人来讲.我认为,律师作营销是无可厚非的事情,虽然律师有其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但是作为一个经营实体,营销是很正常的。其实,现在每个律师事务所都在作营销,比如去社区作免费法律咨询是为了扩大知名度,是为了营销;作硬广告,是为了营销;开法律诊所、设置接待室是为了营销:在国外杂志上对特定行业和特定客户群体作宣传也是营销。可以说,没有营销,律师就没法生存。 在国外,“律师是否需要营销”是根本不需要谈论的问题或者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每一本关于律师事务所的书籍都会谈到营销。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时间短,特别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间不长、律师从体制内到体制外的改革时间不长,对律师营销的认识还存在观念上的偏差。
    《法人》:有律师指出“律师营销概念的提出,是非常有意义的进步”。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指出,“律师营销的说法有商业化的倾向,有失律师的责任感”。律师营销和律师的责任感是否冲突?愈择律师营销磋蠢
    王隽:律师营销和律师的责任感并不冲突。比如,医药产品作宣传,在为患者负责任的前提下,只要宣传是真实的,并不违背其责任感。 当然,因为律师行业本身的特点,律师作营销时要有一个结合行业特点的“度”。对律师营销的要求比对一般商品营销的要求高,因为律师所从事的业务事关重大,甚至关系着国家的政治体制。就像对医药的营销,因为医药关系到广大民众的人身健康,对其营销的要求就比对普通商品营销的要求高一样。 虽然我国关于律师营销的制度还不成熟,但是律师最终会选择营销。因此.律师是否需要营销根本不是需要谈论的问题,需要探讨的是律师如何营销、怎样营销,从而兼顾社会责任和律师收益。律师如果不营销,就没有收益,行业就无法壮大;行业不壮大,就无法作宣传,从而无法为社会做贡献。比如,在我们的社区作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或者进行捐赠,如果没有经济能力,就无法实现。
    如何选择营销模式
    《法人》:既然您认为律师需要营销,那么律师该如何选择营销模式呢?
    王隽:律师营销模式和手段,如果从网上查,可以查到很多,开讲座、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印册子、做广告、建网站、办刊物等等,不下20种。国内经验、国外经验都有,这并不是什么秘密。而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点.明确向谁销,即确定目标客户是谁。 我刚进入律师行业时看过关于律师营销的书,书中关于律师营销的方式写得很清楚,比如怎么整理名片,怎么和同学、朋友联络,整合资源等,但是,如果照搬这些模式,照猫画虎,收效甚微。律师必须首先知道自己的客户是谁。 去年.某电视台请我去作讲座,共讲了几期,之后就推掉了。其栏目的工作人员对我说,“作讲座,对你扩大知名度也是有好处的。”其实,说这样的话,就表明他们并不了解律师行业。我的客户并不是看讲座的观众或者听众.他们要求讲的内容和我的专业不对口,我必须花比别人多的时间来准备.那么这样的讲座对我并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请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律师来讲,对该律师的营销效果会更好。 第二点.选定目标客户和与之相适应的营销方式以后,要结合自身的能力特点进行营销。 假如,做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的律师,那他的目标客户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国资委。如果他擅长写书、讲课,就可以写一些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书,国资委等单位的人认为他在这方面有研究,就请他去讲课,于是就结识了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些领导认可他的专业知识,遇到这方面的事情就会找他。经过一定时间的沉淀、积累,该律师就可以赢得一些客户。 如果律师不擅长写书,就可以参加一些社交活动,比如论坛,从而和追求的客户交流、结识,建立联系。
    《法人》: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中有60%是来自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营销计划,40%来自律师个人的努力。中国律师界目前仍处于“单兵作战”的格局,仅个别的律所有集体营销计划。您认为律师集体营销和个体营销应该如何定位? 王隽:从科学性角度或者未来发展方向角度来说,律师事务所集体营销肯定是没有错的。但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阶段和状况特殊,个体管理分散、律所积累少,一步实现终极目标是不可能的,应允许有一个发展过程。从整体来讲,个别律师事务所,比如中国排名前十位的律所进行集体营销没有问题,99%的律所都存在一些问题,集体营销的基础并不完全具备。
    《法人》:从律师个人营销走向集体营销甚至是整体营销,需要哪些因素? 王隽:第一,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样才有营销基础。 第二,律所的分配制度,使得律所有积累和投入。 第三,有投入意识。比如,律所看准未来十年的趋势,进行相应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到一定程度后,进行热身、营销、推广。营销意识是需要的。 第四,进行市场引导,提高行业整体认知度。 《法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会影响律师事务所集体营销的发展吗?
    王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适合中国现实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利有弊,但是合伙制模式利小于弊。公司制律所不现实,律所终究是人合,而不是资合。 我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国外已经成熟的东西,不需要再研究其合理性,否则是浪费时间和资源,最重要的是国外成熟经验和中国的国情、现实的结合,照搬是行不通的。
    《法人》: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相比.进行律师品牌营销的障碍是什么?
    王隽:第一,法律服务市场成熟度不够。服务对象对律师品牌的辨别能力和认知度不够,比如什么是好的律师或者好的律师事务所,服务对象还缺乏判断。这就有一个认识提高过程。当对律师品牌辨别度、认知度提高后,律师必然会逐渐树立自己的品牌。就像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吃、穿、用的品牌缺少认知度一样。 现在的客户主要着眼于律师的信任、责任心、认真度,而没有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比如律师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律所的抗风险能力、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救济机制等等。客户往往跟着律师走,比如该律师在A所.客户就到A所,如果律师到B所,客户就到B所,尤其是在诉讼领域,这一点表现的较为突出。 第二,律师行业发展本身的成熟度不够。现在的律师制度还是松散型的,还是以建新所为荣,律师流动性太大。其实建新的律师事务所是很难的.风险也大。现在的律所已经有一万多家,基本的格局已经形成,想要在这样的格局下立足,成本是很大的。并购、重组的方式更好一些。现在律所的重组、并购很多,将来会越来越多,而建元所经过十一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整合了三家律所。
    附:多元化的律师需要多元化的营销
    刘桂明vs吕冰心
    北京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徐家力律师曾在“我眼中的刘桂明--《法治天下》读后感”一文中这样评价刘桂明.“……提起刘桂明,在律师界恐怕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作为一名律师,你可以不知道刘晓庆是谁,但如果你不知道刘桂明是谁,这问题就大了。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是两种原因:一是你刚刚出道,你还是新兵,不了解大名鼎鼎的刘桂明在此中的分量;二是你已经脱离了律师界的主流,不经常听刘桂明布道,你又怎会知晓主流律师界的是是非非?再有,你不了解刘桂明,你又怎能了解当前‘两结合’体制下的领导意图……” 为此,我们有幸请到了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为我们解读“律师营销”。
    律师营销定位
    《法人》:现在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您如何对律师进行定位呢?
    刘桂明:律师业应是这样的:一是社会公共管理人才的储备库:二是法律家共同体的主力军;三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法律之师;四是高度自治、严格自律的法律行业。 目前,中国律师还没有完全成为市场化、行业化、多元化的组织,还是政府控制的组织,比如政府经常表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有人认为,律师怎么能是一支“队伍”呢?律师就是一个“行业”、“职业”,就需要职业化、行业化的管理。这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法人》:如果律师要成为“法律家”、“法律之师”、“社会公共管理者”.是否意味着律师不是商人,不应适用一般的市场营销理念?
    刘桂明:现在一些人对“律师营销”有些误解。并不见得每一个律师都需要营销,但是,律师不能够回避营销。 比如公益律师佟丽华,我们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解读:一方面.佟丽华不需要做营销,他是对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不需要营销”本身就是一种“营销”.只不过是被动营销,而不是主动营销,不需要获得经济、市场认知。佟丽华的公益行为,领导满意、群众高兴,这是被动营销的结果,慢慢的就可以吸收一些外来基金,也可以为弱者服务奠定物质基础。
    《法人》:现在能否给“律师营销”下一个定义呢?
    刘桂明:从一个政治概念来说,营销就是宣传,通过律师营销获得社会了解、客户了解、同行了解,从而提升知名度、联系度、忠诚度和美誉度。 律师营销并不只是让大家知道,更重要的是让大家认可。比如佟丽华,其被动营销行为,客观上就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我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更好的概念替代“律师营销”的话,这就是一个最好的概念。
    《法人》:您曾经说过“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广告.一流企业做品牌。”律师营销和律师品牌营销是怎样的关系?
    刘桂明:品牌营销是律师营销的终极目标。在没有形成品牌之前.律师也要进行营销,也需要时间、金钱、知识等方面的投入。现在律师都会对“律师品牌”概念予以认可,实际上律师品牌的树立正是来源于律师营销。律师品牌的树立是律师“赢得美誉度”的象征。
    推进中的集体营销
    《法人》:从营销的主体来说,分为哪几种营销模式?
    刘桂明:可以分为个体营销、集体营销、整体营销。整体营销是律师行业整体向社会宣传:律师可以做什么,律师能够做什么,律师想做什么。集体营销是律师事务所进行的营销
    。 《法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应该说是集体营销成功的代表,其集体营销超过了个人营销,不需要律师个人再进行宣传。其集体营销模式是否值得推广?
    刘桂明:集体营销的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规模营销,某律师事务所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这无疑会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专业营销,一些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特定的专业定位,或者律师事务所内部有专业的细分。比如易和律师事务所里的每一个律师只负责一个方向的业务,律所集体面对客户,这就是集体专业营销。专业营销方式也适用于个人营销,比如,中国做刑事业务的,就可以细分为:始终做刑事业务、专门做刑事业务、主要做刑事业务、基本做刑事业务、带头做刑事业务、兼职做刑事业务。田文昌律师就是在中国带头做刑事业务的,并树立起了自己的专业品牌,成为“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 领袖营销,要有一批或者若干个行业或专业领袖。 文化营销,包括有形文化、无形文化。做公益事业是无形文化的营销。所刊、所训、所徽、所标等是有形文化的营销。现在有很多所刊办得非常好.起到了很好的营销效果。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有六种所刊,风格各不同。君合律师事务所有两种所刊,分别是君合文化和君合快讯。再如金杜每一年的年终总结,都会有精彩、精致的节目。台下观众一般是领导、重要的客户。他们对金杜律所的评价都很高,这无疑就提高了忠诚度、美誉度。 综合营销,或者是实力营销。以金杜为代表。 这些营销模式,很难说哪种最好,只有最合适的。
    《法人》:谈到规模营销,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了扩张,这对律师行业格局会有怎样的影响?
    刘桂明:中国律师行业只有20年的历史,一些大所也只有15年的历史,15岁左右的“孩子”,很难预想到它们将来会发生什么?再过20年或者50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可能会重新洗牌。甚至有些所可能会被国外并购。从目前来看,除了金杜和君合之外,其他律所的扩张只是暂时的。
    《法人》:金杜和君合作为集体营销成功的典范,近两年的发展态势略有不同,您如何评价?
    刘桂明:这两个律师事务所体现了两种发展模式,金杜是快速增长.君合是稳定增长。这和领导有一定关系:君合是有中心的集体领导:金杜是有核心的集体领导。金杜的核心就是王俊峰。 还有一个律所,需要关注,就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其也在快速扩张。
    《法人》:您曾经将律师事务所的历程分为几个阶段,即“35810现象”,每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后大致都要经历这几个敏感的阶段:三年看能否稳定.五年看能否发展,八年看能否提升,十年看能否创新。金杜律师事务所也历经三年稳定、五年发展、八年提升、十年创新的阶段,但是,总感觉金杜像是“雨后春笋”,等到知道金杜的存在时,它已经是最好、最大的律所了。其营销的特殊谋略是什么?
    刘桂明:深谙品牌经营哲学的金杜律师事务所一直很谦虚、低调.其不会刻意宣传,比如金杜做了很多公益行为,但是并不宣传,在策略上有时选择“先抑后扬”,有时选择“有抑有扬”,有时选择“不抑不扬”。 一些国内外领导人都会被安排在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不只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更是一种营销。政治人物话语的影响力要高于市场人物。这就是政治营销。我说的“政治营销”和吕良彪等律师所说的“政治家式营销”不一样,是面对政治人物时的营销。 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出版社和总统有一点儿关系,但是不密切。出版社把书拿给总统,总统看了之后说,“不错,不错”.于是出版社大肆宣传,“一本总统看了之后认为不错的书正在热销”。一时间,该书销售量大增。总统知道后很生气,心想,我只是客气一下.没想到被拿去宣传。第二次,出版社又拿了一本书给总统看,总统吸取上次教训,就说,“不好”,于是出版社宣传说:“一本总统看了之后认为不好的书正在热销”.于是这次依然卖得很好。第三次,总统看了之后就不说话,出版社打出宣传语是:“一本总统看了之后难以下结论的书正在热销”,结果书依然畅销。
    摘自:孙国栋主编《律师文摘.2007.第5辑.总第二十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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