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大量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票面数额巨大,并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对此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有意见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虚开普通发票罪,只在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上述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另有意见认为应当定罪,但在确定罪名上亦存疑惑。
我们认为,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理由在于:
一、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为他人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按开票金额2%一%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客观上其虚开的发票可能被用于偷税、骗税、非法经营、贪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票额达到一定数值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定罪处罚。
二、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是“非法出售发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出售”的含义为“卖”,“卖”的含义为“拿东西换钱”。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就是“拿”票面填写内容虚假的普通发票换取对方以“手续费”名义给予的金钱。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然应理解为“非法出售”行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司法解释将“有偿使用”解释为销售,就是注意到了“卖”是销售的本质。因此,将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义,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有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作为参照。
三、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虚开行为,二是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单纯虚开普通发票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如前所述,属于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因为有专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规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摘自:最高院刑事审判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