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刑法对消费者安全利益的保护相比,刑法在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的功能设计更加复杂,往往需要透过表面现象实现对消费者经济利益保护的实质。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与刑法对消费者安全利益的保护在许多方面都会有重合,因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侵害,往往伴随着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对消费者安全利益的保护也就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刑法对某些行为的制裁既可以体现出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也可以体现出对消费者安全利益的保护。
在运用刑法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国外似乎更加重视,其运用刑法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亦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并认为在信息提供的保护方面刑法应起主要作用。[1]一点在英美法系中表现更为明显。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他们没有以法典化形式存在的成文刑法典,但是各种法律、法令当中却广泛存在着刑法条文。他们非常重视运用刑法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英国《贸易描述法》第1条之(1)规定:“任何人在交易或经营过程中--提供错误的商品信息;或者(b)错误的描述被用于其所提供或要约提供的商品上;及属于本法规定的条文,将被确认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2]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广泛运用刑法手段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新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呈不断涌现之势,英国通过颁布新的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不断扩大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所有方面。这些法律包括:《贸易描述法》(the TradeDescriptions Act 1968)、《公平交易法》(the Fair Trading Act 1973)、《消费者保护法》(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食品安全法》(theFood Safety Act 1990)、《财产错误描述法》(the Property MisdiscriptionAct 1991)。在这些法律中,运用刑法条文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方式有三种[3]:①对提供虚假和错误信息的惩治,在英国这是刑法被用于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主要方法;②确保消费者所期望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出售给消费者的商品应当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③惩治不公平交易行为,如强制销售等。
我国《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也有所体现,只是在人们的观念当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应当更多地发挥《刑法》在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我国《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体现在对以下犯罪行为的处罚上:
(一)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可以被看作是刑法对消费者利益的集中保护。该章共8节: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内容都或多或少,或者说直接或间接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集中保护,但也间接保护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集中直接保护。当然在其他章节中也分散存在着体现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的条款,而且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也隐含着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因为任何针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犯罪,除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外,都会给消费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但第8节的内容是集中规定了大部分与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有直接或显著关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均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这一罪名的设置中。
1.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消费者获得的信息出现错误,从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必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2.对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使消费者不明真相,无法正确选择或上当受骗,会直接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
3.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刑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也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如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有关公用事业的招投标。
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受骗上当的往往是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一方,其保护对象除被骗的企业外,通常就是以个体形象出现的缺乏经验的消费者,并可能导致其全部积蓄或大笔财产的损失,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直接的严重的侵害。毫无疑问,刑法的这一规定特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国家专营、专卖的物品,如糖、盐、烟草、自来水、电、煤气等均与消费者的生活密切相关,原产地证明是提供和标示商品信息的,非法经营、买卖这些物品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活和经济利益,故必须予以打击和惩治。
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罪既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必须加以严惩。
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近些年,每当春节、学生放假或返校及“五·一”、“十·一”期间,都会引发大量的民工潮、学生潮、旅客潮,造成车票、船票紧俏、难买,一些不法之徒趁机大量倒卖车船票,转手高价出售,获取非法利润,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经济利益的损失。刑法的规定有利于惩治和打击此类犯罪,但此类犯罪却屡禁不绝,成为一个难解决的社会问题,这固然有供求关系在起作用,但也与剐法规定的刑罚措施过低有关。不仅自由刑的规定过低,罚金的判定标准也过低。本文认为,侵犯消费者利益(包括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的犯罪,对其惩治的刑罚手段应结合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和特点,注重运用财产刑,才能产生良好的制裁效果。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务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入员,索取他入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房地产交易、二手房买卖、职介、婚 介等都需要相应的评估、验资、验证、认证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该条规定对于避免消费者在从事相关交易时被欺骗并导致财产损失 具有重要作用。
9.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 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事关国内、国外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必要严格管理。刑法的规定有利于海关通过对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企业、个人对商标、专利、作品、原产地标志等被保护客体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这些被保护的客体对消费者来说是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当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商品、专利产品或者对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信赖时,他就会选择购买这些产品或服务。当其他企业对受到保护并具有一定信誉的商标、专利、原产地名称、标记进行假冒、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时,便会造成混淆并误导消费者。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既侵害了依法经营的企业的利益,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除了民法、知识产权法保护以外,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刑法》在第3章第7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①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④假冒专利罪(第216条);⑤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⑦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对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惩罚有利于直接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此外,走私罪(第151~157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等都与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关系,例如,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都与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关系。
摘自:孙颖著《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