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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楼梦》法律世界之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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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楼梦》写奸事之多、奸事之广,可为众书之冠,难怪曾被列为淫书之最,严令禁毁。最难能可贵的,写了那么多闺中秘事,却能笔笔不同,各尽其妙。概而言之,既有曲写,也有直写;既有详写,也有略写。 。 写得最精彩的,当是“秦可卿淫丧天香楼”,可惜无缘得见,且公公与儿媳犯奸,列于十恶,已论之于前。这里先从“天下古今第一淫人”贾宝玉与秦可卿的一段奸事说起。 作者极力渲染秦氏房中之淫,连空气中都散发着让人“眼饧骨软”的甜香,宝玉在这淫靡的气息中“便惚惚的睡去”。在“醉以灵酒,沁以仙茗,警以妙曲”之后,警幻“再将吾妹一个,乳名兼美字可卿者,许配于汝”,并授以云雨之事: 那宝玉恍恍惚惚,依警幻所嘱之言,未免有儿女之事,难 以尽述。至次日,便柔情缱绻,软语温存,与可卿难解难分。 宝玉游太虚幻境,与秦氏交合一段文字,虽然显得扑朔迷离,但前后交待都很清楚,乍一看无非写宝玉的一个梦境,如果有所寄寓,也不过是“天下古今第一淫人”贾宝玉与“情既相逢必主淫”的秦可卿之间的一次神交。但细想一下,其实不然。作者所写太虚幻境并不“虚幻”,那“金陵十二钗”卷册、《红楼梦》仙曲不是都无比真实吗?为什么宝玉和可卿之间的“仙闺幻境之风光”就不是真实。
    当然也是真实的,否则有三个问题不好解释。第一,宝玉昼寝,秦氏特意吩咐小丫鬟们:“好生在廊檐下看着_猫儿狗儿打架。”这话大家都感觉说得新奇,不好理解。我们知道曹雪芹写《红楼梦》,没有一句虚言废语,必是别有深意。第六十五回贾琏、贾珍同时去二姐、三姐处寻欢,闹将起来,就很自然地写到马棚内“二马同槽,不能相容,互相蹶踢起来。”贾琏、贾珍是同辈弚兄,二姐、三姐是亲姊妹,比喻为“二马同槽”,真是再恰当不过了宝玉、贾蓉是叔侄关系,二人同姓,如果比喻为同一廊檐下的“猫儿狗儿打架”,是不是也再贴切不过呢? 第二,宝玉在梦中失声喊叫:“可卿救我!”秦氏听宝玉梦中唤她小名,因而纳闷:“我的小名这里从没人知道的,他如何知道,在梦里叫出来?”这又是一段“烟云模糊”,不好解释之处。看穿了,也没什么不好解释的,宝玉只不过在梦中失声叫出情人名字,作者在这里又是“惯弄狡猾之笔”,暗喻两人的关系。 第三,宝玉在梦中听说秦氏死讯,“连忙翻身爬起来,只觉心中似戳了一刀的不忍,哇的一声,直奔出一口血来。”梦中交合,梦中听说死讯,曹雪芹的文笔真够“超现实”的。但宝玉醒后的真实地告诉我们,他与秦氏的关系,绝不是一般的叔叔与侄儿媳妇的关系。—_ 这就是曲写。 第六回接着写宝玉和袭人按“警幻所训云雨之事”,“偷试一番,幸得无人撞见”,就是直写、略写了。 还有一种更为隐晦的曲写,不像写宝玉和可卿,尚有些暗示性的语言,只能靠读者意会了。第六回贾蓉跟凤姐借玻璃炕屏,借完后已起身出去。
    这里凤姐忽又想起一事来,便向窗外:“叫蓉哥回来。”外 面几个人接声说:“蓉大爷快回来。”贾蓉忙复身转来,垂手侍 立,听阿凤指示。那凤姐只管慢慢的吃茶,出了半日的神,又 笑道:“罢了,你且去罢。晚饭后你来再说罢。这会子有人,我 也没精神了。”贾蓉应了一声,方慢慢的退去。 大概早就有人注意到这段描写有点异样,所以,程乙本在“那凤姐只管慢慢的吃茶,出了半日的神”之后,又加了句“忽然把脸一红”,以暗示两人的暧昧关系。. 曹雪芹曲写的功夫,经常令人感叹非人间笔墨,详写的功夫,恐怕也是古今中外无人能及。第二十一回贾琏和“多浑虫?’之妻“多姑娘儿”偷奸,就不避淫秽,写得极为详细。偷奸之前,先写了两人许多荒淫无耻的事作铺垫,但即使是“宽衣动作起来”之后,仍有一大段后续的描写: 谁知这媳妇有天生的奇趣,一经男子挨身,便觉遍身筋骨 瘫软,使男子如卧绵上;更兼淫态浪言,压倒娼妓,诸男子到此 岂有惜命者哉。那贾琏恨不得连身子化在他身上。那媳妇故 作浪语,在下说道:“你家女儿出花儿,供着娘娘,你也该忌两 日,倒为我脏了身子。快离了我这里罢。”贾琏一面大动,一面 喘吁吁答道:“你就是娘娘!我那里管什么娘娘!”那媳妇越 浪,贾琏越丑态毕露。 这段描写,可以压倒古今中外一切淫书! 第三十回宝玉和金钏儿调情,金钏儿说:“……我倒告诉你个巧宗儿,你往东小院子里拿环哥儿同彩云去。”这是简略至极,干不写了。 对这类事的处罚,历来差异很大,家法族规往往比国法严厉多,而且大都私自处罚,并不送究官府。温州《盘古高氏新七公训》“戒淫盗”条说: 万恶淫为首,偶一涉足,终身莫赎。……与其身试官刑 孰若治以家法。不悛者,革无赦。 研究表明,在家法族规重点处罚的几类行为中,淫乱位列首位,而在有处死规定的家法族规中,淫乱罪行仍然列于首位。处死的方式,往往是对淫妇逼令自尽、活埋、沉潭或放逐。俞樾《右台仙馆笔记》曾记此类事: 光绪六年五月间,湖北汉口镇人见江中流下一木版,……… 上卧一女子,貌颇娟好,四肢皆贯以铁环,钉著于版,不能展 动。旁置钱三千文,又有瓷坛一具,中实饼饵,即在其右手之 侧。胯下有一人头,视之僧也,已臭腐不堪。版上插木为标, 书其上日:“此女金口人,年十九。僧年四十二。女死,则仁人 君子取此钱买棺敛之;若其不死,则有饼饵可延其数日之命。见者不必救,救而收留之者,男盗女娼。”于是见者皆不之救,任其漂流而去。 相比之下,国法的处罚要轻得多。《清律》“犯奸”条: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各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奸、刁奸者,男 女同罪。 潘又安与司棋通奸,依律不过杖八十,但在贾府,奴婢相奸,可就不是这个处罚了。所以被鸳鸯撞见后,两人跪在鸳鸯面前磕头,司棋苦苦哀求:“我们的性命,都在姐姐身上,只求姐姐超生要紧!”鸳鸯的想法,也是“若说出来,奸盗相连,关系人命”。后来潘又安惧罪逃走,凤姐抄检大观园时拿获司棋罪证。第七十七回王夫人处理这事时,王善保家的建议:“不如直把司棋带过去,一并连赃证与那边太太瞧了,不过打一顿配了人……”我们看《红楼梦》,对待婢女经常有“领出去配人”的处罚方式,就是把人当牲口一样,拉出去随便找个奴仆配对,所生子女世世代代为奴,处境很惨,这是那个时代特殊的处罚方式。 《清律》“犯奸”条将奸事分为和奸、刁奸和强奸。这条的律后注说: 和奸,谓男女情愿,和同私奸也。刁奸,谓奸夫刁诱奸妇, 引至别所通奸,亦和奸也。 所谓“男女情愿,和同私奸”,很容易被现代人理解为通奸。严格地说,和奸与通奸是有区别的。通奸是男女双方共通的行为,无所谓主动被动。在清代法律中,“和”的意思是女方同意,法律假定男方为主动者,女方为被动者,因此,和奸意味着女方最终同意了男方的犯奸行为。黄宗智在《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一书中正确指出:描写作对照,就会一目了然。
    第六回:宝玉亦素喜袭人柔媚娇俏,遂强袭人同领警幻所训云雨之事。袭人素知贾母已将自己与了宝玉的,今便如此,亦不为越礼,遂和宝玉偷试一番,幸得无人撞见。第十五回:谁想秦钟趁黑无人,来寻智能。刚至后面房中,只见智独在房中洗茶碗,秦钟跑来便搂着亲嘴。智能急的跺脚 “这算什么!再这么我就叫唤。”秦钟求道:“好人,我已急了。你今儿再不依,我就死在这里。”智能道:“你想怎样默非我出了这牢坑,离了这些人,才依你。”秦钟道:“这也只是远水救不得近渴。”说着,一口吹了灯,满屋漆黑,将他抱到炕上,就云雨起来。那智能百般的挣挫不起,又不好的,少不得依他了。
    第十九回:……却是茗烟按着一个女孩子,也干那警幻所训之事。“强”、“搂”、“抱”、“按”这些个动词,无一不指示男性的主动及女性的被动。由此也能体会到,曹雪芹的写作是多么符合历史事实和法律。 也许有人问,在那个时代,就不存在男女通奸的行为吗?当然不是。贾琏和“多姑娘儿”偷奸,显然就是通奸而非和奸。第四十四回贾琏和鲍二的媳妇偷奸,书中这样写: 凤姐听了,气的浑身乱战,……一脚踢开门进去,也不容 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又怕贾琏走出去,便堵着门站 着骂道:“好淫妇!你偷主子汉子,还要治死主子老婆!” 凤姐到底偏心,骂鲍二的媳妇偷主子汉子。公平地说,两人恐怕也是通奸而非和奸吧? 也许是中国妇女长期以来的性封闭和经济上的从属地位,使她们在性关系上倾向于扮演被动和服从角色,从而影响了立法者的观念,创造出了“和奸”的概念。实际上,和奸与通奸的区分,在实践中意义不大。清代司法者总是随意使用甚至混用这两个概念,对通奸行为一般都引用和奸律例。举《刑案汇览》中的例子: 张泳苞与缌麻服弟张泳超之女白姐通奸败露,致白姐羞 忿自尽,将张泳苞依和奸败露,奸妇羞愧自尽,奸夫拟徒例,杖 一百,徒三年………
    僧、尼、道士等犯奸,各加凡罪二等,并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智能儿与秦钟和奸,认真追究起来,就应适用这条。 已聘定未成婚的男女,私下通奸,有祖父母、父母的,依违反教令,不得以奸论。第六回袭人与宝玉偷奸,说“袭人素知贾母已将自己与了宝玉的,今便如此,亦不为越礼”,正是春秋笔法,已将袭人厚颜无耻写尽。 《红楼梦》写了这么多奸事,却没有一起真按法律追究的,只能让我们感叹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绿。 《- 令人惊讶的是,《红楼梦》还写了许多同性相奸的行为。宝玉秦钟、贾琏、薛蟠、蒋玉菡、柳湘莲,乃至那个被薛蟠喝使众豪奴打死的冯渊,都是嗜好者。作者在描写这类事情时,似乎毫无禁忌避讳。 第四回写冯渊:
    长到十八九岁上,酷爱男风,最厌女子。第九回闹学堂的那些学童,简直是一窝子同性恋,起嫌就是同性之间争风吃醋。秦钟和香怜相好,金荣便一口咬定: “方才明明的撞见他两个在后院子里亲嘴摸屁股,一对一 肏,撅草根儿抽长短,谁长谁先干。” 第十五回秦钟和智能儿偷奸,被宝玉捉住,作者以暗示性的语言写两人关系: 宝玉拉了秦钟出来道:“你可还和我强?”秦钟笑道:“好 人,你只别嚷的众人知道,你要怎样我都依你。”宝玉笑道:“这 会子也不用说,等一会睡下,再细细的算账。” 第二十一回: 那个贾琏,只离了凤姐便要寻事,独寝了两夜,便十分难 熬,便暂将小厮们内有清俊的选来出火。 第二十八回“蒋玉菡情赠茜香罗”,直接挑明了宝玉和蒋玉菡的关系。第四十七回薛蟠与柳湘莲调情,无非湘莲眼高,只与宝玉、秦钟相好,看不上薛蟠,呆霸王才遭受一顿苦打。 曹雪芹敢放开笔墨写同性间的性行为,是因为中国没有对同性间性行为的特别歧视。法律规定,同性相奸,比照男女犯奸论
    罪。总的来说,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对待性行为的态度是温和的,没有过西方历史上对待淫乱、同性恋的那种疯狂迫害,这是宗教不曾对国法产生压力和影响的好处。 细算一下,发生在宝玉身上的奸事是最多的,这还不算作者所说的“意淫”。在厌倦诗书,喜好淫荡上,他和秦钟是一类人物。如果说晴雯是黛玉的影子,袭人是宝钗的影子,那么,秦钟就是宝玉的影子。他多少也是曹雪芹的影子。曹雪芹安排给他的命运,是不大好的。
    摘自:尹伊君著《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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