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相距甚远,律师二字引起人们的感情是复杂的。对大部分人来说,律师就像古罗马门神亚努斯一样,有两副截然不同的面孔。有时他们是济危救困的天使,有时又是唯利是图的魔鬼。在我国的历史上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但有作用与之近似的讼师。讼师专靠帮人打官司而谋生,他们个个聪明过人,巧舌如簧,“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为社会所不齿,往往是官方严厉缉拿的对象。不仅如此,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律师也往往成为人们讽刺、谴责,甚至诅咒的对象。在莎士比亚的文学作品中,农民起义军竟有这样的计划:“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干掉所有的律师。,’①在现代社会中,律师职业成为一门合法的职业,是法律职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不仅经济富裕,而且受到人们的重视,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律师更被人们认为是“民众的保护神”。
(一)律师职业的特点
律师职业具有三种属性——法律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律师与法学教授一样是法律人员,不同于一般大众和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 员,同时律师与医生、建筑师、牧师一样是专业人员,不同于赤脚医 生、民办教师那样的非专业人员。最后,律师还是服务人员,不同于 工人、农民那样直接地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归纳一下,律师就是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比,律师最突出的特点 就是其服务性,这里专门予以详述。社会上有众多的服务行业,它 们现在统称为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律师职业 是一个服务行业,但它不是一般的服务行业,而是对社会发展来说 既非常重要,又非常独特的一种服务行业。这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供专业服务
这与前述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有所不同。前述专业性主要指律 师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与法学教授和研究员一样。这里突出强调的 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不仅与一般的司法所人 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同,而且也不同于法学教研人员提供的法律咨 询等服务。要成为律师,首先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后申请到律 师事务所实习,接受律师指导老师的指导。一年后实习期满,经考 核合格,依法注册,实习律师才能成为执业律师。在律师执业过程 中,律师还要不断接受培训和辅导,接受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部门的 监督和指导。律师除了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原理的知识和 能力外,还应当具有相当熟练的法律技能的运用能力,丰富的处理 实际法律问题的经验、技巧,以及相应的了解社会各个方面的基本 知识。④他们提供的服务是高水平的,具有商业属性和价值的,规范 化的法律服务。
2.服务活动有国家明确授权和保障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其权利不仅仅来自当事人,有一部分 也是来自国家,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权 利、辩护言论豁免权、保守当事人秘密权、对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行 为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等。此外,律师职业的活动还受到法律的 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这些都在《律师法》里面有详细的规定。① 与国家对律师的授权和保护相协调,律师还具有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与其说是道德、纪律,不如说是专门的律师伦理“法律”。因为这些要求是司法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必须遵守而不容违反。一旦有人违反,不仅仅是个人自省以及遭到舆论谴责的问题,而是要受到律师协会内部的惩戒。这样的惩戒足以对律师的职业生涯构成威胁。暂停执业,以及吊销律 师执业证这样的惩戒实际上是暂时或永久地剥夺了律师的执业资格。
3.律师身份的民间性
律师中的绝大部分是民间律师,属于与记者一样的自由职业者,②与法官的官方身份迥然不同。律师的职业活动具有独立性,不仅独立于当事人和同行,而且独立于国家机关。③律师没有编制,不是国家官员,不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律师并不负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向国家机关提供社会治安动态的职责。这突出 地表现在一般国家都赋予律师享有与医生、牧师的特权类似的“律 师——当事人特权”。律师必须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一律不得泄露。律师从事工作的机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领导机关,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任何级别的差 异。律师协会属于社会行业自治组织,独立地开展自己的活动,不受官方的非法干预。 也正是由于律师职业的这种特点,对他们来说,所谓职业的“自由”只能是“戴着镣铐跳舞”的自由。一方面是当事人——自己的 衣食父母的期望,一方面是自己的职业道德的要求,还有一方面就国家权力的强制,律师在夹缝中生活,时刻在承受内心的煎熬。 “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是律师工作最好的写照。律师可谓是“刀尖 上的舞者”,“诸葛一生唯谨慎”是他们永恒的信条。实际上只要大家看一看,律师在执业中有多少人身权利被当事人(自己的或对方的)侵犯,又有多少人被国家强制机关非法送进看守所,甚至监狱, 就会明白这一点。①
4.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商业性
尽管不是所有律师提供的都是商业化的法律服务,如公职律师就不是,但毫无疑问大部分律师靠当事人提供的酬劳谋生,提供的服务具有鲜明的商业属性,尽管并不是,也不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人那样浓烈的商业性。在传统中国社会,商人地位低下,人们对商业行为往往嗤之以鼻,把商人称为奸商,认为他们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然而时代在进步,到了当今商品经济时代,商人不仅不是被人耻笑的对象,甚至成了大家推崇的对象,大家以成为商人为荣。可是律师在当今中国仍然不被人们所完全理解,不少人仍然认为律师牟利是“趁火打劫”,是社会的蛀虫。由于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时间不长,律师职业发育不够成熟,律师执业行为不够规范,再加上确实有些律师职业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也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人们对律师职业多一些理解,多一份尊重并不容易。
(二)律师的多重社会角色
1.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
与法官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同,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他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说到底,当事人可以不聘请律师,而律师却不能没有自己的当事人。律师的作用起始于当事人与律师的一纸委托代理或咨询合同。律师坚定地站在自己的当事人一边,是当事人忠实可靠的同盟军。他们的基本工作就是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法律问题。①当然,律师不是当事人的仆人,不是以“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不是一切听从当事人的指示,遵从当事人的一切意愿。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有自己的独立于当事人的职业操守。对于专业问题的具体处理,律师具有坚持自己的主张以及按照专业技术标准行事的权利。律师力图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当事人所认定的一切权益,更不是非法权益。 当然有时何谓合法权益,何谓非法权益,即使从法律专家的眼光来看也不是一目了然的。这时律师所要做的,与其说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毋宁说是“合法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准确些。
如果说法律是一张网,有人会把网撑大逃出法网走,有人则会正面撞上法网,而律师则往往是沿着法网的边沿走。大部分律师都潜心于,如果不是醉心于的话,为本应认定非法或不能接受的作为与失职寻找可接受的理由。律师往往要通过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来维护其实体权利。①有时律师在积极地、直接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在客观上消极地、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非法权利。这并非不正常的情况,律师这样做完全合法,也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为律师毕竟是在通过合法的手段,而不是通过非法的手段来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没有权力,但律师维权却是强有力的,这种力量来源于律师所掌握的法律本身的力量。律师唯一的“尚方宝剑”就是神圣的法律,高于国家最高领导人以及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之上,高于最富有的人之上的法律。律师制度主要起着“武装私权利”的作用,以利于监督,必要时对抗公权力。该制度的安排含有这样的价值倾向,即鼓励弱小的私人与强大的国家在法律的标准面前进行对抗,面对面地交锋。
2.法律的捍卫者
律师是法律专家,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一道共同努力,捍卫法律的尊严,所不同的是,律师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捍卫法律,同时没有法官那样的强制力来直接保障自己的维权目的的实现。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律师的这种社会作用往往不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实际上不少人认为,律师不仅不是法律的捍卫者,相反却是法律的破坏者,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为什么国家要建立律师制度?为什么国家允许律师为十恶不赦的坏人辩护?为什么一个“众人皆日可杀”的杀人犯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匡I家还要掏钱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他提供辩护服务?这个问题从我国引进西方的律师制度开始就一直困惑着不少人,即使是到了21世纪的今天,甚至是有些法学院的学生仍然不能理解。他们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田文昌律师以前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当事人辩护,现在却主要为富人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他为什么要为黑社会头子刘涌这样罪大恶极的坏人辩护,难道良心让狗吃了!而这个问题也许正是理解律师制度的关键,进而,这也是理解现代法律制度理念的关键,也是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最突出的区别所在。 首先要明确的是,律师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而不是为罪犯辩护,因为在尚未进行判决并生效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罪犯。其次,律师是为犯罪行为人辩护,而不是为其罪行本身辩护。律师是为了维护嫌疑人的合法的那部分权利,而不是诡辩,硬要把非法行为说成是合法行为。最后,律师是在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为其辩护,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辩护。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所说:“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如产科医生没有生孩子一样。”遗憾的是,人们往往有意无意中忽略了这一点,“恨屋及乌”,而在潜意识中,甚至直接(如建国初期人们对律师的态度)把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帮凶”看待。① 律师很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法律监督,既监督权利的滥用,又监督权力的滥用。①通过法律监督来达到捍卫法律的目的。捍卫法律绝非易事,尤其是在律师面对强权的时候,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前几年我国大批律师蒙冤入狱的一个基本原因。 3.社会冲突的协调者 律师职业伴随着诉讼而产生,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的数量以及律师的数量都大量地增加,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诉讼爆炸”、“律师爆炸”的说法。这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似乎是由于律师的增多才导致了诉讼的增多。实际上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诉讼的增多才导致了法律服务需求的扩大,从而进一步导致律师数量的增多,而律师的增加反过来具有缓和纠纷、减少诉讼的趋势。律师人数对诉讼数量构成“负反馈”机制。这正如“并非是由于消防员增多导致火灾频发,而是相反火灾频发导致消防员增多”一样。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正如其他法律职业人员一样,律师是事实与法律之问的穿针引线者,但也许更重要的是,从社会作用的角度来看,律师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穿针引线者。②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说服别人,就是谈判,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律师具有协调社会冲突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以及具有协调冲突的权威。首先,律师具有独立性,他们是自由职、I匕者,独立于当事人、法官、律师事务所、自己的同事、司法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权力部门,不受非法干涉。其次,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运用法律的技能,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律师可以协调官方与民间之问、民间与民间之间以及官方与官方之问的冲突。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教育当事人要自觉守法,这无形之中抑制了当事人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同时律师工作以法律为圭臬,对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予以积极地配合,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抵制。
(三)律师职业的社会评价问题探讨
由律师职业的内在属性所决定,律师职业具有两面性。乔木同志作词的《律师之歌》的第一句话就形象地表明了这一点:“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可谓处于天使与魔鬼之间,同时律师与讼棍的差距也是一步之遥。①人们对律师的评价总是喜忧参半,爱恨交织。在西方有这样的谚语“诉讼孕育了律师,律师滋长了诉讼”。17世纪早期的讽刺文学表现出对律师的厌恶之情。当时的一位西班牙作家叫Francisc0 Quevedc0 Y villegs的曾大声疾呼,律师应对大量的罪恶负责:“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 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看看律师酿造的这一串该死的蟊贼吧,他年纪轻轻却假装有胡子,他们的权威仅仅来自他们的律师帽。”①确实,律师与民众之问有隔阂,几千年来(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只有类似律师的讼师)他们之间一直在上演“傲慢与偏见”的悲喜剧。律师自认比一般民众高贵得多,而民众则认为他们不过是道德品质低下的讼棍。
人们对律师有不好的认识,既有社会对律师职业本质认识的偏差问题,也有律师职业本身存在的偏离其目标的异化问题。我国律师职业的引进时间不长,人们对律师职业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这主要表现在人们对律师职业所具有的个人主义的文化内涵以及商业属性的一面基本持否定的态度。以往人们往往把二·七大罢工中的施洋大律师作为标准来要求每一位律师,这是一种误解。律师具有维护正义的职责,但这里的正义是法律上的正义,并不是人们心目中理解的实质正义,同时其直接目的是利用法律手段来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绝对地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的正义。有时律师往往需要从当事人个人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对抗社会利益。这似乎有违“个人服从集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观念,但律师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他们的信条是“法律适用面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完全平等”。还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严格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享有“律师——当事人特权”,这完全是为了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而不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隐瞒罪恶,甚至共同作恶以对抗社会。律师可以出庭为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这是由他的职业角色所决定的。 律师没有强制的权力,他们不是维护正义的主要力量,更不是最后的决定力量。我们不应对律师要求过高,更不应把律师当作“青天大老爷”。绝不是有了律师就一切万事大吉了,律师作用的发挥需要有很多外在的条件作为支撑。在一个市场经济不发达,不实行民主政治,文化非理性的社会,律师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如此还可能发生异化变质,危害社会。 律师必须靠自己的工作来谋生,不可能不具有商业性,不能把律师看作是不食人间烟火的人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为当事人辛勤工作,付出巨大的努力,理应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报酬,依法合理收费无可非议。可以想象,如果律师的工作必须完全是免费的,那么,除非国家保障律师的工资收入(这如何可能?还有,如果那样当事人还会信任律师吗?)否则律师就只能通过别的途径获得收入来养活自己及其家庭,同时花时间和精力、金钱来无私奉献。这不仅会使律师队伍人员大半流失,同时也会大大减少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最终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当然,如果过分强调律师职业的商业性,把律师行业纯粹作为一项产业,那么就可能会造成律师职业的异化,律师蜕变成为不折不扣的商人。这是与律师职业的本质背道而驰的。 对律师职业认识的偏差归结到一点就是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不认可(进而对法律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清)。首先,律师职业是世俗的职业,律师并不需要具有共产主义者那样高尚的品德。律师并非道德顾问,他们并不提供道德的建议,并不具有劝说当事人去做道德上正确事情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即使违背道德,如果不违法,律师也没有职责必须加以阻止。其次,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与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也不相同。律师具有对当事人的信息保密的义务,有些内容甚至终生都不能说出去,只能让它“烂在肚子里”,因为无论什么时候一旦泄露出去,都很难保证不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即使这些信息可能对社会有利也是如此。
目前我国律师形象不佳,也与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有关。一方面,有些律师把律师业仅仅看作一种产业,把自己作为唯利是图的商人,从而曲解法律,颠倒黑白,“儒以文乱法”,导致张之洞所早已预言的“讼师奸谋得其尝试”的后果,违背社会正义;另一方面,也包括其他律师执业方面的不规范的问题。有些律师一方面主张自己职业的独立性,不应受外部的干涉,但同时却干涉其他领域的工作。如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律师给人大、政协以及政府写信,向法院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力图对案件的审理产生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影响。尽管这往往是无奈之举,但毕竟这些做法,不仅干涉了司法,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④而且无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无形中也为外界干预律师的工作提供了借口。同时律师这样做也违反了自己的职业原则,把当事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结合得过于紧密,没有做到“亲密有问”,导致律师的工作依附于当事人,进而内在独立性丧失。 律师并不高尚,正如商人也并不高尚一样。也许不少人不喜欢律师,但如果没有他们——这群并不高尚,但也绝不庸俗的世俗人的存在,现代社会根本就无法维持。谁能够想象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社会呢! 最后,我们可以这样评价:“律师,既是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谁不下地狱,律师下地狱。在地狱里他们经受血与火的洗礼,获得再生,奔向神圣之门!
摘自:韩立收著《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