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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医药--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分析与对策

    柳烯春著 已阅160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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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卫生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因为每个人都面临生老病死,关注身体、生命和健康,是现代人的重要理念和现代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腐败犯罪作为世界通病,毫不例外地困扰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据“透明国际”2006年度全球腐败报告指出,④在全球每年近3万亿美元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贿赂和欺诈,从暗地里的偷偷摸摸,到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再到贿赂官员,以名正言顺的理由来扭曲公共健康政策,贪赃自肥,等等。我国医药卫生领域腐败犯罪也早已有之,随着专门机关惩治力度的加大和新闻媒体的不断曝光,医药卫生领域腐败犯罪不断暴露于世人面前,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深切关注。浙江省检察院一份调查报告显示,②从2001年以来,浙江省医疗行业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95起,涉案106人,其中有14名院长、16名副院长落马,涉及医疗行业的立案数占到了检察院立案总数的43%。湖北省曾从1999年8月开始在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清查出医药购销违纪违规金额1.7亿元,其中高额“回扣”达8000万元,涉案人员111人;受理群众举报和自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共936件,涉案人员905人,查处违纪金额(包括用实物折扣)合计3.9亿元,没收非法所得690.31万元,有27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9人被判刑;查出违反药品价格政策、虚高定价行为512起,违纪金额6554万元。①两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医药卫生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101件,涉嫌犯罪总金额1760余万元,其中,2003年立案30件,比2002年上升20%;2004年前三季度立案71件,同比上升131%。②自2003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发生在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250件,其中商业贿赂犯罪190件,案件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③ 据四川省检察院透露,④从2004年至今四川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89件115人。从2005年5月到2006年1月,四川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全省各地的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据介绍,从2004年12月到今年1月,南京市共查办了卫生系统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案6起。其中最大的一起案值197万元,其他案件案值一般在几万元到20万元不等。⑤ 2005年7月,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郝某落马之后,中国药学会咨询培训部原主任刘某紧跟着“出事”。2006年1月,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某,药品注册司原助理巡视员、注册司化药处原处长卢某,国家药典委员会原秘书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原副所长王某及另外3位药品注册司的处级干部,都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这一系列案件让人真切地认识到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已经相当严重。
    在年度报告中,“透明国际”对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现象作出归纳:⑥一些官员通过暗箱操作设备采购和药品供应的方式,把医院变成了贪赃自肥的财源。医疗卫生行业乱收费,索取红包。在保加利亚,医生每个月非法收受的好处费可以多达1100美元,而当地人均月收入仅为100美元。在菲律宾,医护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每增长10%,有20%的贫困家庭儿童失去接种疫苗的机会。在柬埔寨,多年来国外在医疗卫生方面援助不断,人民健康指数不升反降,因为这些援助款项都被部分不法官员变为私有;而在英国,由于加强监管,自1999年以来,减少了医疗行业的腐败损失3亿美元。在哥斯达黎加,一笔援建一个医院的款项,其中高达40万美元被贪官私分。我国医药卫生系统的腐败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卫生所,这是直接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再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即医疗机构发案较多、受贿犯罪突出、涉案人员以领导干部较多、主要发案环节集中在医药流通环节和药品审批环节、窝串案突出,等等。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很多是窝串案,有的是单位领导与设备、药剂及采购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合谋作案,有的是医生与药贩内外勾结共同牟利。2001年发生在宁波的一个案例更是震惊全国,一位乘客不慎将装有38,827.5元现金的42个信封遗留在出租车上,这42个信封上共写有医生个人名字35个,还涉及7个病区集体。④2004年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在医药行业立案侦查药品购销中的贿赂犯罪窝串案9件、大案9件、要案7件,涉嫌犯罪总金额410余万元。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药学部原副主任马某不仅个人收受多家医药公司贿赂23万余元,还以药学部名义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130余万元。②2006年2月5日,四川自贡市第一医院原副院长吕某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被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赃款。而在这桩诉讼之 前,包括该院院长邓某和另外两名副院长以及药剂科科长、设备科科 长、总务处处长等领导干部在内的16名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被检察 机关依法立案查处。①较为典型的串案是2002年初由浙江省查处 的药品回扣案,该案涉及全省69家医疗单位的400多名医生,他们 涉嫌接受了60多万元巨额回扣。②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 有医生约200名,就有140多名陷入了“回扣陷阱”。③2005年至 2006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查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系列 窝案,查处司长2名,处级干部5名。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部位既包括 一些与其他行业相同的部位如基建、用人、财务管理,也有一此具有 仃业特点的部位如药品注册审批、医疗企业认证、医药购销、医药器 械采购,等等。医药流通是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集中发生的一个 主要环节,以贿赂犯罪为主,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这个环节窝串案多,一经查处就是一连串的职务犯罪,形成了贿赂犯罪链,并具有网 络化的特点。这是与流通环节的特点相一致的,其中主要的形式是医药“回扣”。从药品定价到医生开药,药厂、药品批发商、医药代 表、医院和医生层层加码,生产成本实际只占最终药价的30%.医 院、零售商的利润占30%,其余40%都是流通成本,而其中30%以 上属于“回扣”成本。 医药流通环节的腐败与医药代表关系密切,医药代表的始作俑者是国内的外资和合资制药企业,模式照搬西方制药企业的医疗代表制。最初医药代表基本是纯粹意义上的宣传推广,是没有物质利益的纯学术介绍,其本职是专门负责向医院、医生及药店等推介药品,解释药品成分和药效。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出现医药代表,受聘于制药企业,但是却往往甩开中间环节,直接利用高额“回扣”推销药品,成为“点处方、送回扣”的业务员。所以,“医药代表”非常了解医药领域回扣的底细。要使一种药品进入医院并不容易,医院一般都有一个由专家、教授和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药事委员会,“医药代表”为了“批药”,必须全部说服药事委员会成员,批药之后,还要经过药械科进药,药房摆药,最后是医生开药,以上各个环节都要通过。药品进医院后,一般需要给每位医生药价10%~20%的回扣,有时更多。一些医生利用开处方的机会,或者小病大治,或者延长疗程,并故意选择贵重药品,在提高药品销售额的同时接受“回扣”。给医生折扣的多少根据药房统计的药方确定,每月还要一次性给统计处方的人员一定的费用。广西桂林一家药企的医药代表张某举治疗妇科疾病的藏药二十五味鬼臼丸为例,“画”出一张药价上涨“流程图”:①这种药每盒从药厂卖到一级代理商(全国总代理)的价钱为20元;全国总代理将其转卖到各地二级代理商(多数为私人承包)的价钱为30元;二级代理商卖给医药公司的价钱摇身一变就成了80元,其中50元钱的差价包括给医生的处方费25元至30元,药房统计员的统方费2元至3元,还有给医药代表的提成3元至8元,其余10元左右为二级代理商自留利润。医药公司卖给医院的价钱为85元,其中5元为医药公司中介搭桥费用。而医院最后卖给患者的价钱为98元。价钱较之成本已翻了两番多。
    概括而言,医药代表的“公关”包括五个环节:一是药剂科登记。目的是给新药一个初选人门的机会。药剂科主任关心药价,有权决定是否将新药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二是临床。临床主任关心药性,有权决定医院有无使用新药的必要,其意见对药事委员会有极强的参考价值。三是药事委员会。该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或否决进药,分管副院长、院长的意见最为重要。四是医院采购部门、医药公司等商业中介公司人员,保证药厂新药及时到达患者手中,不被拖延。五是药房和医生。主要是为了保证开方、进药和发药。 在药品集中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也非常严重。例如,湖北省卫生管理中心主任李某、副主任陈某和湖北省成套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三处处长孙某、副处长杨某等人,自2000年6月至2004年2月期间,多次利用负责全省医院、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目录类药品招标的便利收受投标企业和个人贿赂,为投标方中标提供帮助。其中李某于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家投标单位24笔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陈某于2002年8月至2004年1月,利用负责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便利,先后19次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① 医疗器械采购中的职务犯罪与医药采购中的贿赂犯罪同样严重,主要包括医疗器械采购决定、定价、支付和采购审查等环节。例如,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原副局长吴某在任宝安公明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采购进口CT机过程中,一次性收受供货商40万元人民币。
    医药卫生领域的行政审批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医药卫生领域,审批权分散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前者主要负责执业资格审批、新建机构以及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等等。后者主要负责药品注册、保健品、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等。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某利用药品监督、审批权敛财。在2000年4月省药监局成立至周某案发的一年多里,周某就收受13家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为通过GMP 认证所送人民币10万多元、美金5万多元。这些企业约占浙江省已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六分之一。①2003年4月至12月间,李某在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副处长及GSP认证 观察员期间,在协助国家药监局专家组进行GSP认证的初审活动 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ll家被审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4.7万元、美元1500元。② 医药卫生领域的其他一些环节也发生过一些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2002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某贪污案终审驳回石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并负责出院结账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采取变造或伪造这家医院患者住院医疗预交款退款书1081张.并与北京市无业人员陈某等人配合,假冒患者或患者家属,骗领医院退款,前后共侵吞公款人民币92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4·17万元,追缴石某所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其余赃款未能追回。此外,1999年7月至12月期间,石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将医院住院预收款外存获取利息发奖金为名,采用收款不人账、向医院财务处瞒报收款数额方式,截留公款人民币377.6万元后挪用。被单位发现后,追回人民币200万元,尚有177.6万余元她拒不说明去向。⑧ 医药卫生领域腐败犯罪贯穿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以及医疗卫生管理、医药的监督管理等诸多环节。认真分析之后可以发现,这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与医药生产、管理、流通体制,相关机制、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以及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监管、查处力度都有关系。
    概括一下,医药卫生领域腐败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现行医疗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以药养医”政策导致医院开出的药品费用居高不下。医院成本补偿主要有三个来源,即政府投入、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国家为弥补政府投入和医疗收费补偿的不足,给予特殊政策,医院药品可以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出售,医院所得免税,并全部留归医院使用。根据“以药养医”的政策,医院购进的药越贵,医生开出的药越多,15%的底数也就越大,医院所得就越多。这种政策导致医院“医”、“药”不分,医院50%一70%的收入靠卖药得来,结果医院开出的医药费用居高不下。二是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目前药品定价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并行的体系。中管药、省管药分别由中央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其他药品由企业定价。在实际操作中,药厂虚列成本,将营销费用、推广费、开发费及医院科室的相关费用都算到成本里,使得批发价往往高出药品成本数倍、数十倍,导致药品定价虚高。三是在医药采购中存在四个主要方面,即生产、经营、使用、中介,但是缺少患者的利益体现,他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共同抬高了药价和利润。总之,以上因素制造了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也造就了一个极大的药品“折扣空间”。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采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药品经销商既给医院“明扣”,又给医务人员“暗扣”。于是,大量的医药代表穿梭其中,通过拉关系、给回扣等方式推动医生开大方、医疗机构购买高价药。医疗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在“回扣”的强烈刺激下,积极配合,形成一种稳定和互动的利益链。
    (2)审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约监督,导致审批腐败。以国家药监局为例,该局拥有集中的药品审批权。新药从准备申请审批到审批生产的全过程都要经国家药监局注册司的批准。已批准过的药全部由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审核,重新审核、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生产,周期是5年1次。审批权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存在变通程序,可灵活掌握的环节和较大的“活动”余地。由于控制不严,出现大量的“一药多名”、商品名和通用名混淆的问题,出现了假文件、假材料的现象。在《新药审批办法》中规定更换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药也算新药,给仿制药当做新药审批以空间。这项规定在审批权被统一收归国家药监局之前就有,2002年修改规定后被保留下来。这不仅使企业有了空子可钻,导致审报仿制药成风,而且在加大管理力度的I司时扩大了审批监督范围。药品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就不能上市销售,所以负责审批药品的政府部门掌握了企业的“命根子”。按正常注册收费,一、二类新药从临床试验到生产许可审批,总费用是4.8万元。一个新药批文从研发到审评通过并投入市场,至少需要5年时间。新药上报后国家批准的零售价远远高于老药,所以很多药厂为节省成本、追逐利益动脑筋,在老药的基础上更换包装、剂型,使旧药变新药,身价倍增。医药企业为了获得注册批文,纷纷“围攻”审批人员,通过行贿走“捷径”。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暴利催生了地下批文黑市。近几年来,医药市场涌现大量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不少是充当制药企业与药监部门之间的贿赂“掮客”。他们可以通过非法手段搞到的新药批文,可以大大缩短审批时间,但是批文价格却高得惊人。
    (3)医疗资源相对紧缺,医患供需矛盾突出,患者看病、治病竞相送“红包”。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紧缺,有限的医院、医疗设备、医生不能解决群众看病、就诊问题,医患之间供需矛盾突出。很多农村患者为了看病都要集中到城里,有特殊病症的患者都要到有专门医疗设备和专家的医院看病、就诊。患者面对紧缺资源需要竞争才能获取医疗服务,不得不并逐渐习惯于拉关系找医院或就诊。患者复杂的心理促使他们自愿、主动送“红包”。有的担心医生不尽心、不积极,害怕受到怠慢;有的由于不愿按部就班排队想搞特殊。一些医生利用患者急于找医生、找名医的心理而收取“红包”,久而久之收“红包”成为了行内习惯。
    (4)国立医院内部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疏于监控,为腐败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石某案反映出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对住院处的财务缺乏监督,住院处内部退款组与结账组没有相互制约,住院处财务电脑软件设计存在漏洞,等等。二是忽视医德教育,导致医德降低。有的医生背弃“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责任,滥用抗生素、乱检查,有的片面追逐利润最大化,利用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或者重复检查;有的对病人态度冷淡生硬,缺少同情心,等等。三是分配制度不合理。报酬无法与付出相符合,无法体现技术价值,从而造成心理不平衡。四是整个行业风气不好,存在很多潜规则如收“红包”、暗中拿“回扣”,助长了腐败犯罪。
    (5)政府监管存在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一些监管部门与被监督对象关系过分紧密,甚至站在被监管对象的立场上行使监管职责,失去作为监督机关所必须具备“超脱性”品格,导致部分监管职能错位,难以抵挡被监管对象尤其是企业的金钱和利益诱惑。二是行政管理者进入市场,作为投资方或者间接经营者,影响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三是多个部门如药监、物价、工商、纪检监察、卫生,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师协会、药品招标委员会共同参与医疗卫生领域监督管理的情况下,缺乏协调配合,造成部分监督职能“空当”或“脱节”。
    (6)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监督与查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贿赂犯罪。一是对“回扣”和“红包”的查处力度不够。国家对医药“回扣”一直是禁止的,医疗卫生领域也开展过整治医药“回扣”和“红包”的专项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追究责任的不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更少。二是对医生收“红包”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并不明确。由于主体限制,很多医务人员身份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完全归咎于行业风气问题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另外,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外行很难进行监督。有的医院的主要医务人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团伙,不易监督。而医疗收费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外部人无法知情,也妨碍了监督与查处。医药卫生腐败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破坏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之 一的公共医疗福利。福利医疗变了味道,成为公众的奢侈品,成为少数人的专门资源。给“回扣”、乱开药方,以致药费奇高,药价提升,直接造成吃药难、看病难。实际上,所有的腐败成本经过转化之后加到了公众的就医成本之中。结果增大了公众的经济负担,很多病人因经济困难不敢看病,住不起医院,非公费和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如此,即使是公费或大病统筹的人员也承担不起很多昂贵的白费药 品。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贵州圣济堂制药厂生产的盐酸二甲双 胍片批发价只有5元钱,而西安各大医院竟然能卖到46.8元,利润率超过800%。物价局定的最高限价正是46.8元。实际情况是药 品从制药厂出来,在出厂价上加上15%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再加 上20%~25%到医院,医院在零售时又会加价10%左右,而后再有 回扣从中作祟,这样,消费者所买的100元的药品中就可能有50% 多的钱放进了“黑洞”。④ 医药卫生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秩序,但是由于腐败犯罪医药 “回扣”弱化了竞争,扭曲公正,众多医药企业只得进行回扣、让利, 破坏医药市场秩序,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并形成恶性循环。一些国有大中型药厂也一再让利推销,有的甚至低限投料以降低成本。医药卫生腐败犯罪影响医药质量,因为“回扣”使得假冒伪劣药品有了市 场,促进了假药“繁荣”,生产、销售链所得收益使得假药从生产源头 直到消费者手中一路“畅通无阻”,堂而皇之进入国有医疗机构,直接威胁公众用药安全与身体健康。
    医药卫生腐败损害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结果只能在低水平的层次重复生产。一些国有医院长期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运营模式,以行政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利益纠缠一起,自我改革缺乏动力。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家以非市场手段和途径向医疗机构推销产品,“回扣”久禁不绝。药商收买医生,极力推荐药品,医生开出的高价处方往往不是患者所需的最佳治疗用药,形成错误的消费导向。某些药品每年为医药公司、市场等带来几百亿美元的丰厚利润,但却不是真正高质量、高水平的药品,没有人愿意投人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搞研发,研制和开发那些针对普通公众的低价优质药,使得药厂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保障。以前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当时解决了广大职工看病就医的一些基本问题。但是,公费医疗制度也日益显示出弊端,医疗资源和药品浪费日益严重,无病就诊、小病大看,甚至出现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事业单位负担沉重,医疗经费缺乏稳定来源,拖欠职工医疗费等问题日趋严重,并逐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医药腐败犯罪还败坏了医德。在腐败的影响下,一些医院以药品作为创收的主要手段,甚至将药品销售量和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医生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技能,将医疗服务与药品销售混同,医疗费用与医术脱钩,医疗服务价值与药品销售利润形成正比关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医生道德导致一些医务人员背弃“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责任,大大降低道德底线,为追逐小利不惜丧失医德和人格,导致医疗事故和失职行为增多,有的甚至见死不救。有的医生为片面追逐利润最大化,吃“回扣”,昧着良心开大药方,损害了医、患之间的关系,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结果,患者形成一种不正常的认识:如果不送礼,就可能找不到好医生,如果不送礼,医生就可能会对自己治疗不利。这样,不仅难以体现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特点,难以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妨害医务、医术的提高,而且降低了国有医院竞争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行业腐败问题,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医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同时,必须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人手开展预防,实行综合治理。改革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公平、公开、有序的竞争机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并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合理分担医疗保险费,建立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的机制,保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除因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改革医疗卫生体制主要是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引入竞争,降低成本,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给患者提供及时、方便、放心、优质的医疗服务。
    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开展公平竞争,理顺供求关系,严格规范购销行为,强化药品管理监督,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以上三项制度的改革互为条件、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必须同步推进。实际上,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步伐,我国已经采取了八项有力措施,①现在看来对预防腐败犯罪仍然有很好的作用,简要介绍如下:
    一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医疗保险机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时,要打破独家垄断的格局,确定多家医疗机构,让患者就医时能够有所选择。让病人可以选择医生、选择药店,促进医生之间、药店之间的竞争。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医院所需药品等医疗用品可实行自主招标采购。政府对医院的定项补助,也可以探索按竞争、招标的方法确定。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是要通过竞争上岗,增强生机与活力。经过药监部门认证许可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积极参与平等的市场竞争。
    二是有关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卫生部门要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不当医院的“总院长”,认真管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准人,对其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实行政企分开,与其所属企业一律脱钩,不当医药“总公司”的“总经理”,实行全行业宏观管理;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依法严格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准人条件,加速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MP),坚决淘汰关闭不合格的药品等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合理调控新增生产能力,切实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保证进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等医疗用品严格符合质量要求。物价管理部门要搞好对药品价格的有效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切实降低目前药品的“虚高’’价格。随着药品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健全,逐步缩小由政府定最高限价药品的管理范围。
    三是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深化内部改革。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要做到责任、义务和利益的统一,使医疗机构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重视事前监管和规范化服务,减少医疗事故发生。以病人为中心,改进医疗服务态度,提供各种便民服务,方便患者就医;要将医院的一些规章制度有重点地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快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在医疗费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通过竞争上岗,病人选择医生,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拉开收入差距,使技术高明、医德高尚、热心服务的医务人员得到更好的工资待遇。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四是从制度上解决医疗机构“以药养医”带来的问题。必须切断医疗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更不允许药商直接给医生个人回扣。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医疗机构要实行医与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医院或药店采购药品,可直接向药品生产企业采购,经检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与竞标。要打破政府行业垄断、地区垄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招标采购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要将药品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给患者。要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从源头上治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六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打破行政区划的条块界限,对医疗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重组,逐步落实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主办医疗机构,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合理分工,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
    七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加以完善。探索更为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防止分解收费、层层加码。
    八是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调控。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药品种类和数量,在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积极倡导和推动药品商业企业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探索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降低药品交易成本,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患者持医生处方可在医院的药房购药,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可直接到药店购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逐步做到外包装上标明零售价格,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摘自: 柳烯春著《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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