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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

    石华琴主编 已阅80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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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有物上利益的民事权利。如前所述,民法要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财产关系有财产的占有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正是民法调整这种财产占有关系的结果。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是其从事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财产的占有关系直接决定着财产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所以在财产权利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和归宿而存在的。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特征如下:(1)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在具体的物权关系中,物权人的权利可及于除他本人之外的任何人,可排除任何人对其物权的侵害。(2)物权以物为客体。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独立的、有形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即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上利益为内容。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支配物;支配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上利益,该利益既可表现为归属上的利益,物权上表现为所有权;也可以表现为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或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在物权上分别表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物权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容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及同时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以上的他物权。物权的优先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①当同一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②当两个以上物权并存于一物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的追及性是指不论物权的客体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有权利取回该物以行使其物权。伴随社会发展而来的是生产力飞速提高和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加,由此财产的占有关系日趋复杂。现代物权法为适应客观经济关系的需要,规定了物权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它是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取得、变更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体现了物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这是物权关系的基础性和维护交易安全所需要的。
    2.一物一权原则 它是物权排他性的体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要求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由此,在所有人的所有物上,其他人都只能取得除所有权外的他物权,其目的是要建立起以所有权为核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从而分别对物的归属关系、使用收益关系和担保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节。
    3.公示公信原则 它包含两方面内容:①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分别是占有和登记。只有当事人合意而不依法进行公示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依法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如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法律的保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保障交易的安全、便捷。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进行独占性的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所有权的理解还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所有权是独占权,所有人独占其所有物并独立支配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2)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是原权利,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从所有权派生而来的,是所有权与其他权能分离的结果。(3)从所有权对物的支配看,它是最完全的权利,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回归力,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从而使所有权处于不圆满的状态;一旦他物权消灭,所有权的限制即行消灭,所有权重新归于圆满。
    2.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设定的目的是满足所有人对物的需要,所有人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支配其所有物,这就是所有权的权能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类。所有权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指所有人有权将所有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管领之下,这是所有权的基础;占有权能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让渡给非所有人。当非所有人实际占有所有物时.视其有无占有权而区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时,视占有人主观心态又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2)使用权能,指所有人有权按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权能通常由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与所有人的约定而有偿或无偿地取得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指所有人基于原物的所有权有权收取由原物而生的孳息,包括由原物按自然规律派生出来的天然孳息,以及根据法律关系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收益权能同样可以和所有权分离而由第三人享有。(4)处分权能,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或法律上的处分,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处分权能是所有权极为重要的权能,一般只能由所有人享有,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所有人委托,非所有人无权对他人所有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有两种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孳息、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国家强制国有化、征收、没收等。继受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以及遗赠等。所有权的消灭与取得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问题,上述除取得孳息所有权外,其他情况下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均引起原所有人所有权的消灭。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此外,对所有物的事实上的处分行为,以及抛弃所有权的行为都会导致所有权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所有物本身灭失,所有权不再存在;相对消灭是指某一特定的所有权主体丧失财产所有权,而他人取得该财严的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传统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权利都属此类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加紧制定物权法,力求以准确的法律语言将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典型的物的使用收益关系在法律上表达出来。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基本内容,同时也包含对物的依法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定抵押等。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并以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有: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如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所有权,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单位的教育和医疗设施-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设定一般要经过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质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质物的不同,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与抵押权不同·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其设定除双方当事人订立质权合同之外还要转移质物的占有,否则质权不成立。权利质权以民事权利为标的,根据《担保法》规定,主要有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如汇票、支票、本票、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保管合同。
    摘自:石华琴主编《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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