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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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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验证移动电话机在移动网上能否正常使用,互联互通、功能设计、人机界面等是否存在缺陷,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关于进网电信设备试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生产企业在试生产移动电话机后,首先应向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提出试用申请,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受理中心予以安排试用。 移动电话机试用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认可的技术机构组织进行。每种型号的移动电话机试用数量不少于lO台,试用时间3个月以内。组织试用的技术机构应具备: (一)独立公正的地位; (二)熟悉和掌握移动通信技术和标准,掌握相关测试技术,了解我国移动网构成; (三)能够对移动电话机的硬件、软件功能和人机界面等做出判断。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试用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选用的试用人员应对移动电话的使用有一定经验,对产品试用有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使用频度每24小时平均不少于lO次, (包括打人、打出)对使用情况有一定的评价和表达能力。 (二)试用应至少覆盖80%主流厂家的基站和不同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并应考虑在尽量大范围的地理区域用,以验证在接近基站、中等和远离基站、小区交汇处使用。也可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试验网络试用。 (三)对于双频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有无双频覆盖区域试用。 (四)试用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固定、低速移动和高速移动状态下的试用。 (五)试用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移动中进行较长时间的通话的验证小区切换时的通话效果。 第四条移动电话机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对整个试验方案进行设计。包括选择人员、城市和地点,确定《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见附件二),向试用者说明试用要求和记录方式(见附件一)。该工作应在接受任务lO日内完成。 在试用过程中试用组织机构应保持与试用者的联系,掌握情况,指导试用。 试用人员应按照试用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试用记录和试用调查表。试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样品,并按规定的时间交回样品、试用记录和试用调查表。 第五条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在试用结束后10日内完成试用报告,并提交受理中心和委托企业。试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受试企业及样品简要情况; (二)样品数量、型号、主要功能描述; (三)试用所涉及的城市,基站类型: (四)试用情况综述(包括优点和不足); (五)试用结论。 关于对移动电话机“三包” 有关问题的答复2006年3月16日 工商消字[2006]49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三包”规定有关条款内容的请示》 (苏工商消[2006]3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若消费者符合换货条件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换货,不得故意拖延。若柜台暂时无货,双方可协商换货时间,若无法就换货时间达成一致,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 二、后盖与电池一体的移动电话电池是构成主机整体完整的要件,是移动电话主机的组成部分。当该类移动电话主机符合换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条款予以更换电池后盖,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第87条规愈“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连同主机一并销售的电池等附件为移动电话主机的附属物。同时也是构成主机整体完整的附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附属物应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消费者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将连同主机一起销售的电池等附件一并退货,销售者不得收取附件折旧费。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产品质量纠纷实用法律手册(常见纠纷实用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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