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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所有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已阅10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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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 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
    司法解释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 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l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 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 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 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 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民事法律关联集成(法律关联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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