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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处罚

    黄京平 已阅126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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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量刑情节的适用
    《刑法》第312条规定,犯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人,必须判处罚金。
    立法规定设置罚金刑是考虑到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不仅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立法采取的是罚金刑的复合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即法定刑中罚金单科、并科、选科并存的情形。一般而言,复合罚金制以并科罚金为主。①在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量刑情节适用中,问题集中在逆向数情节如何适用上。
    逆向数情节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情节中,既存在从宽情节又存在从严隋节的情形。比如说,对于行为人窝藏赃物,存在多个从重情节,同时存在多个从宽情节。对于逆向数情节,学界亦有称为“情节逆向竞合”者。②对于逆向数情节,理论界存在抵消法则,即在确定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时将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相互抵消,既不从轻也不从重,等于将两种量刑情节从量刑因素中撇开。③有学者提出异议说,抵消法因量刑情节并非完全等量,具有不科学性。主张平衡法者认为应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然后利用情节对量刑进行裁判上的平衡。这种平衡过程是适用量刑情节对量刑进行优化的过程,表现为量刑情节的变量值在一定幅度内沿水平方向按照一定规律趋轻或趋重浮动的态势。④我们认为,完全的抵消法采取模糊原则但并不合理,平衡法提出的趋轻趋重原则值得借鉴但失于操作性。需要指出的是,平衡法与抵消法都只考虑到从重原则与从轻原则的逆向竞合,而未考虑到免除情形与减轻情形。鉴于此,有学者提出逆向数情节适用规则包括:(1)存在的从宽情节为必免情节,则应采取免除排除从重原则,对任何从重情节在所不问。(2)存在的从宽情节为必免情节,应采先减后重原则。即先按减轻情节将量刑幅度减至下格,再在下格法定刑幅度内考虑从重。(3)存在的从宽情节为只应从轻的情节,则应采取轻重折抵原则。折抵方法为首先假定不存在任何从轻、从重情节,只按基本情节决定应定刑;其次假定不存在任何从轻情节,而按从重情节决定可能宣告刑;再次假定不存在任何从重情节,而按从轻情节决定可能宣告刑;最后,再以可能的从重宣告刑与可能的从轻宣告刑相减,相减结果若为可能从重宣告刑重于可能从轻宣告刑,则折抵差为最终应从重分量,以应定刑加上从重余额即从重应宣告刑。相减结果若为可能从重宣告刑轻于可能从轻宣告刑,则折抵差为最终应从轻分量,以应定刑加上从轻余额即从轻应宣告刑。①我们认为,这一规则较为妥当地解决了逆向数情节的适用问题,应当在审判实务中加以贯彻。
    (二)“亲亲相隐”在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中的量刑作用
    “亲亲相隐”,又名同居相隐不为罪,来源于儒家思想。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考证了历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认为其思想渊源是儒家思想伦理体系中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观念,政治渊源是“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的政治理念。②以封建法律之集大成者唐律为例,亲亲相隐原则基本内容包括:(1)亲亲相隐范围:其一,同居,即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虽无亲属关系者同此办理;其二,大功以上亲,各依本服而论;其三,外祖父母、外孙,但不及曾、玄;其四,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亲而情重。上述四类人可以相互容忍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2)亲亲相隐内容:不仅可相互隐匿罪行,甚至可相互通风报信,令其隐匿逃亡。(3)亲亲相隐之禁止。律文规定:“若犯谋叛者,不用此律。”即亲亲相隐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罪。③法律作社会经济文化的反映,伦理是立法的基石。无论是从现代刑事立法的基本原理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律应有的传承性观之,现行刑事立法都没有关注伦理对量刑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我们虽不赞成因伦理因素出入人罪,但不能忽视伦理因素对量刑的重要作用。
    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常常是作为财产犯罪的连累犯出现。犯罪情形往往为同居亲人所了解,如果不考虑亲人出于伦理常情为犯罪人掩饰、隐瞒赃物及其收益的因素,恐非立法之原意。现代刑事立法既鼓励“大义灭亲”,同时也照顾“亲亲相隐”。因此,我们认为,行为人作为本犯之亲属实施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亲属身份应当作为量刑中的酌定从轻情节。至于亲属的范围,宜以“近亲属”为限。如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加以确定?我们认为,从亲亲相隐来源于人身关系的角度出发,应根据前述《意见》确定,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财共居者,我们认为不宜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亲亲相隐的从轻幅度,我们认为,应综合考察全部案情,尤其是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加以确定。
    摘自:黄京平著《妨害证据犯罪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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