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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喜欢诉讼?

    柳经纬 已阅42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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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里,诉讼绝不是什么美善之事,人们对诉讼不抱好感,“恶人告状”、“讼棍”等都表达了一种对诉讼的鄙视态度;对于涉己诉讼,更是避之 如避瘟疫。因此,依国人的传统观念,是不会有人喜欢诉讼的。然而,在今日社会, 法治昌明,情形有所改变,虽不是人人都喜欢诉讼,但至少有些人是喜欢诉讼的。
    一是通过诉讼获得了本来无法获得的利益的当事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只要有利可图,什么事都有人干,无论它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诉讼也一样,如果 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好处乃至发财,即便被认为是“恶人告状”也是值得。笔者曾经 见过某法院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审理的一起案件,如果读者先生经历过这 样的案件,保准多半也会喜欢诉讼。该案的案情是:某运输公司为筹备春运,向某进出口公司购买N辆某国产大巴,总价款近M百万元;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卖方定金75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在运输公司支付了75万元定金后,进出口公司也从产地国进口了大巴。交付之时,运输公司发现大巴的 颜色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是,在交涉未果后,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进出口公司加倍返还定金合计150万元;(3)判令被告进出 口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运输公司因此赢得了近100万元(75万加倍返还的定金加上25万违约金)的利益。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倘若被告进出口公司交付的汽车符合合同要求,原告运输公司接受该车并将所购车辆投入当年的春运,苦心经营,即使不发生任何营业、交通事故等风险,也不可能获得百万元的利润。仅仅是因为被告进出口公 百]所交车辆颜色不符合约定,原告通过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就可获得如此巨大的利益。这样的诉讼,除了抱有不占他人便宜之坚定信念的人以外,恐怕没人不喜欢。上述案件在笔者所接触的案件(包括代理的案件以及接受咨询的案件,上述案件就是笔者接受被告方咨询的案件)中,并非绝无仅有。当然,出现这样的案件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不健全。1999年《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法律既未对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作出限定,也未对违约金和定金是否可同时请求作出规定。倘若此案发生在《合同法》颁行之后,法官断无支持原告请求的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卖方交付的汽车颜色不符合合同约定,虽构成违约行为,但不足于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方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请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二是承审的法官对何谓公正缺乏基本的判断。倘若审理的法官知道何谓公正,也断不会作出如此利益失衡的判决。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法官素质的提高,相信上述类型的判决将越来越少,通过诉讼来获取本不该获得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将越来越小。因此,这一类喜欢诉讼的人也必将越来越少,而越来越多的人则因诉讼“费时费力费钱”而不喜欢诉讼,避之唯恐不及。
    二是律师。律师以代理诉讼为业,打官司是律师的生存之道。因此,律师属于最为喜欢诉讼的群体。法治昌明时代,法律越来越复杂,诉讼也越来越重程序,诉讼成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社会活动,倘若诉讼不是委托身怀绝技的律师代理,一般民众恐怕难以应付,尤其是在对方当事人委托了律师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律师也因为具有法律和诉讼的专业技术,而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中获得可观的代理费收入,成为较为富裕的阶层,律师也因此成为诸多法科学生未来择业的目标之一。不仅如此,同样精通法律和诉讼技巧的法官有时也对律师的收入多有羡慕,不少的法官毅然脱下法袍,加入律师的队伍,喜欢起诉讼来。由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中能够获得可观的收入,因此作为别无所长,只拥有法律和诉讼专业技术的律师,喜欢诉讼是理所当然的,完全在情理之中。在市场经济年代,律师之喜欢诉讼,犹如丧葬业者之喜欢丧事,希望纠纷越多越好(这当然不是指自家的诉讼,犹如丧葬业者不可能喜欢自家丧事一样,律师是不会喜欢自己或自家人涉讼的)。例如,有的律师在开发商交房时,当场向购房者发放名片和自己的专业介绍广告,希望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有问题时便联系自己;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极力怂恿当事人诉讼;有的律师鼓动当事人提高诉讼标的金额,无论合理还是不合理,尽量往高写,于是常常出现狮子口大开的诉求,道理很简单,律师的代理费也因此而水涨船高。如果说上述这些律师以刚出道者居多,并不能代表律师群体形象的话,那么绝大多数律师尤其是成功的律师在他的职业履历中,都会介绍自己成功代理过哪些重大疑难案件,其喜欢诉讼之情溢于言表。然而,在笔者与律师的接触中,又着实感受到很多律师其实也不是很喜欢诉讼,一些成功的律师甚至表示了对诉讼的厌恶,少部分有条件的律师则远离诉讼而转向非诉讼代理。律师不喜欢诉讼的原因大体有二:一是案件的胜负常常无法从专业上加以把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认为必将胜诉的案件,可能因为其他因素的存在而遭受败诉;而认为胜诉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却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胜诉。因此,律师即便精通法律,也无法准确预测诉讼结果,这就使得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缺乏底气,显得“九分”的不专业。二是法院的门难进,法官的脸难看,律师为了中长期的利益,一般不愿得罪法官,因此在法官面前总是战战兢兢、唯唯诺诺,无法施展自己的专业才能,更无法彰显自己的人格;倘若遇到不专业的法官或者已经无法保持中立的法官,律师更会感到无奈。因此,除了大学刚毕业的法科学生还会感到法庭上那种唇枪舌剑带来的兴奋以外,多数律师之所以喜欢诉讼实在是因生计所迫。一旦他们的生计有了充分的保障,他们中的多数人就会远离诉讼。
    三是法官。法官与律师一样,都是靠自己的法律和诉讼专业技术吃饭的群体。与律师不同,法官靠纳税人养活,吃国家财政的饭,不必像律师那样为生计而挣扎,即便法院没有案件可办,也不会发生生计问题。因此,法官对于诉讼的态度与律师有别。一方面,从内部竞争来看,大多数法官都希望自己成为办案的能手,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进而获得晋升的资格。衡量一名法官是否优秀,除了人为的因素外,办案的数量和质量是最重要的指标。因此,法官希望自己能遇到易办的案件和典型的案件,前者可以在案件的量上反映自己的办案能力,后者可以在案件的质上展示自己的办案能力。不仅法官如此,法院也是如此。同级法院之间也存在类似的竞争,各法院处理的案件情况都会在上级法院的月份或季度简报中得到反映,法院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考核法院的指标之一,从地域先进一直到全国优秀法院,都离不开案件的量和质。而且,按照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人大监督法院,法院院长须于每年人大会议上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在院长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字句:当年受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多少,与上一年相比,同比增长多少……因此说明法院工作的业绩,并希冀得到人大代表们的赞许和获得人大的通过。由此可见,法官之喜欢诉讼,不似律师那样纯属于金钱的驱动,而是来自法院内部的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有时也会发生畸形的变化,有的法院为了造就明星法官,在统计数字上做文章,培育出年审数百案件的“高产法官”;有的法院为了增加案件数量,将一个案件分拆成数个乃至十数个案件;甚至有的法院为了办案指标,干脆造假案,以增加案件数量。法官之喜欢诉讼,到了无所不及的地步。但是,另一方面,法官其实也不是很喜欢诉讼,尤其是那些棘手的诉讼案件,法官绝无喜欢的理由。例如,法院得靠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吃饭,“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法官是不喜欢以同级政府或其部门为被告的诉讼的,这会使法院很为难:一方面法院肩负着主持正义的神圣职责,另一方面法院又绝不敢得罪政府。又如,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理论上虽无争议,但是当个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都持有某些权势领导的条子时,法官就会感到左右为难,因为两头都得罪不起呀!这样的案件,法官是绝对不喜欢的。还有执行难的案件、具有社会群体『生的案件(例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法官通常也不喜欢,因为这会把法官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去,稍有不慎,即会招来社会舆论的谴责,常常是吃力不讨好。还有,当诉讼案件如潮水般涌进法院,当卷宗材料堆满法官的案头时,法官也会因为不堪重负而不喜欢诉讼。有社会就会有纠纷,有纠纷就会有诉讼,这是不依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规律。因此,喜欢也罢,不喜欢也罢,诉讼总是会发生的,不是发生在你我之间就是发生在张三李四之间,而且诉讼无论是从量上还是从类型上看,必将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伴随着诉讼的增长,律师和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群体作为社会纠纷的寄生物,也不会消失,而是越来越壮大,成功的律师和法官还是法科学生的楷模。因此,谈论喜欢还是不喜欢诉讼,其实是多余的。
    摘自:张士宝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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