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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合同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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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解读与应用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要受到法律的正当干预。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必须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该种违约金仅是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有关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有: (1)铁路运输合同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2)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內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三十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六十日內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杠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
    的期限、方式,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四十八小时內,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3)电力供应合同中,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屯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违反此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①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5)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囚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损失。(6)农业承包合同申,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且对违约金的比例、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等內容约定明确的,从其约定。但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少或者增加。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关联参见
    《铁路法》第l6条第1款
    《电信条例》第32条一第35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制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一第18条[违约金](P3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8条(P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制定(试行)》第33条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合同法新解读(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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