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者亲属的损失赔偿
赵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患者亲属损失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
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
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
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既是对第五十条赔偿项目的补充,也是对有关间接赔偿.范围和适度的阻制,其现实
意义,体现了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原则精神。第一是对医疗事故受害人亲属的间接性损失应当予赔
偿的原则从立法上明确了对患者亲属一方因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参加丧葬活动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并纳入赔偿总额;第二是适当或者有限赔的原则,从立法角度明确了对这部分损失的赔偿必须限制
在一个适的、相对合理的范围和尺度内,不能任意或无原则的扩大对这部分失的赔偿范围,既不能
不赔偿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赔偿范围。
患者亲属因为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或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所造的经济损失,从侵权民事责任和
赔偿理论上讲,属于一种间接性反射性的经济损失。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经
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民法精神,结合医疗事故处理实际和今后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前景,
从充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了对因参加医疗事故处理和参加死亡患者
丧葬活动给患者亲属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赔偿的明确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亲属的损失赔偿,其限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发生损失的原因,必须是参加医疗事故处理造成的损失或者额外经济支出。参加医疗事故处
理是指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或者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参加法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必经程序的活动,包括亲属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应要求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
争议事实,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参加赔偿调解等。当事人的自行上访、咨询、起诉或者非经约请自
行到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医疗机构查问、咨询等不属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2.发生损失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患者近亲属身份资格的公民,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我同民法和行
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一般应当是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上述亲属,如果当事人
没有上述关系人,但与其他亲属具有直接扶养、赡养关系,也可以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
由于法定近亲属关系的范围较大,可以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应当有合法的授权、具备参加医
疗事故争议处理的资格。
3.可以赔偿的茲围。根据条例规定只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项内容。但是不是每一个
赔偿都有这三部分内容,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例如:居所地与医疗机构同在一个
省市,参加处理的近亲属也在该地区,就没有住宿费和远程交通费的问题。不直接参加医疗事故的
近亲属的上述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当事人及近亲属均在医疗事故发生地居住,但是从外地请来
律师或有关人员代理参加医疗事故时所支付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4.可以赔偿的人数限制,上述人员中可以参加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
超过2个人。因此,赔付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损害的人数,条例也规定为不超过2个人。
5.对经鉴定以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参加该争议处理过程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二、关于对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的亲属的损失,赔偿数额的限制规定
1.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参加医疗事故致死患者的丧葬活动发生 的损失。但是丧葬活动必须符
合有关规定,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未 直接参加死者的丧葬活动或者派代表参加丧葬活动的支出
不属于赔偿 范围。
2.发生损失主体,必须是死亡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与近亲属的差别很大,直系亲
属依法律规定,只包括患者的父母和患者所生的子女,其他人不同于直系亲属范围。医疗事故赔偿
费仅计算死者配偶或父母专程参加丧葬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是专程参加丧葬活动发生的费用不
负责赔偿,如其子女恰好出差、探亲在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其有关支出费用不能计算在赔偿范围之
内。
3.赔偿的项目是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三项,其计算方法和要求同五十条规定。
4.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不存在丧葬费赔偿问题。
摘自:赵庆著《医疗纠纷维权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