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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出走家长诉学校赔偿纠纷案——《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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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出走家长诉学校赔偿纠纷案——《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

    江平顾问 李显冬主编

    [案情简介]
    1995年9月21日,甲县乙镇中心小学六(1)班学生罗某某、王某
    某、宁某某,共同将五(3)班学生张某某打伤,花医疗费127元。小
    学领导在询问打架原因时,踢了王某某两下,并打了宁某某一个耳
    光。同月29日,学校举行开学典礼,校领导在会上点名批评了罗某
    某、王某某、宁某某,并让三人上台亮相。
    事隔一周,张某某的父亲又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解决其子的医
    疗费,学校经研究于同年11月5日分别给王某某等三人下达了“请
    通知你的父亲于明天上午9时到中心小学来,学校有事找他商量,勿
    误”的通知书,并要求三人分别转交给各自家长。
    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在回家途中因害怕其打架一事被父母知道,
    将通知书撕毁,并于次日早晨从家中拿了300元出走。11月6日
    晚,王某某的父母发现钱被盗,怀疑系其子所为,因路途远当晚未到
    小学核实。次日,王某某的父母到校查寻时方知王某某已出走。王
    某某出走后,其父母及中心小学分别组织寻找。
    [审理判析]
    1998年4月15日,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乙中心小学对王
    某某在校期间致伤他人的行为应该进行批评教育,采取体罚的方式
    不当。学校的体罚与王某某出走因间隔时间较长,且王某某出走有
    惧怕父母知道的因素,故学校的体罚行为虽有过错,但并不是该生
    出走的唯一原因,中心小学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而判决王某某的父母所支出的差旅费2702.80元、误工费2688
    元,1995年的书费、学杂费960元,计6350.80元,由中心小学负担
    60%。即3810.48元。另40%计2540。32元,由王某某的父母自负;中
    心小学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王某某的父母精神损失费
    3000元。
    [法理研究]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有关领导对于王某某伤人一事处理不当是
    致使王某某出走的重要原因,校领导具有过错,应对王某某的出走
    行为负责;但是王某某是因为害怕父母知道自己的伤人行为才从家
    里出走,并非是由于学校领导的体罚而出走。因而,王某某作为限
    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责任,其家长也具有监护不力的过错,也应对
    王某某的出走行为负一定责任。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
    混合过错规则,学校与王某某的父母根据自己的过错分别承担责
    任。
    2.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
    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过错遭受损害以后,因未及时采取措施,
    致使其遭受的损害扩大。判断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是否有过错时,
    主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时、合理地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需要
    注意的是,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仅构成加害人对扩大部分
    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而非全部损害。
    在第五章“因果关系”第三节“条件说与必应因果联系说”中提
    到的《帮工中被野蜂蜇伤中毒死亡损害赔偿案》中,双方当事人均
    无过错。原告之子杨某在帮被告剃树枝时被野蜂蜇伤,属意外事
    件。因被告是帮工的受益人,在双方之间产生帮工受益法律关系。
    从帮工者意外受到伤害角度来说,受益人应给予帮工一方一定的经
    济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的。但是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
    在劳作中一般谨慎、小心的安全常识,如蜂会蜇人,在蜂窝附近干活
    应注意不去触动蜂窝,就属其常识范围。而本案不论被告是否有要
    求剃有蜂窝的树上的树枝,杨某至少有一种轻信心理而疏于防备。
    特别是被告在杨某被蜇伤后,当时请来了乡村医生为其治疗,应当
    说尽了当时所能尽之义务。但在将杨某送回家后至送市医院抢救
    这段时间,被告不管不问,也有悖情理。尤以从杨某回到自己家中,
    中间至少经过有四天时间,在耽误治疗上,不能不说和其家人甚至
    本人的轻信心理有一定关系。所以,杨某被野蜂蜇伤,虽可认为是
    意外事件,但其最终因毒素扩散,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个后果的发
    生,不能不说和其他因素有关。也就是说,从杨某被蜇伤直至死亡,
    双方多多少少都是有一些大意和怠慢的。显然受害人因加害人的
    过错遭受损害以后,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自己遭受被损害扩大。
    (三)责任承担
    受害人应对“受害人过错”承担全部损失,加害人不承担任何民
    事赔偿责任,即所谓“受害人自己责任”。
    “受害人自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实践中,受害人基于一般过失也会造成自身的损害。但是,
    在受害人自己责任的情况下,通常都会涉及加害人的行为,因而只
    有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才能够要求受害人自己
    负责。
    2.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即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
    原因,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此种唯一原
    因即意味着,即使没有加害人的行为,损害结果同样会发生。或者
    加害人虽实施了一定的过失行为,但因受害人基于故意实施了造成
    自己损害的行为,从而使因果关系发生中断。
    3.加害人无过错。
    即加害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不具有应受非难性。若
    加害人的行为有过失,则构成混合过错。

    编号:30329
    书名: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
    作者:李显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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