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贿赂的界定一一《现代刑事法研究(第2卷)》
——齐文远|夏勇
笔者认为性贿赂入罪实有必要性,下面将从理论上论证性贿赂
入罪的可能性。刑法学界,对性服务能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贿赂范
畴仍有争议。刑法规定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理论中对
何谓“财物”众说纷纭、无一定论。关于“财物”,学术界主要有
三种观点:(1)"财物说",认为"财物"仅限于金钱和物品,是最狭义
的观点。(2)"金钱估价说"又称"财产性利益说",即在吸收前者的基
础上,认为能够估价的财产利益也能作为贿赂活动的内容。如设定
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旅游食宿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索取财物的受贿行为并无本质上的不同。(3)
"欲求需要说",即在吸收前两者的基础上认为只要受贿人有需求,
任何利益或任何不正当利益都能成为贿赂活动的内容。该说是最广义
上的观点。根据此说,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以外,还应当包
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如接受性贿赂服务、调动工作、安置就业等。
这些利益虽然不能直接量化,但是其本质上也起了收买职务行为的作
用。财物说是从法条得出的结论,但此说现在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现实生活中以财物之外的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
财产性利益说能比较好地处理社会中多数贿赂犯罪,可操作性强,便
于司法运作,同时此说兼顾了刑法解释学上的问题,成为当下主流学
说。但是,财产性利益说还不足以完全解决司法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
贿赂犯罪。因此,笔者主张“欲求需要说”。
反对者认为"贿赂"一词的本意即是财物而非其他,从而否定性贿赂。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使很多词语已
超出了他本来的含义,增加了新的意思。法律的生命力首先在于它的现
实性和适应性。文化传统的承继,固然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予以
考虑的,但法律的根基是驻扎在现实的土壤中的,对特定文字的解释并
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进的。扩展贿赂的外延,
使性贿赂行为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这是现实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提出的
客观要求。况且我国早在《唐律疏义》中就已有超越“财物”的先例,
如卷二之“诸犯私罪”规定为“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曲发申
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因此,将贿赂仅局限于财产,是与现实不符的。
编号:29985
书名:现代刑事法研究(第2卷)
作者:齐文远|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