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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生奖学金能否被学校收回——《法律基础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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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奖学金能否被学校收回——《法律基础案例解析》

    杨海坤

    [案情介绍]
    北京某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的李某以全院第一名的成绩
    获得了一等奖学金,这是他第三年获得奖学金。与往年不同的是,
    该校明文规定,抽烟、酗酒的同学无资格申请奖学金,拿奖学金请
    客的将把奖学金收回,并且取消以后的获奖资格。
    “以前,一些拿到奖学金的同学都会请同宿舍的同学或好朋
    友到外面吃一顿表示庆贺,但是对于我们这些来自农村的穷学生
    而言,确实有些心痛。那时候学校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拿到奖学金
    就要请客便成了同学中不成文的规矩。”李某和同学说。“现在好
    了,学校有明文规定不准拿奖学金请客,无论是请客者还是被请客
    者都轻松了。”这所学院的一位同学补充说。
    前几年,一位拿了高额助困奖学金的学生到外面请客吃饭,后
    来有学生反映给辅导员,学校立即把其奖学金全额收回。校方认
    为:这是一个导向性问题,学生在努力学习的同时,也要严格要求
    自己的各个方面。山
    [思考方向]
    1.发奖学金的学校与接受奖学金的大学生之间形成什么法
    律关系?
    2.赠与合同及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如何规定的?
    3.学校能否“召回”奖学金?
    [论点分析]
    1.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国家奖学金是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的。该办法第7
    条还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
    费。”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来看,申请者必须“自觉遵守宪法
    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而且“高等
    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
    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
    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可见,在奖学金的设定及管理
    上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对大学生来说,在奖学金获取之前,奖学金是一种尚未实际取
    得的期待利益而并没有成为大学生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财产,大
    学生并不享有物权。如大学生符合获取奖学金设立的条件,那么
    就享有合法的债权,接受赠与的权利,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发放奖

    学金行为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符合赠与条件的大学生是受赠
    人,对约定的奖学金有请求权,学校是债务人,有按照约定把奖学
    金转给受赠人的义务。
    2。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
    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特征包括: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
    其赠与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而受赠人无偿取得该赠与财产所
    有权。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转移赠与
    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受赠人则无须为其无偿取得赠与物支付对价。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成
    立。在传统民法中,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赠与物交付之曰起
    成立。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赋予赠与人
    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
    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
    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约束,使
    赠与人不致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
    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
    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
    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赠与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
    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
    与采取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合同
    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只有三个: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
    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的义务。
    3.当学生获取奖学金后,显然是对这笔奖学金享有所有权,
    即对奖学金实际享有占有权和支配权。法律赋予每个人一定的行
    为自由,大学生也同样拥有这些自由,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奖学金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拿奖学金用于抽烟、请客、
    酗酒,完全违背了国家发放奖学金的意愿,但对奖学金的处分权一
    般隋况下只有大学生本人才能行使,或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或经
    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所有人才能行使处分权。学校收回奖学
    金,不属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大学生也不可能授权其行使。
    [案例结论]
    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发放奖学金行为来说是赠与合同的关
    系。符合赠与条件的大学生是受赠人,对约定的奖学金有请求权,
    学校是债务人,有按照约定把奖学金转给受赠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赠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
    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学校要“召回”奖学金,不属于任意撤销范
    围,也不在法定撤销的条件之列,是不得撤销的。
    应当说学生获取奖学金后,对奖学金拥有财产所有权,享有支
    配奖学金使用的充分自由。但是,如果学生获得奖学金前具备上
    述条件,而获得奖学金后又偏离奖学金特有的性质与目的该怎么
    办?对抽烟、请客、酗酒的同学,学校有权行使其管理权吗?“召
    回制度’’是学校管理奖学金的一种手段,是为了避免国家专项资
    金无端浪费。但“没收”只能是针对“违法所得”,学生获得的奖学
    金不能被视为‘‘违法所得”,那么“没收”的法理依据也就不存
    在了。
    由于没收学生的奖学金关涉私人财产,触及个人权利,因此在
    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高校需格外慎重。校方“召回”奖学金的合

    编号:31134
    书名:法律基础案例解析 (第106页)
    作者:杨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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