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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宝奇康宝奇 已阅88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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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方法
    姚建军*
    [摘要]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审判实践申调解民商事案件的总结和归纳。阐述了调解的方法,并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说明,以期对民商事案件调解处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诉讼调解 自愿合法 方法技巧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诉讼程序,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它与判决相比,存在着不同的定位。调解更注重纠纷的实际解决,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案了事了,节约诉讼资源,具有方便、快捷、灵活、对抗性弱的特点。为此,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注重利用“东方特有”的审判经验解决纠纷,从受理案件之日起就做好调解准备,并在保障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力争使案件调解结案。作为一名工作在审判前沿的法官,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笔者就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的方法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向各位同仁请教学习。
    一、树立调解理念是保障案件调处的前提和基础
    构建十大机制,追求公正高效的审判作风,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大举措,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判质量评估标准探索与完善所提出的十率中,“调解率”作为其中之一,被列为重中之重,特别是因调解达成协议而撤诉的案件,院里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亦给予了大力支持,这同以往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2003年、2004年、2005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连续三年表彰了一批调解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法官,并组织优秀调解法官赴港澳考察学习,适时召开了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这些措施极大的调动了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高度的工作热情,为培养法官树立调解理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是保证审判效率的关键
    审判实践中,调解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在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忽略了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为此法官在工作中应注意审查授权范围,同时分清当事人对调解是出自“自愿”还是“非自愿”,绝不能勉强、威吓当事人调解。对于未经授权的当事人亦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予调解,而是向当事人释明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双方合作,并在其自愿的前提下让其得到授权后进行调解。对于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亦应坚持原则,以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绝不欺骗当事人盲目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官不能一味地不予审查即出具调解书,而应对其合法性子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出具调解书。例如笔者审理的上海电视台与陕西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电视剧播映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有调解的权限,经开庭后法院组织双方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但协议内容规定“上海电视台在调解书生效后以现金形式支付陕西电视节目交流中心播映费100万元”,此协议中规定的现金支付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为此法官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应将这一约定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此予以更正后方能正式出具调解书。虽然看起来这是一个小问题,但作为法院对此绝不能有丝毫马虎,否则因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而引起的申诉有损于法官的形象。同时在调解中应注意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调解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亦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权利托付给法官进行调处。这就要求法官不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义合华陶瓷有限公司与唐山园方陶瓷制品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双方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有调解的基础,为此自受理案件开始,法院便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至开庭双方仍未调解成功,庭后法院在把握住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再次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合作的意向,本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四、兼顾利益平衡原则,促使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而获得满足的心理状态。只有平衡,才能获得良好的调解效果,否则即使调解成功,亦会出现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崔亚斌与被告西安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崔亚斌住所地在辽宁沈阳,其在我院审理期间,均是以电话联系方式与法官进行联系,法院在初步调查案件事实、确立争议焦点之后,便开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虽然原告崔亚斌身在异地,自始至终均未与法官见面,但每次通话,法院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人情寻求平衡点,此案双方当事人始终没有见面,但案件仍以调解撤诉形式结案。结案后,我院将被告给原告赔偿损失的款项以汇款的方式寄给原告,受到原告的称赞。由此案件说明,调解案件单凭法律条文是不行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善于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科知识,才能达到和解的目的。 ,’
    五、发挥律师的作用,亦是案件调解的重要环节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不单是法院的工作,而是各方面参与的系列综合工程,法官的力量是有限的,而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诉讼,其更易让当事人信赖,通过律师更易使案件调解。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唐乐宫有限公司与西安太古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此案侵权成立无有争议,双方在赔偿损失数额上争议较大,经过几次协调,无法协商一致,考虑到本案原告委托有律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律师出面做原告的工作,这方法比较灵验,很快这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工作实践中利用此种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还有许多,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六、体谅民情.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使当事人成为明白人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不懂法,而对法官产生误解,因此法官通过向当事人宣讲法律,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诉讼优势、劣势,从而决定如何诉讼,是调解成功的必经之路。如原告姚渭与郑州贝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诉状送达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明示其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鉴于此案的实际情况,法庭完全可以等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再行处理,但考虑到本案原告的实际情况,加之本专利许诺销售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法院没有采取放任的态度,而是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诉讼价值、经济价值出发,以诚恳之心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最后双方握手言和,为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起调解案件成功说明,法官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掌握诉讼技巧,能极大地促成案件调解处理。
    七、坚持司法公正,注重换位思考.正确解决纠纷
    司法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公正的法官才能不言自威,公正的调解才能被双方自愿履行,法官面临着层层的关系,如何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协调好周围的关系,是每个法官面临的课题。古人曰“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说明了公正的重要。在公正的前提下,注重换位思考,亦是调解成功的基础。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文鹏与侯军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刘文鹏所供车辆缺少证件,致侯军买车后无法完善手续,为此侯军请求返还车辆。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多次提示当事人换位思考,本着公平的原则也促使这一案件协调解决,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八、说服教育要有耐心,排忧解难要有诚心,平息矛盾要有心.评判是非要有公心
    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有高尚的品德和无私的情怀,法官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还需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会使当事人对法官有信任感,才会被法官的耐心、诚心、慎心、公心所打动,促使当事人协调解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悖悖与西安鸿洲石仪洗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从劳动仲裁至起诉至一审法院,最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矛盾激化,作为劳动者徐悖悖在劳动过程中将手致成残废,精神上受到了严重伤害,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要求明显高于法律规定,而鸿洲公司无论赔偿数额的多与少都不可能使年轻的徐悖悖恢复健康,面对这一难以评判的诉讼,法官没有采取判决,而是从伦理、道德的观念耐心地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工作,诚心地向当事人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采取了慎之又慎的方式,本着公平的良知,最终使这一案件得以调解处理,双方案件审理完后,法院并没有就此了结,而是让书记员将赔偿金送至当事人家里,给这一案件画上了句号。这起案件表明,法官在调解案件中,要听得进当事人的诉说,对易于激动的当事人一定要冷静思索,理智考虑,直至矛盾化解。
    九、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制作、送达调解文书
    作为一名法官,适当地学习心理学是承办案件所必须具备的,多年的审判实践告诉笔者,调解案件同样需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诉到法院的案件原因有多样,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动机,就可能为调解案件的顺利进行走出第一步,有些案件适合冷处理,有些案件适合趁热打铁,只要出自于当事人自愿,在形成协议后应及时地出具调解书,这样既节省了审判资源,又提高了审判效率,也使得当事人从烦恼的诉讼中解脱出来。例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陕西神采演出艺术有限公司表演权纠纷一案,作为一种新类型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此案庭审后法院曾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每次调解成功后又因一方反悔而告失败,后来法官听说让主管部门出面调解比较容易和解,为此在当事人的共同配合下,经主管部门出面协处后,双方果然以调解的形式达成协议。协议形成后,法院及时出具了调解书。这起案件的调处告知我们,法官不能拘泥于材料,一定要掌握更多有利于案件处理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十、恰当运用语言技巧,突破调解书的传统格式
    要想使案件调解成功,突破语言关亦是一个因素。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有法,劝之以行,就是这个道理,作为主审法官,在调解中应注意把握时机,不要动辄表态,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摆事实、重证据、讲法律,准确运用语言效果,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如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黄龙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此案作为西安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案件,被告对此一无所知,为此法官注意一边宣讲法律,一边与当事人沟通,真诚的语言是化解矛盾的良药,法院没有强迫当事人调
    解,而是告知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做人原则,最终该案以和解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在草拟调解书时,一审案件应注意写明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二审案件要标明案件由来,同时法庭将原来通用格式所写的“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直接改写为“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以强调调解的效力和公示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调解案件不仅要求法官总结方式方法,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众所周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法院审理案件不再是将简单地成文法律和案件事实相对照的过程,而是向当事人展示正义的过程,传播理念的过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关系着千家万户,每一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关系着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高效高质地审结每一案件,是法官的追求。愿我们每一位法官,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公正地调解案件,使法亲于民,法用于民,法惠于民。
    以上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对调解方法的简单整合,充其量是有感而发,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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