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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及评价--《刑事三元结构论;刑事哲学方法论初探》

    高维俭 已阅73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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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犯罪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及评价
    现代刑事学科理论体系 ,含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是以犯罪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学科群。各学科联系的主线即犯罪。这一阶段刑事学科理论的研究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即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围绕犯罪者及其行为来进行。这就是笔者所谓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的“犯罪中心主义”。
    一、犯罪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
    “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几乎完全将作为刑事问题主角之一的被害者及其行为抛弃至被人遗忘的角落。对被害问题的认识上,有关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停留于一种感性的意念,似乎将被害问题作为了犯罪问题的“影子”,而缺乏一种理性的自觉。这是犯罪中心主义的总特征。该总特征至少可以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学科基本概念中,学者们一般认为,刑事等
    于犯罪”。基本概念是对理论的高度概括和反映。“刑事即犯罪”、“犯罪即刑事”的观念就是对“犯罪中心主义”的最集中概括。也正是这种片面构成了犯罪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点。仔细分析一下,刑事等于犯罪吗?笔者认为,刑事之“事”不仅是犯罪之事,还同时是被害之事,是犯罪者和被害者同为“主角”之事。
    2.在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事实学研究中,存在着体系性的重大缺失,即只有犯罪学理论的存在,而没有专门研究被害问题的学科存在。即便是在有关的犯罪学理论中,学者也基本不关注被害问题,被害者的面孔是模糊的。随手翻开一本有关的犯罪学著作,被害问题几乎没有专门的章节论及。西方国家的这种情况大致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或20世纪50年代为界;中国的有关情况大致可以1990年为界。之前,没有对被害问题作专门的研究;之后,有了专门的研究,但仍然或多或少地受着犯罪中心主义的影响,还很不成熟。具体表现可以中国犯罪学理论为例:中国犯罪学理论界对被害者问题的正式关注较晚,有关的理论建设在相当程度上是从西方引进的。1990年以后的犯罪学著作开始有了专门章节对被害问题进行论述。这些著作将被害问题或置于概论 ,或置于现象论 ,或置于原因论 ,或分置于现象论和对策(预防)论 ,或分置于现象论、原因论和对策(预防)论。”这种局面完全可以用混乱不堪来形容。笔者认为,其内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犯罪中心主义”的影响,以至于对被害问题的理论定位难以适从。
    3.在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实体法学理论中,只有关于惩罚罪犯和保障罪犯权益的刑法学,而对被害者的救助恢复和权益保护却漠不关心。这是一种与上文两点论述相通的体系上的重大缺失。不仅如此,在有关的刑法学理论中,对被害者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考虑也有着明显的不足和缺漏。如被害人同意问题,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已经有了不少的研究,但仍然不
    足,安乐死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悬而未决就是明证 ;又如被害者过错问题,它对于加害者的刑事责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即被害者过错因素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目前中外的刑法学理论对此缺乏应有的理论自觉性和系统性。被害者过错因素主要被作为一种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与此有一定关系的研究散见于正当防卫理论、杀人罪理论等。
    4.在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程序法学理论中,有关的体系性理论缺失一脉相承,即不存在对被害者救助、恢复和赔偿及国家补偿等权益保护的程序性保障法学理论。非但如此,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程序法学理论,即刑事(犯罪)诉讼法学理论中,被害人的地位及诉讼权利问题很成问题。这尤其反映在公诉案件中,有些国家的被害人曾经竟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现已有所改观,但有关的理论争议还远未停止,许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5.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政策对被害者也缺乏应有的关注。如“严打”政策“打”的是犯罪,而并没有明确提出如何“严密”保护被害者,并系统地采取相应的策略。当然,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对被害者的保护,但这只是一种对被害者保护的反向治标之策,仅此还远远不够。被害者的保护至少包括被害预防、被害救助与恢复、被害赔偿与补偿等多方面的内容和形式。
    二、犯罪中心主义的基本评价
    对于犯罪中心主义的现代刑事学科体系,笔者的基本评价如下:
    1.结构的偏颇一一这是消极的问题所在。这种结构的偏颇源于学界对被害问题的漠视,从而造成了被害元素在现代刑事学科体系中的结构性缺失。具体的表现,笔者已在上文的特征论中有所论述,且将在下面的章节中予以更为详尽的展开,在此就不赘述了。
    2.片面的深刻一一这是积极的成就所在。尽管有着上述的结构性缺失,由于一大批仁人哲士和才华学者的不懈探索与系统耕耘,加上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现代刑事学科在其片面理论及实践上取得了深刻的成就。笔者以为,这种片面的深刻是值得称道的,也是符合社会一般规律的。因为人们的认识及实践不单单取决于对象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发展规律,而总是受着多方面社会因素的左右,所以人们对事物认识及社会实践的发展总是先有一个个片面的深刻,然后再由之组成全面的深刻。
    总而言之,对犯罪中心主义的现代刑事学科体系的评价应当辩证地看待,即消极和积极共存,问题和成就同在。激进而彻底的根本否定,抑或是因循而保守的全面肯定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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