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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的演变与重构及公司治理运动的兴起--《经济全球背景下的公司治理与公司改革》

    贺绍奇 已阅47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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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的演变与重构及公司治理运动的兴起
    从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起,公司董事会经历了从业主董事会到内部人董事会以及人们认识到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而进行的董事会的重构过程。
    (一)业主控制的董事会
    从19世纪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到20世纪初经理革命的发生,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董事会一直都是由企业主直接控制的。在这个阶段,公司控制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往往是企业创始人,他们不仅是企业的最大所有者,而且也是企业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因此这个时期的董事会可以称之为“业主董事会”。 业主董事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控制。
    2.董事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董事必须是股东,甚至有最低持
    股比例的要求,既可能是出于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也可能是基于商业惯例。直到最近,法国才取消了董事必须是公司的股东的 规定。
    3.董事会是公司权力中心,实际上掌握着控制权,公司经理从属于董事会的控制。
    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董事会都属于业主董事会。但在20世纪初以后,在英美国家的大公司里,随着股权分散,职业经理人构成的管理层逐渐取代了过去的创始人家族,控制了董事会,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法国、意大利,许多大公司仍然为创始人家族所控制,董事会仍然控制在大股东 的手中。在日本、德国,金融机构作为大公司的主要股东掌握了公司控制权,支配着董事会。
    由于董事会为控制股东所控制,因此在这个阶段,公司面临的主要治理问题是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问题,因此,规范董事 会的法律规则的重心就落实到董事对公司及股东的信赖义务上和责任上。
    (二)公司內部人董事会
    经理革命后,职业经理人取代控制股东掌握了公司管理层。随着大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公司控制权逐渐从控制股东转移到了公司管理层。此后,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英美国家,大多 数上市公司都基本处于管理层控制之下,代表管理层的CE。和执 行董事控制了董事会。他们既是公司的管理层,又是董事会的董 事,董事会完全沦为公司内部人的董事会,笔者将这种董事会称 之为“公司内部人董事会”。
    在传统公司法上,董事会的结构、构成,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国家不加干预。公司董事代表股东管理公司,股东通过 掌握董事的任免权来实施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因此,传统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公司董事个人的信赖义务上,着重于董事个人行为的调整。按照传统公司的法理,只要每个董事尽到了对公司或整个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那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就能够独立履行其职责,能够有效维护整个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但在公司内部人董事会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会不能有效制衡公司内部人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法典就越来越多地关注整个董事会的独立性问题,规范的重心不再是单个董事的行为,而是整个董事会构成和结构。
    (三)董事会的重构
    从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公司内部人控制越来越严重,董事会功能失效,从而导致大量公司失败。这引起了社会对公司董事会的结构、构成和应当发挥的职能的普遍关注,董事会独立性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70年代,美国首先掀起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世界各个国家纷纷予以仿效,从而在全世界范围掀起了董事会改革运动。从那时起,美国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就开始对公司董事会的构成、结构及职能加以干预,从而在美国掀起了董事会改革运动。20世纪90年代,公司治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董事会改革也成为其中核心内容,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特别强调。公司内部人董事会正向独立董事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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