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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域使用权的续期制度--《海域使用权研究》

    李永军 已阅161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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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续期制度
    一、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属于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所以海域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我国《海域法》第25条根据用海的性质、需要的投入、可能的收益等情况,对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①养殖用海为15年;②拆船用海为20年;③旅游、娱乐用海为25年;④盐业、矿业用海为30年;⑤公益事业用海为40年;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为5。年。
    二、海域使用权续期制度的概念
    我国《海域法》第26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这一条可以看作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续期制度的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续期制度,是指当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即将届满时,法律允许原权利人续展海域使用期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续期制度存在的制度价值
    我国《海域法》之所以规定海域使用权的续期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海域使用权续期制度能够保持海域的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价值。如果不允许海域使用权续期,权利人往往在海域使用权将要届期时,对海洋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破坏海洋资源,这不利于海洋资源的有序利用和保护,也不利于海域的长期开发。
    第二,海域使用权续期制度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按照《海域法>)第29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如果允许原海域使用权人续期,这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将会继续存在,从经济上而言,符合效率原则。
    第三,海域使用权续期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和保护用海人持续参与海域开发的积极性,保护原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更大限度地实现投资回报。海域使用权的投资和收益往往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如果不允许原海域使用权人续期,权利人对自己的长期性投资不能获得或者不能全部获得回报。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条件
    按照我国《海域法》的规定,原权利人如果要续展海域使用期限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续展日期。海域使用权的续展日期,是指原海域使用权人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续展请求。从我国《海域法》的规定来看,海域使用权的续展日期是“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也即海域使用权的续展必须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的2个月内提出。
    第二,续展申请。《海域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第三,消极条件。海域使用权续展的消极条件,是指当出现该条件时海域使用权不得续展的情形。消极条件主要包括两个:其一,按照《海域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请求续展的,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如果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不能续展,此乃为海域使用权续展的消极要件之一。其二,续期申请必须符合申请续期时的海洋功能区划。由于海洋功能区划可能会根据海域自然属性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适当修改,所以海域使用续期申请必须符合最新的海洋功能区划,如果不符合’也不得批准原海域使用权的续期申请。
    第四,必须缴纳海域使用金。么海域法》为整治海域的无偿利用造成的不利后果,特规定海域有偿使用,设海域使用金制度。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续展的,权利人必须缴纳续展年限的海域使用金,如果不缴纳的,海域使用权不能达到续展的法律效果’有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五、我国《海域法》续期制度的完善
    我国《海域法》第26条对海域使用权的续期制度做了规定,但是该法规定并不全面,甚至存在立法漏洞,必须加以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虽然《海域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续期的,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但应缴纳多少海域使用金,是按照原海域使用权登记取得时的价格缴纳海域使用金,还是按照续展日期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缴纳海域使用金,法律并没有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海域使用金的数额,是维持原标准还是根据情况变化而重新确定,均无不可。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的续期是原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是原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先于其他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在性质上类似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海域使用权的续展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的续展而不是其他,海域使用金的数额应以续展日期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二,从我国《海域法》对海域使用权续展的规定来看,续展期限的规定并不明确。如果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展的,应再给其续多长的海域使用权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是按照《海域法》关于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的规定处理还是由人民政府随意决定,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续展时间的长短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方面,原海域使用权人提出续展多长时间的申请;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续展的期限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即养殖用海的续展期最长不超过15年,拆船用海的续展期最长不超过20年,旅游、娱乐用海的续展期最长不超过25年,盐业、矿业用海的续展期最长不超过30年,公益事业用海的续展期最长不超过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的续展期最长不超过50年。
    第三,海域使用权的续期次数是否应该有所限制。从《海域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对海域使用权申请续期的次数做出限制性规定,按照私法规范没有限制性规定视为同意的理论,可知原海域使用权人的续期次数由其自由决定,不受任何限制。
    第四,对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而没有批准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应当予以完善。
    有的学者认为,依民法一般原理,当有他人竞争该海域的使用权时,还应承认和尊重原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取得权。笔者认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原海域使用权人的续展权,没有必要再专门规定优先购买权;否则,两种权利可能存在冲突。

    编号:25842
    书名:海域使用权研究
    作者: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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