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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众参与检察权的方式--《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

    何家弘 已阅54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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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民众参与检察权的方式
    每一种文化,由其结构和已陈明的信仰所决定,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社会公众应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过程。
    如果抛开参与立法的方式不谈一一这种方式在民主法治社会通常被认为主要是通过选举代表人、全民公决等途径进行,那么,公众参与法律过程主要就是指参与司法。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指出: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如果要我来决定,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制定重要的多。应当说,这段话是非常深刻的。现代民主的历程表明,在立法过程中体现民意殊为困难。作为一种公共选择,民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其实就是大量民意被淹没和忽略的过程,代议制和差额选举的弊病、参加选举人数大量减少等,又使得这种民众参与立法的认识成为一个“美丽的神话”。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美国,目前所面对的,就是这种在立法层面实现民主的难题一一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逐年下降,民主的表现形式似乎只剩下投票选出自己满意的候选人。其实,这种满意恐怕也是很牵强的,很多时候恐怕也只能从几个都不满意的候选人中选出不是自己最不满意的那个人。就算是选出了自己满意的代言人,又有什么办法来保证他就能忠实地代表选民的利益呢?要知道,选民这个概念在现实中是人数众多、利益冲突的单个的人。这个代言人要让选举他的选民满意,基本上是空许诺言而已。再者,在其任期届满前,选民又有什么办法来制约他呢?一旦选出,他就具备了成为异己力量的一切条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失控一一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一一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是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因此,参与立法这种静态的民主渠道其结果僵化难以改变,同时封闭性很强,与社会大众距离遥远。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实践,一种参与的实践性权利,也是一种动态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由于社会分工、劳动专业化和国家的兴起。已经造成法律机构与社会其他部分如此彻底地分离,以至于如果不问及公众的参与,便无法对法律进行研究。更遑论在法律过程中实现正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为防止和消灭法律的专业垄断,防止旨在解决社会冲突、建立和加强社会公众团结的法律,日益脱离社会公众而成为冷冰冰的“身外之物”,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陪审制度或类似的制度如德国、法国的参审制,作为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渠道。而且,近几年来,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司法改革,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地加大群众参与司法、参加国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英国2002年7月出台的司法改革报告一一《所有人的正义》在“前言”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本国的人民希望有一个有利于实现正义的刑事司法制度。他们认为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成为这一制度的核心。本白皮书意在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使其有利于被害人、证人和社会公众,以树立起更大的信任度和可信度,使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正。” 白皮书认为公民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参与的传统让司法机关受益匪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公民对司法的参与:①增加公民与刑事司法机构的沟通。希望刑事司法的所有部门充分了解社区公民的意见,并考虑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他们提供各种信息。②与社区各阶层开展合作,加快消除刑事司法制度内的种族歧视。③帮助公民了解法律,编制刑法典,让民众通过互联网获得这些信息。④让民众更多地了解法庭程序,把法庭变成公众更易接受的地方,探讨用适当场所代替正式法庭来审理一些特殊案件。⑤加强“非职业”治安法官的招募工作,大力吸引具备不同背景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非治安法官。⑥加强陪审团工作,加强对陪审员工作的保障。⑦加强社区对刑事司法制度工作的参与,如罪犯矫正工作等。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部分接受了美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建议,于1948年颁布了《检察审查会法》,建立了公民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作为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系统。[’’后又于1999年7月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经过长达两年的调查审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向内阁提交了《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一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①为形成能使公民满意的司法制度,应将司法制度变成利用方便、通俗易懂、值得信赖的司法制度。②改革支撑司法制度的司法界的现状。借以确保从质到量都可依靠的职业司法工作者队伍。③通过引进让国民广泛参与诉讼程序等制度来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度。
    俄罗斯在近年的司法改革中投入极大的精力重建陪审团制度。1993年俄议会通过了旨在规范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同年12月,陪审团参与审理了第一起案件。 200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对陪审制度作了根本改革,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陪审团制度。新的陪审团制度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基本相同。目前,陪审团制度在一些共和国进行试点,大部分法院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到2005年1月废除。俄罗斯的法官们认为,陪审制度让百姓享受宪法规定的参与司法的权利,既可以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纪律感,又可以促进检察官、律师和法官更积极地做好准备工作。
    美国则不仅仅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有的方面甚至比英国做的更彻底。比如,美国建立了比英国更完善的陪审团审判规则,始终有效地执行了大陪审团制度。英国作为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发源国,在1917年暂停使用大陪审团,表面上的理由是由于战争期间缺乏人手。由于改革派的抗议,于1921年又恢复使用大陪审团。但是在萧条时期,由于继续使用大陪审团费用太大,所以1933年议会接受了一个特别委员会的建议,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在中国,最高检察机关于2003年8月在全国开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①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②拟撤销案件的。③拟不起诉的。另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与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 “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类违法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中国最高检察机关的做法,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众参与检察权的运作的独特渠道。 概括起来,在世界范围内,民众参与检察存在三种典型模式:①美国的大陪审团模式。②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模式。③中国的人民监督员模式。
    本文拟对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中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一比较研究,以此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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