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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和主义论国家目的--《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共和主义宪法理论为视角》

    刘诚 已阅56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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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和主义论国家目的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指出的,“自由”是共和主义的中心理念,正是由于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所具有的独特含义,才使得共和主义宪法理论超越了自由主义宪法理论和国家主义宪法理论之间的对立,为消除实践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具体来说,同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相比共和主义自由观的独特之处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共和主义关于自由的认识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理论认为自由是一种免于干涉的状态(non interference),而共和主义认为自由是一种免于支配的状态(Non domination)。无干涉的自由将自由直接与干涉对立起来:自由就是不存在干涉。而无支配的自由则对干涉行为进行了区分,干涉包括任意干涉(arbitrary interference)和合法的干涉,自由的反面不是干涉本身,而仅仅是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服从法律并不意味着个人自由的丧失——只要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共和主义认为一个良好的国家政制不是公民自由的敌人,而是公民自由的前提条件。更进一步来说,共和主义指出,没有干涉并不必然意味着自由。因为即使一个奴隶的主人十分仁慈,并且事实上从未干涉过奴隶的自由,但是主人拥有随时干涉奴隶自由的能力。所以,不自由并不意味着实际的任意干涉,而仅仅是指某些人拥有这种干涉的能力。 因此,共和主义进一步认为,自由的对立面不仅仅是任意干涉的状态,也是奴役状态。奴役是一种人们受制于他人的独断意志的状态,奴役的特性在于脆弱无助或暴露于主人反复无常的意志下,而且不可能求助于法律保护自己。基于这一认识,共和主义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公民如果处在受别国或他人奴役的状态中时,即便奴役者没有任何实质干涉的行为,但是从本质上看,该国家或公民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们总处于奴役者不确定的支配性权力和意志之下。
    其次,共和主义用“免于奴役的自由”取代“免于干涉的自由”从而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但这并不表明共和主义抛弃了消极自由。正如马基雅维里所指出的,任何政治社会都存在两个公民集团,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追求。一方是grandi,即有权有势者或者说大户,其特点是获取权力与荣耀;另一方是plebe,即平民,他们主要关心过上一种安然无恙的生活,“无忧无虑地自由享用他们的财产,对妻子和儿女的名声深信不疑,不必为自己担惊受怕”。 所以,在一个国家里,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人渴望参与统治的积极自由,而大多数人都渴望安定的消极自由。但是,与自由主义宪法理论不同的是,共和主义宪法理论认为要实现消极自由,就必然要履行社会义务。也就是说,积极自由比如民主参与、代议制、为公共利益服务虽然不是自由的核心概念,但它是实现自由的重要途径。总之,一个国家的公民拥有的政治自由越多,他们的个人自由也就越有保障。
    正是基于这种免于奴役状态的自由观和工具性的积极自由观,共和主义认为“自由的国家就是那些摆脱一切外部奴役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自己的国家”。 根据剑桥史学派的代表人物昆廷·斯金纳的观念史研究,12世纪末期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共和国在同罗马帝国的较量中,他们不仅在战场上击退了皇帝的军队,而且还建立了关于共和国“自由”的意识形态。在这种关于“自由”的意识形态里,“国家的目的”包含两个十分清晰和明确的概念:“一个概念是他们有权不接受外界对他们的政治生活的控制——即维护他们的主权;另一个概念是他们有相应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实行自治——捍卫他们现有的共和体制。”②所以,一个自由的国家就是对外“政治独立”和内部“公民自由”。只有在一个政治独立的强大国家里,公民才能安享个人自由,而且也只有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国家才能实现繁荣与伟大。
    公民自由和政治独立是国家的基本目的,它们分别对应于国家的公共性和国家的政治性这两个不同的维度。通常现代历史学家认为共和主义只关注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其实,共和主义也十分强调强大政治权威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扩张。我们从共和主义对它的一个重要关键词“伟大”(greatness/grandezza)的解释中可以发现,对共和主义者来说,伟大不仅意味着一国内部的自由、和平与安静,而且还意味着一国对外的帝国主义和扩张。所以,公民自由和政治独立都是共和主义的国家目的。通常我们认为公民自由和强大的政治权威是难以相容的,一个关注内部公民自由的国家如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和今天的瑞士,国家往往不那么强大,更谈不上扩张和对外战争了。但是,作为共和国之典范的罗马共和国和当今美国的宪政实践都告诉我们热爱个人自由是可以与一个强大的国家并存的——只要国家制度设计得合理。公民自由与政治独立是可以相容的,并且它们互相支持。一方面,一个热爱公民自由的共和国比君主国和民主国更富有活力和政治权威。另一方面,公民只有生活在一个政治上独立的强大国家,才不至于沦为异邦人的奴隶,才可能安然无恙地享有安宁、平静与和谐的生活。
    (一)公民自由
    关于公民自由的概念,通常人们都认为共和主义主张的是一种参与政治的积极自由或者说古代人的自由。不可否认,在古典共和主义者如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眼中,公民自由就是政治自由,因为在他们看来,相对于私人生活,政治生活是一种优良的生活,人只有通过公共生活才能实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但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民主时代的到来,私人生活逐渐取代了公共生活的地位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心。基于这一现实,现代共和主义者开始有意识地修正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他们开始接纳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作为公民自由的主要内容。不过和自由主义者不同的是,他们的公民自由观中仍然保持了积极自由的维度,积极自由之所以应该得到重视,并不仅仅是因为如古典共和主义者所强调的那样它本身就是一种善,而且它还是消极自由实现的重要手段。本文采纳现代共和主义者的这一立场,我们认为公民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
    1.个人自由 公民自由首先指的是个人自由,也就是伯林所概括的消极自由。所谓个人自由指的是现代人享有的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具体来说,这种个人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生活的自由。个体隐私不受窥视、调查和其他干预,个体在其中可以尽情地享受情感、思想、兴趣和性的满足,他人对此IJ以进行道德训诫,但不得强制干预。第二,契约自由。在诚信、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之下,个体之间的交易具有完全的意思自治。第三,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自由。个体被赋予起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并且在诉讼中受到严格平等的对待。近代以来,整个正义和法律的哲学就是以这种消极自由观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大多承认了公民一系列消极自由的权利,如财产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迁徙自由,等等。同时,国家通过公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私法规定的市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对抗,以及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批判和干预,所有这些方式共l司保卫和塑造了现代国家中的个人自由。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人生而自由,包括了生命权、财产权、安全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个人自由权利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这是启蒙送给人类的一份大礼。从此,个人被彻底地从宗教和道德等义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显示出了巨大的能量,这极大地促进了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进步。其次,个人自由的意义还在于它为个人划定一个私人领域,一个国家与社会不容侵犯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个人通过财产、家宅构筑了绝对属己的空l司,在其中获得独立性和独特性,确保了自身的安全、个性和尊严,这是个人追求其独特目的和生活方式的基础;个人还在市场交易领域中通过契约等理性法则互相合作、交易,从而实现经济上的自治和繁荣;此外,个人还通过各种社团、大学讲坛以及大众传媒形成了社会权力,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再次,体现个人自由的人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础。 因此,现代国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相应地国家也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如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来确保个人自由。最后,在历史上个人自由还成为对抗种种专制和压迫制度的重要方式。无论是法国革命还是美国独立战争,追求个人自由构成了革命的重要动力。在中国革命史中,尽管启蒙和救亡纠结在一起,但是,个人自由依然是革命武器库中的重要武器。
    2.公民自治
    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公民自由还意味着公民自治,这就是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所谓公民自治指的是,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分享公共权力的活动。简单地说,公民自治就是公民自己治理自己。在宪法上,公民自治体现为人民主权原则。
    在古代城邦国家,公民自治指的就是城邦所有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直接民主。这样的城邦很小,人也很少,所以它很好管理,也因为它小,人与人之间可以互相查看,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和信任;这种城邦是由好公民组成的,他们具有自我牺牲、勇敢和节制的美德;法律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我们自己的意志,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这种法律中得到统一;在这种城邦中实行直接民主而不是代议制,一切都是由公民亲自参与。而进入现代社会,国家疆域十分广阔,公民范围扩大,社会也不是高度同质而是越来越分化,政治也不再是个人生活的重心。因此,在现代国家里,完全的公民自治是不可能的,而且搞得不好还会使民主制蜕化为其腐化的状态——暴民制,法国大革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许多人民民主至上的国家中的直接民主实践也证实这一点,而且这也是许多自由主义者诟病积极自由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现代国家依然保留很多公民自我治理的途径,如代议制、议会立法、选举制度、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社区自治制度、言论、出版和结社制度、陪审团制度,等等。
    尽管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生活的重心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但是对他们来说,公民自治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民自治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人民创造了政治国家,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统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不可能代表每个具体实在、彼此不同的公民来参与现实政治。因此,由一个个公民具体参与的公民自治才能真正将人民当家做主落到实处,才能将人民主权原则这一抽象的政治原则转化为公民的具体宪政实践,从而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原则。
    其次,从功利的角度来说,公民自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第一,公民参与政治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个人自由;第二,公民自治还为公民提供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的管道,从而影响公共决策,而这一决策最终将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利益;第三,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公民更多地了解其他公民的需要和想法,他们逐渐意识到除了明智的关心自身之外,他们还需要互相帮助,以及为了国家奉献他们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公民自治本身还具有独立的价值,这是古典共和主义的观点。在古典共和主义者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看来,城邦的公共生活是一种优良的生活方式,它是供个人塑造灵魂、超越自我、实现卓异的场所;只有通过建立和维护政治共同体,人的德性才能接近不朽;在城邦之外不存在追求不朽的可能,在这里,不仅人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容易遭到暴力攻击,而且他的生命也变得毫无意义和尊严,因为在这里,生命失去了获得意义和价值的场所,同时也丧失了实现其自然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生活具有教育意义,它提升了人的品性。“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对于日渐远离公共生活逐渐成为“经济动物”的现代中国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尤为重要。共和国当然要保存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生命、财产等自然权利,但是,共和国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这些人的自然欲望而存在的,这样只为生存而生活的人和动物有什么区别?根据我国宪法,“富强”只是国家的目的之一,国家的目的还包括“民主”和“文明”。“民主”意味着人人参与政治生活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文明”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道德、礼仪、思想、文化的总体水平。所以,共和国不仅仅是一个满足个人物质享受等消极自由的工具,而且它本身还体现了公民的政治认同与政治文明,体现了民族习传伦理与民族血脉。由此,我们的“人民共和国”不仅要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它还为公民提供了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之间具有天然的紧张,在现实政治中它体现为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民主、民主与法治、宪政之间的对立。共和主义宪法理论将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都纳入其自由观中,并不表明它无视自由与民主之间的紧张,而是因为它认为个人自由和公民参与具有同样的价值,它们之间的冲突也不见得是坏事——正如马基雅维里所说的大户和平民之间的冲突是罗马共和国保持自由的首要原因,“我要说,诅咒贵族和平民纠纷不已的人,他们所谴责的正是让罗马保持自由的元素。他们没有看到这些冲突所带来的良好效果;他们没有考虑到共和国都有两种相反的气质”。 此外,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还可以通过混合了不同阶级因素的混合政制来克服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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