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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趋势--《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

    赵海峰 已阅77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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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趋势
    从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司法机构的发展走向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际法院与法庭大量增加,原有司法机构不断改革,管辖权扩大。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冷战结束以后,新的国际司法机构快速增加,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WT0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庭等新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司法机构网络的原有框架。再加上建立已久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共同体法院也纷纷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完善,国际司法机构所管辖的领域不断拓展,②国家不断增加,所包涵的地域范围也空前广阔,给人以国际司法的黄金时代已经来临的印象。
    2.国际法院与法庭出现了专业化和区域化的趋势。专业化和区域化是国际司法制度发展的两大趋势。前者可以从上文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分类中得到认证,后者则可以从众多的区域性司法机构中得到解释。
    3.国际司法机构强制管辖权的加强。国际司法机构在冷战以后的发展鲜明地呈现了建立具有强制管辖权和做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之权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也体现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机制中。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素以国家同意为原则,而强制管辖权的建立,无疑是对上述传统国际司法规则的超越,使得国际司法的运行过程更具有刚性。
    4.国际司法机构受理的案件急遽上升。如果我们对目前运转的国际司法机构一一进行考察,就会发现诉至各主要国际法院与法庭的案件的数量全面增加。国际法院从来没有像近年来这么繁忙过;案件的增加使欧共体法院不得不设立初审法院和专门法庭;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后10年期间受理案件300余起,数倍于GATI 机制在相同时间内的平均收案数;欧洲人权法院在1998年改革以后,每年不得不处理数以万计的申诉,做出数百个判决。这一情况导致积案上升,不少法院都在积极采取改革措施加以应对。国际法院自1997年已开始采取包括程序性、技术性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各种措施,以提高办案效率。 欧洲理事会则在2004年5月14日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号议定书,以加快欧洲人权法院的办案速度。 由于构成国际诉讼的因素,包括越来越多的国际规则和更多的国际行为体等似乎已经稳固地确立,加上各国对于国际裁决机构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更加趋向于运用而不是回避,因而上述受理案件大量增加的趋势似乎很难改变。
    5.法官在国际司法机构中的普遍代表性加强。国际司法制度带有较多的西方价值观和西方制度色彩,在建立的初期也多为西方法官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多数国际司法机构已经摆脱了少数西方大国把持的局面,其法官具有了更加公平的地域、法系等方面的代表陛。这不仅表现在历史较久的国际法院,而且表现在成立不久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中。
    6.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司法机构中的地位上升。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国际司法机构是一个只有主权国家才具有诉讼权利的领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烈的政府问色彩。国际司法机构后来慢慢逐步向所有的国际行为体开放。国际审判已经不再仅仅是由国家所垄断的事务,因为越来越多的法院、法庭允许个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的参与。给予非国家行为体以相应地位的国际司法机构已经大大多于仅仅容纳主权国家的国际法院与法庭。现将若干非国际行为体的情况分述如下:(1)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通过其机构可以在任何国际司法机构出庭。国际组织通常可以要求国际性法院出具咨询意见,而且,在若干法院,国际组织在诉讼事务中享有全面的权利。(2)个人。在多数区域性法院,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在美洲人权法院则无此权利。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对个人则完全无动于衷。如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个人不予理睬,在刑事法院,个人是作为被告人出现的。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个人仅能够在个别的分庭出庭,而且必须有国家的协助。 (3)内国法院。在若干区域性法院,尤其是那些具有强烈超国家色彩的法院,内国法院可向国际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解释有关区域体制的法律。欧共体法中的“先决裁决”即是此种程序的典型代表。此外,内国法院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安第斯共同体、中美洲一体化制度、东南非共同体的司法机构中均有此权利。 总之,在2l世纪初的今天,非国家行为体,不论其资格如何,目前已经可以在绝大多数国际司法机构中出现,而且在所有其可以出现的法院,与其有关的案件已经构成该院案件的几乎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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