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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产生的本质根源--《中华刑罚发达史-野蛮到文明的嬗变》

    罗翔 已阅80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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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刑罚产生的本质根源
    上述诸多学说,虽然在今人看来,有些不乏荒诞,但它们毕竟是人类在特定时候的一种认识,以大历史的眼光,至少具有历史合理性。罚源“天”说与当时君权神授的观念密不可分,在普遍敬畏天道的古代社会,这种学说显然能为刑罚的正当性提供最强有力的辩护,有助于在短时间内统~社会认识,维护社会的秩序,同时它还能够在某种意义上约束统治者行为,让其恪守天道,毋要过分滥施刑罚,否则将遭天谴;罚源“苗民”说虽将当时的残暴刑罚归咎苗民,于实际似有不符,但其正是希望从远古寻找刑罚轻缓的根据,借助“今不如古”的逻辑改革当时残暴的刑罚制度,有意思的是,中国古代、近代的历次政治改革皆因循此种逻辑;罚源“契约”说更是具有重大的启蒙意义,正是这种理论开启了人类废除酷刑、限制刑罚权的大潮,刑罚人道主义开始深入人心。但是契约论并不符合国家初始状态的实质,它更多的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是以现代观点解说古代社会,“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保护和保证作为单个人的个人的生命财产也未必说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
    至于其他学说,也并非完全错误,它们至少在表象上解释了刑罚的起源:刑罚与刑罚的产生与战争密不可分,正是因为战争才有最初的军律;刑罚当然要定分止争,否则人类社会无法正常运作;刑罚更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否则它就不可能常行于世;刑罚当然也要防卫社会,保证社会的基本秩序。
    然而表象并非实质,透过表象,我们应该窥见更深的本质。刑罚当然不是谁创造的,所谓甫侯作刑,只是古人的一种攀附之说,即使史上存有其事,甫侯也不过是将以前的经验总结提炼。刑罚是一种自生自发的东西,它和道德、宗教、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整个秩序,都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刑罚是一种进化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它渐次满足了战争的需要,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符合正义的要求,维护社会的秩序,最后逐渐为统治阶层总结定型。
    这种进化是伴随着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才逐渐成型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恩格斯也曾指出:“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 刑罚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它和国家当是同时产生的,它们皆是一定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 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 冲突,把冲 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刑罚从产生起,就成为统治阶层维持其统治,协调不同阶层利 益中突的重要方法。因此,刑罚的真正起源缘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国家随之产生,统治阶级以其意志为标准,依据当时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总结即往的习惯法则,增删、变更各种惩罚形式,并将其系统化,才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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