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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王利明 已阅142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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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建立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
    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探究民法典的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获致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完备的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可以说,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美国学者庞德认为法典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形式在于“它展示了整个既存的法律体系化的模式”,加拿大学者Vander linden也认为民法典的本质特征是指多个部分结为整体之形式的统一性,L0binger也指出法典化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在于法典“包含了各种有效的控制主体的法律规则的完整性、逻辑性、科学性”。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二、体系化有助于贯彻民法的价值观念
    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民法价值观念,但是无法在全部社会生活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例如,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主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此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别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编章之中。例如,总则中的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等,都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选择。因此,只有通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才能够使民法中的各种价值贯彻如一,并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三、体系化有助于建立和谐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如担保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社会所面临的越演越烈的债务纠纷问题,而在制定担保法时尚未对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合同法或债法中的担保制度的关系作出思考。由于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这就使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确立民法典的体系,能够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在民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成总则与分则相l爰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这个体系构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地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体系化不仅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而且通过体系化能够有效地保障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各种概念、范畴的严谨性与统一性。例如,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出现了“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等诸多概念,这些概念究竟哪一个是属概念,哪一个是种概念,它们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许多学者都很难理清一个头绪。这就需要通过法典化来解决民法概念与范畴的严谨统一的问题。
    四、体系化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债的请求权的确立之时,应当考虑债的请求权体系,在此基础上才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种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如果有则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没有则判断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体系化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五、体系化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所言,法的体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的体系“圆满无缺”,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圆满解答每个法律问题。①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定的规则,从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至于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特殊领域,则可以通过颁布某项特别的民事立法加以调整,尽管此种特别民事立法可能会因时因地发生变化,但是民事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却不会随意发生变动。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社会历尽变迁,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体系性使然,这些民法典得以在其体系框架内容纳这些新制度,民法典依然保持了生命力,历经数百年而岿然不动,这就充分说明了体系化对保证民法典的合理性,从而维系民法典的存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阶段,因此在我国建立民法典的体系性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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