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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道路交通安全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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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其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多方面的。就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来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9.3.1 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
    人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人们的行为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的好坏和交通安全的保障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道路交通行为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确定了一定的模式和规则。这样,人们就可以预先知道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从而使人们认识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就可以得到保障,进行交通活动的目的就可以顺利达到;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就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将受到制裁。这就引导人们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范围之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在规范人们的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交通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指在人们遵守道路交通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整个交通系统所呈现出来的有条不紊的状态。它具体表现在行人、车辆各行其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要求行进,道路为交通所用等方面。如果交通秩序不好,交通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车辆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强。因此,保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出行者及其车辆的交通安全,是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对法制社会的共同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通过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使人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规范人们交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参与者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活动。这种活动的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路面秩序井然,避免和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使道路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不仅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科学有效地管理,而且还取决于全民交通意识的提高和交通法制观念的增强。
    9.3.2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在交通安全法律中,是确立以人为本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立法理念。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一方面与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巨大的人身伤亡有关;另一方面,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也是针对在交通警察执法中,有的地方出现过只顾死板规定而存在漠视生命的现象而提出的。交通安全法突出强调“保护人身安全”这一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立法宗旨的基本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既要保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必须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要起到的社会作用。不从法律上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良好的交通秩序就难以形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就是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道路交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侵害。同时,又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承担的道路交通义务,并且具体规定了对不履行道路交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要求道路交通参与者履行交通义务,并不是限制人们的交通权利。如果人们只享有交通权利,不承担交通义务,交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人们的交通权利也就没有保障。所以,要求人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和履行交通义务,正是为了保证人们道路交通权利的充分实现。
    9.3.3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和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交通安全问题不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也是世界面临的一个挑战,同时也给我们的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实现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就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就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如科学技术、教育宣传、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就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针对新的情况采取新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但是,这一系列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各种管理方法、措施和手段的施行,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只有将符合道路交通客观规律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手段和一些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强制力的保证,才能使其得以彻底的贯彻,成为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依据,这就为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保证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和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9.3.4规范交警执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执法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如果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难免在执法中出现“失度”的现象,影响道路交通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执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考核;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同时,对交通警察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从而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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