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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律师实务》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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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赋予追讨工程款新武器
    ——兼评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邹 菁
    [摘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突破公司的独立财产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试从该新规定出发,来探讨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追讨的新的方式和出路。
    [关键词] 《公司法》 揭开公司面纱 工程款追讨 新武器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新添了有力武器,这个武器就是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新规定。即要求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法定责任。
    这个新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自1994年7月1日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得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大量产生。但因为公司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经济城公司”以及某些“项目公司”等一大批规避法律,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规范公司应运而生,为股东的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即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合同义务的工具,极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经过多次探讨,我国终于在立法层面上对揭开公司面纱、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规定,这也为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解决民工工资拖欠新添了有力武器。
    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股东仅就出资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与人格相互独立。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突破公司的独立财产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揭开公司面纱必须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即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下适用。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公司法人财产不足。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唯一保障,但我国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注册时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抽逃资本,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的法律规定。
    第二,利用公司形式规避合同义务。例如负有合同特定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此义务而以新设公司的名义从事不允许的活动。
    第三,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其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例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与股东同一化,公司与股东利益一体化,股东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业务混同在集团公司中比较常见,例如公司与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公司集团内的交易活动、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等以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
    。 除上述之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允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但是同时规定,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债权人请求揭开公司面纱,举证责任将倒置而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来承担。
    二、我国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虽然尚未从立法上确立揭开公司面纱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已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定,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有关责任。这些司法解释在公司法修订并实施后仍然有效,也是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可以运用的武器。这些规定主要有:
    第一,199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人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1998年6月,在执行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
    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通知的形式,将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直接运用于审批和执行程序,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揭开公司面纱后公司股东承担的两种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揭开公司面纱后公司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如下两种:
    第一,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比较严重责任形式,往往会适用于公司股东在主观上有滥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上往往要求这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公司股东在资本不实部分内或在不合规定取得公司的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目的不是逃避利用公司形式来逃避债务,而是出资不到位,或不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或违规抽调资金,或撤销、注销公司后无偿或低偿接收公司的财产的,则应在资本不实部分范围内或取得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法律责任。
    四、揭开公司面纱可以适用的几类工程款拖欠
    根据公司法关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配合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揭开公司面纱今后可以适用的工程款拖欠的情形有:
    第一,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满足有关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满足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其资质相对应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注册资本少于最低要求的,则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第二,虽然建设单位名义注册资本达到最低法定要求,但实际没有到位或全部到位或到位后被抽逃。施工单位可以请求建设单位的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集团公司人格混同。诸多建设单位采用的是集团公司管理和控制下属几个或十几个项目公司滚动开发的经营模式。集团公司每取得一块土地,需要就地设立一个项目公司,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项目公司人力调配、资金调配、重大材料采购和营销策略等,项目公司仅相当于集团公司的某个部门,项目公司仅仅负责项目的施工,而不具备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处置等决策权。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不仅人员混同经常调换,资金也由集团公司在项目公司中随意调拨,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利益完全捆绑在一起。为争取资金的周转率快一些,在预售完一个项目尚未支付工程款时,集团公司就将资金抽走去开发另一楼盘或竞拍另一块土地,而置工程欠款于不顾,一拖再拖。
    第四,建设单位被注销、吊销或歇业后无偿或低偿将资产划转给股东的,可以要求股东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工程款承担责任。
    五、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的若干建议
    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和独立人格的补充和例外,将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杠杆调节器的作用。一般情况而言,法院不会冒然适用此规则,只有债权人具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股东和公司存在上述滥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行为且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时,才能揭得开公司的面纱,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因此,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宜将此规则作为一般民法债权和优先受偿权的补充,在追讨工程款时与一般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同时进行考虑,充分运用公司法赋予的新武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可以采取的举措有:
    第一,审查注册资本是否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是否到位。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仅需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则可以在二年内逐步缴清。因此今后建设单位可以先注资一部分再逐步缴清注册资本,施工单位应充分关注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第二,留意建设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开发动向和资金动向,加强对集团公司下属项目追讨工程款的力度。如觉察建设单位可能需要挪用本项目资金到别的项目时,委托律师发函给予及时的告诫,并积累有关集团公司人格混同的各种证据。
    第三,及时主张工程款,防范建设单位在项目销售完毕后进行清算。实际中施工单位为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往往错过使用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即错过在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后的6个月内或实际竣工后的6个月的向建设单位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建设单位在项目资金全部回笼后往往将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留意到清算公告,就错过了主张工程款的机会。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充分运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必将产生以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一旦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就可以要求一人公司举证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如不能证明的,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留意今后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司法审判案例,以及关于公司法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以把握关于该规则如何适用的最新的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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