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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婚姻司法解释适用指南》(1)

    <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 已阅76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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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南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 “充公”的规定。婚前财产之所以应确定为个人财产,主要在 于这种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婚姻无关,配偶一方对此无任何贡献。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r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关于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无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地使用。但尽管夫妻结婚时间较长,一方婚前财产也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让对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否则这是对公民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容易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需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6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时间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时,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 行处理。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的趋势。
    关联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lO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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