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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TO体制对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影响--《WTO与中国外资法的发展》

    曾华群 已阅4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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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WTO体制对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影响
    WTO体制对国际投资法各种渊源的发展产生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WTO体制对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影响
    制订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多边投资协定,是发达国家长期追求而迄今未能实现的目标。在乌拉圭回合中,已通过“与贸易有关”领域的扩展,直接涵盖了投资议题。TRIMs协定就是这方面努力的第一步。不仅如此,发达成员力图将多边投资协定纳入WTO体制,发展中成员首先面临的是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场所”之争的问题。一旦发达成员的主张占上风,发展中成员被迫接受,WTO将成为催生多边投资协定的温床。
    (二)WTO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影响
    早期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一般只调整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随着RTAs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已包含了广泛的经济领域,特别是有关国际投资的规定。一些RTAs专章规定投资问题。 在WTO体制中,有规范RTAs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和授权条款、GATS第5条等。wT()通过对RTAs的规范,进一步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由WTO成员组成的RTAs中的投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RTAs中,出现了涉及WTO的条款,同时对成员之间的贸易、投资产生影响。如2002年11月签署、2003年7月生效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反映了WTO对RTAs的影响以及两者的兼容和互补性。
    (三)WTO体制对BITs发展的影响
    在BITs中,也出现了涉及WTO的条款。如加拿大2004年BITs范本第5条第2款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以此种颁布、撤销、限制或创设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订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限。”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征收认定与《WTO协定》相联系,反映了BITs实践与WTO体制挂钩的新动向。
    (四)WT()体制对外国投资法发展的影响
    WTO 体制对各成员的外国投资法产生直接的影响。特别是,TRIMs协定直接调整各国的TRIMs,直接对各国的外国投资法产生影响。实际上,中国在加入WTO之前,为符合WTO体制的要求,根据TRIMs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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