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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犯罪情节--《基础正义》

    黄石勇 已阅86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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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犯罪情节
    按语:
    这篇论文与前面的《犯罪情节与刑法中的情节》都是我大学毕业
    论文的组成部分,本文曾投稿给我母校当年的学报《法学季刊》(现为
    《现代法学》),编辑部曾经答复我将择期刊用,但后来始终没能发表。
    大约一年后,我向编辑部索回原稿,稿件上还留有编辑老师当年拟刊
    用前修改过的字迹。借出书机会,我也把这篇尘封多年的文章一并收
    入,我自信文章的观点至今还没有过时。文章所引用的是1979年的
    刑法条文。
    犯罪情节是刑法上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所考虑的一个重要依
    据,正确认定犯罪情节,对理论和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长
    期以来,这个课题并没引起更多人的问津,我们可以说,犯罪情节问
    题还是一块未被开垦的处女地。本文,笔者试把自己对犯罪情节和与
    之有关的一些问题的初步探讨作一粗浅介绍,就教于学术界的老师,
    并谨向致力于这方面研究的各位同仁致商榷之意。

    一、什么是犯罪情节
    什么是犯罪情节?至今尚没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认为,“所
    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手段是否恶劣、犯罪行为的后果是否严重、
    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多或少、犯罪分子是初犯或是累犯、是个人实施或
    是结伙实施,以及在结伙实施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等。”(见统编教材
    《刑法学》第240页)有的人认为,“犯罪情节是指引起犯罪,实施犯罪
    以及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各种情况。”(见《安徽大学学报》1980年第
    1期苏灵雨同志的《试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文)也有的人认为.
    “犯罪情节是指引起犯罪事实的基本单位,即最小分解单位”。见(《政
    治与法律》1984年第5期王希仁同志的《论犯罪情节》一文),有的则
    干脆指出,“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
    境,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等等”。(见《民主与法制》1980年第4期)
    形式逻辑学告诉我们,一个概念的科学定义,不仅要揭示出事物
    的本质属性,而且要合理地确定与其内涵相适应的外延。从上述所列
    举的四种观点看,都没有能揭示出犯罪情节的本质属性,而无一例外
    地试图说明犯罪情节包括了哪些内容,这种单纯地从概念的外延方
    面下定义,显然是不符合定义要求的
    那么,犯罪情节的科学定义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犯罪情节
    是指组成犯罪过程,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量刑有关的各种
    事实情况。为什么这样说呢?
    理由之一,犯罪情节是指组成犯罪过程的事实情况。一个完整的
    犯罪过程,总是要由一系列的犯罪事实情况所组成,从犯罪预备开始
    到犯罪既遂为止,离不开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
    的手段、方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情节,可见,离开了犯罪情
    节,犯罪过程就不存在了。
    理由之二,犯罪情节能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是犯
    罪的事实情况,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能反映出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如,同是故意杀人,蓄谋已久、手段残
    忍的杀人比一般突发性的、手段较平和的杀人要严重,同是盗窃罪,
    但盗窃数额巨大的比盗窃数额不太大的也要严重。不管是从犯罪的
    动机、目的、或是从犯罪所造成的结果等等情节.它们都能反映出犯
    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但是,由于一个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是错综
    地交汇在一起的,有轻的,也有重的,所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
    只能综观整个犯罪过程,才能作出较正确的判断。
    理由之三,犯罪情节是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它能反映出犯罪的
    社会危害程度。为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32条、第48条、第67条
    作了专门规定,把犯罪情节作为量刑的依据,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
    来。因为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重罪重判。轻
    罪轻判,才能使量刑公平合理,刑罚其当,从而避免出现重罪轻判.轻
    罪重判的错误现像。判断犯罪行为轻重的标准,只能看犯罪行为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而犯罪情节是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尺度,所以,把
    犯罪情节作为量刑的依据,是客观的,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
    以上三个方面是犯罪情节所必须具备的特征,三者缺一不可,共
    同组成犯罪情节的本质属性。
    二、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与量刑有关的情节,也就是指作为对犯罪分子进
    行从重、从轻、加重、减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可见,量刑情节是量刑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情节也是一种
    量刑情节。但犯罪情节并不等于量刑情节。它们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主要表现在两者的外延方面,量刑情节的外延大于犯罪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了犯罪前的情节、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情节。犯罪
    前的情节主要指犯罪前行为人的表现,如犯罪行为人一贯表现好.犯
    罪带有偶然性,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要作适当的考虑。相反,如果行
    为人一贯作恶,横行霸道,量刑时就要相应地予以重处,比如我国刑
    法第6l条对累犯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犯罪后的情节,主要指行
    为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刑法第63条规定的自首等,都是对量刑
    有影响的情节。
    三、量刑情节与刑法中的情节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刑法中的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
    况。我国刑法中许多条文把“情节”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
    第10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分则
    中,把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那就更多了。如
    刑法第117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第120条规定的仿造、倒卖计划供
    应票证罪,第121条规定的偷税、抗税罪等等,就把情节严重作为这
    些罪构成的前提。此外,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又把情节恶劣作为
    该罪构成的前提。可见,刑法中的情节,可以起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
    的作用。
    刑法中的情节与量刑有关,我国刑法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如刑法
    第57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着重点为笔者所加)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也相应地把情节是否
    严重、恶劣或特别严重、特别恶劣作为量刑的依据。
    刑法中的情节与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具
    有量刑的依据这一特征。但刑法中的情节和量刑情节又存在差异性.
    这是它的个性所在,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管是犯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它们都是在作有罪宣告
    的基础上才存在的。但刑法中的情节不同,由于它本身具有划分罪与
    非罪界限这一属性,所以它的存在是不以犯罪构成为前提的。相反.
    如果犯罪已经构成,那么刑法中的情节所具备的那种划分罪与非罪
    的特征就失去了。此时刑法中的情节,就转变成量刑情节,原来意义
    上的刑法中的情节就不复存在。
    第二,刑法中的情节包含了更广泛的外延。如果说犯罪情节是量
    刑情节之一,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量刑情节又是刑法中的情节之一。
    刑法中的情节包括了除量刑情节以外的更多情节,具体分为:它包括
    了划分罪与非罪的情节,犯罪前的情节,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情节
    等。
    四、关于划分罪与非罪的情节
    首先应肯定,划分罪与非罪的的情节不是犯罪情节,也不是犯
    罪前的情节或是犯罪后的情节,所以,它也不是量刑情节。但是,作为
    划分罪与非罪的情节,它与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
    量变到质变的哲学演变关系。
    当划分罪与非罪的情节处于显著轻微,或者说这种情节不“严
    重”、不“恶劣”时,它就与犯罪及量刑无关。而当这种情节达到了一定
    程度,构成“严重”或“恶劣”时,这种情节就变成了与犯罪和量刑有关
    的情节了。实现这种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的原因,是这种情节对社会
    的危害性达到了那样一种程度,以致于违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惩
    罚。
    (五)关于刑法中情节的内容
    关于刑法中情节的内容,一些学者进行了分类。但由于他们往往
    混淆了犯罪情节与刑法中的情节这两个不同概念,其分类就不可避
    免地有一些不足之处。兹就《法学季刊》1984年第1期上的《犯罪情
    节刍议》一文,提出一些管见,与作者文敬同志商榷。
    首先,文敬同志认为,“刑法中的情节就是犯罪过程中和犯罪环
    境里的某些因素或某些环节。”把刑法中的情节局限在“犯罪过程中
    和犯罪环境里”,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中的情节不同于犯罪情节,把犯
    罪情节限制在犯罪过程中和犯罪环境里是正确的,但刑法中的情节
    就不行。因为它有更广的含义,正如本文前面所述的,它还包括了除
    犯罪过程和犯罪环境以外的情节。只要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都可以
    看作是刑法中的情节。
    其次,文敬同志的文章本身,就使这个观点自相矛盾。既然他认
    为刑法中的情节是存在于犯罪过程中和犯罪环境里,那么在对刑法
    中的情节的内容进行分类时,却把认罪情节包括在刑法中的情节之
    中。作为悔罪情节,坦白情节,抗拒情节这些认罪情节,又究竟是属于
    哪个犯罪过程和哪个犯罪环境?显然,它们都不属。因为认罪情节是
    犯罪后的事情,怎么能把它们划到犯罪过程和犯罪环境里呢?
    刑法中的情节,其内容也远远不止文敬同志所列举的三大类,即
    犯罪情节,自然情节和认罪情节。对刑法中的情节进行分类,应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l、.与犯罪无关的情节。这种情节是指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情节
    还没达到一定程度,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比如刑法第116条规
    定的走私罪,行为人虽然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但情节不严重的,
    仍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只属一种走私行为。这里的违反海关法
    规,进行走私等,就是一种与犯罪无关的情节了。
    2.犯罪前的情节。
    3.犯罪情节。
    4.犯罪后的情节。指犯罪后犯罪分子的表现等。如犯罪后有立功
    表现,接受改造或畏罪潜逃、抗拒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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