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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法概述--《商标权诉讼实务》

    袁光亮 已阅68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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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及其立法宗旨
    商标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
    在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商
    标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所有涉及商标和商标权的规范
    性文件。狭义的商标法仅指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的,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书以下所称的商标法,一般指狭义的商标法。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
    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
    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可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强调加强商标管理,而对商
    标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则是确立、保护商标专用权,使消费者
    通过识别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从而
    选择自己信任的商品或服务。而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
    了让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也就必须努力
    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降低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搞好服务,以
    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这样做,既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在客观上也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商标法的特点
    商标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不仅是商品
    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标应当遵守的准则,而且
    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商标法
    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商标法具有无形财产法的特征
    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虽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但
    主体对其所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是与对有形财产的排他性支
    配权一样的。所以,商标法以确认和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为其
    基本目的,以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保护商标权
    的措施和手段。
    2.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广泛
    商标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商标权人与国家商标管理机
    构、其他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以及商标权保护中的
    各种社会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在有关商
    标权的转让、继承、使用许可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
    商标注册、管理等方面商标权人和使用人与国家商标管理机关
    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有关制裁商标侵权及假冒商标行为方
    面还包括一些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商标法主要以调整平等民
    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其本旨,本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定位编
    著的。
    3.商标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
    商标法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法,绝大部分内容都属于实体法
    的规范,例如,商标权的归属、行使、保护以及商标权人的权利、
    义务等,但有关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等方面,又属于程序法
    的规范。
    (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成立和保护过程中应
    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注册是商标权成立的一个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
    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
    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
    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
    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
    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
    者可以获得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
    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
    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
    册原则。
    2.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
    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所谓申请在先,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
    中优先考虑先申请一方,不管该方是否使用该商标,只要先提
    出申请,其申请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
    是指当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可以以使
    用在先原则作为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补充。《商标法》第29条
    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
    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
    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参见经典案例1)。
    这就是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可以证明商标使用的证
    明材料有:商业上的商标广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材料;交
    易文书(例如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的照
    片等等,但要求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一定要显示出所要证明的
    商标。
    3.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商
    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
    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明确了商标集中注册的原则,即全
    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
    权办理商标注册,这有利于注册商标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分级
    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
    商标管理工作,这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
    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根据商标法
    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既为当事人解决商标权
    纠纷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商标权人获得最大的保护,还可以
    强化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
    此外,我国商标法还遵循保护商标权原则、保护合法竞争
    原则、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生产、经营者、服务者利益原则以
    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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