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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经济”的观点--《民法劝学》

    【日】星野英一 已阅4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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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观点
    (1)越南的例子
    越南法学家作了如下发言:如果法律制度改革成功,社会经济
    就能得到发展,改革失败,则社会经济将会停滞。我们的基本政策
    是,在政府管理下的“社会主义指导的市场经济规则”。因此为了

    取得改革的成功,我们最重视与经济相关的各种法律。
    越南法学家称这些法律为“经济法”,但这里的“经济法”的含
    义,比日本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大学教授的课目里,学者称为
    “经济法”的领域要宽,是指与经济相关的全部法律。
    重要的是越南法学家所称“经济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再
    来看一下越南法学家的发言,“经济法不仅承认越南的自由经济原
    则,还为其实现提供充分且牢固的根据”;“所有的越南国民,只要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能够设立自己的事务所,或者与他人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作社之类事业形态的公司”,就是说,
    “扩大能够设立企业的主体的范围”,“事业的选择、经营规模、投
    资地以及自由经营权的其他要素”等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包括国营企业在内,所有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与企业的
    财产、劳动、工资、商品、服务价格等相关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拥有
    决定权”。进一步地,确认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包括“自由选择
    交易对象”、“自由决定交易的内容(对象、价格、义务履行期日)以
    及为了保证其严格履行的财政性责任处理等”。并且,“不问所有
    制形态、经营规模,所有的企业经营者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得
    到了承认。
    总之,“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经营和自由
    竞争”。为此需要确立“统一并且确切的‘游戏规则”’。
    最后,通过完善“解决经济纠纷的审判机构”,可以使“企业经
    营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另外,越南法学家还说,今后的问题是,明确证券市场的原则,
    尽早建立证券市场,制定证券交易法,为确保健康的竞争而制定防
    止不正当竞争法,为使“投资者能够安心经营”,要把经济政策的
    重要决定从政府决定或者部委命令上升到法律层次。在越南的日
    本企业负责人希望越南加强法律和法律程序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培养善于运用法律的法律家。另外,在具体制度上,希望担保法制
    得到完善。
    (2)中国的例子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中国的情况。中国的法律家也发表了与
    越南法律家大致相同的观点。所谓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是
    在政府宏观调控之下进行有秩序的健全、公正竞争的“竞争经
    济”。这和体育运动是一样的,因为是按照规则来进行的,所以需
    要制定规则。这要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关
    于市场主体(企业、公司、个人及合伙等)、市场行为(契约、特别是
    有关筹措资金的市场行为)及其客体(物权、知识产权),以及维持
    市场秩序(政府活动的控制、禁止垄断)的规定,重视保护当事人
    权利和意思的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等。
    日本实务家对中国的意见与对越南的意见大体一致。
    (3)俄国的例子
    除以上两个国家外,俄国也在制定民法典。
    新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包括总则、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债权总
    则三编,其大部分从1995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总则规定了
    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以前的民法典的原则相比,最显著的特征
    是规定了契约自由和私人所有权不可侵犯(第1条第1款)。
    更具体的,可以举出以下一些例子:作为所有权和契约的主
    体,所有的市民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17条),关于
    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人的详细规定(第四章),俄罗斯国家在民
    法关系上与市民、法人是平等的(第124条)。
    关于所有权,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被合法保护的利益,所
    有者就能够支配、使用、处分所有物(第209条)。除物、知识产权
    外,还列举了劳动和服务、信息、商业上的秘密、人格权等(第128
    条),这一点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相比别有意味,但重要的在

    于明确地规定了原则上这些对象能够自由地所有,自由地交易(第
    129条)。这好像与关于所有权、契约自由的规定是重复的,乍看
    上去让人觉得宣言性意义更大。
    契约自由也同样被加以详细规定。人(包括法人,下同)可以
    自由地缔结契约,规定其内容。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人缔结契约
    时不受强制(第42l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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