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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改制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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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国有企业改制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1 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类型与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的类型
    国有企业实施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要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主要类型包括:
    ·吸收增量型
    将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作价出资,通过吸收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法人投资人股的
    方式增加企业资本总量,降低企业国有资本所占比例。

    将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转让,吸收各
    种非国有股东投资入股,全部或部分退出国有资本,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对实行存量
    资产置换的部分大型企业,可从其税后未分配利润或资产转让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
    入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不再转增国有资
    本,实行直接减持。
    ·扩股弃权型
    在保障国有资本权益的前提下,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增资扩
    股权,增加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降低国有股比重。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反映在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实践中主要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企
    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债权转股权等方法。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投资入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
    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其实质是对企
    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有以下两种方式:
    (1)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
    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造为国有
    独资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吸纳其他投资者对企业参股,将
    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后,为实现产权多元化,还可对国有独资有限
    公司进一步改制,改制模式包括变为国有控股、民营企业控股、外资企业控股、企业管
    理层与职工组成的持股会控股的企业,等等。各种不同的改制模式,不仅将直接影响
    企业未来的发展命运,也将决定我们国企改革的走向。
    (2)国有企业部分改造为公司
    国有企业部分改造为公司,是指企业以其部分资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
    司,保留原企业情况。
    ·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我国集体经
    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结合,是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
    民主管理,是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结合。
    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国有小企业改造的一种形式。其中职工买断式股份
    合作制是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方法。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公司法》生效前即已产生的一种既已存在的企业形态,法律
    与政策制定者受到“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一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而未坚持投资者
    才是企业终极的、真正的所有者这一理念,是对传统企业形态的一种妥协,其结果是致
    使其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督,且导致经营者理念的模糊与混乱。
    因此,股份合作制只应是企业改制中所产生的一种过渡形式。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并非是一种最优选择。
    ·国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公司
    或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其一部分资产或营业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具有法人资
    格新公司的,原公司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行为。
    解散分立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依法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企业
    注销的行为。
    ·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
    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政策性债权转股
    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两种形式。
    改制企业与企业外部债权人协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务重整或债转股。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经国家批准可以实行债权转为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
    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经与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将其债
    权转为股权;改制企业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可以回购或豁免企业债务,回购的债务按照
    原账面数与支付的回购款的差额转作资本公积,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
    免的债务,按照豁免额转作资本公积。
    ·国有企业出售
    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的行为。 .
    ·国有企业兼并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
    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包括: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
    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是指,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
    购买式兼并是指,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其特征是以现金换资
    产, 不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吸收股份式兼并是指,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投资于兼
    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股东。
    控股式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受让其他企业的股权方式,实现对标的企业的控
    股。控股式兼并是股权收购的一种形式。
    改制模式现状
    在世界银行资助下,2005年5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做了《国有企业
    改制重组调查研究报告》,据报告样本得出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在全部企业
    中,只有30%的企业在改制后由国有变成了非国有企业,70%的企业则保持了国有控
    股。而且,在改制后的中央企业中,仍保持国有控股的企业占到近9成。
    而在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模式中,由企业的管理层与职工持股会控股,是所占比
    重最大的改制模式,大约占到50%,而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比例约20%,外资控股的则微
    乎其微。
    1.2国有企业改制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类型包括:吸收增量型、存量置换型、扩股弃权型。以这三种
    类型进行企业改制的结果是企业主体变化、财产占有变化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除了
    企业国有产权划转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情况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对企业产权
    结构的重新调整,是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就是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
    1.3企业NI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条件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
    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
    制事项。
    (2)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
    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
    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
    再进行改制。
    1.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区别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审批程序和交易规则。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为例,《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
    适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产权主体,但对于国有股权的转让而言,与非国有股权的转让
    相比又有特殊要求,两者主要区别表现如下:
    (1)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地方政府所出资企业;而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只需股权持有人决定。
    (2)转让国有股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
    估及财务审计等,而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由
    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
    (3)在转让国有股权后,如果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涉及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必
    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
    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而转让非国有股权不
    存在此问题。
    (4)在一般情况下,转让国有股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而转让非国有
    股权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由转让人决定。
    (5)转让国有股权价款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
    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而转让非国有股权
    支付方法和期限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
    (6)关于管理层收购问题,国家规定禁止大中型国有企业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同时对转让程序、受让人的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非
    国有股权的转让完全由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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