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我国现代合同的发展
合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尤其是商
品交换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并且是交往、交换等活动由依靠习惯调
整上升为依靠法律调整的产物。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变化,
中国的合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合同曾经一度
濒于绝迹、合同传统也几乎从此断代,、但自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以来,合
同又得到了新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世纪50年代,中国连年战争终于结束,但由于战争的破坏整个大
陆的生产力非常低下。为了满足城乡生活、军事活动、基本建设需要,政
府或其部门大量地与私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订货采购、统购包销合同,
以使产品能够满足需求.
在此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通过对加工订货合同的审查鉴证、
督促检查、调解仲裁纠纷和违约处理等方式,严格加以干预。甚至大宗合
同需要审批、零星交易需要备案,其目的是既要保证私营企业保有一定利
润以扩大再生产,又要防止因追求利润而盲目发展。同时,工商部门对于
私营企业的违约行为有权予以批评、警告直到停止加工等处分。
当时的加工订货合同虽然表面上是平等的,由于从签订到履行的各
个过程中都有国家机关进行干预,私营企业对于合同无论是拒绝、讨价还
价、变更、违约都会有极大的政治风险。而到了"32反”运动时期,某些如
少用原料、降低品质或挪用原料而延期交货等行为,在达到一定数额后有
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1956年在城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1958年在农村的人
民公社运动,以及国家对农副产品实行计划统一收购,国家有步骤地建立
起了全面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订立合同必须根据计划,合
同只不过是实现计划的手段和过程形式,主要表现为计划合同的形式,一
般称之为经济合同。除对外交往外,国内的经济交往主要是按计划进行,
一张单据、一份表格便足以决定产品的命运,企业的生产与其说是经济行
为不如说更像是一种行政行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微乎其微。这种
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合同已经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以至于许多地方、行业
便以物资调拨单取代了经济合同,甚至于合同法以前的经济合同法律都
多少带有这一时代的遗迹。
至于“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更主要的任务是政治任务而不是经济
任务,连营利和亏损都已经无所谓,更谈不上用合同来进行交易了。
自从我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以来,特别是强调发展市场
经济以来,中国大陆进入了少有的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调整经济秩序的《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
品购销合同条例》等纷纷面世,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
用。今天看来,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过于粗糙,但这是当时经济、社会发
展状况的真实写照,也与同一时期的经济发展一样是时代的产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以及中
国加入WTO,中国的合同文本进入了一个注重当事人意志、向国际接轨、
强调合同严密性的新时期。其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合同从寥寥数语逐步演
变成“长篇大论”甚至“铺天盖地”。因而,与国外合同在篇幅及内容结构
上的差距在不断的缩小。
抛开计划经济时期的合同来看,从国内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
十分明显的四个阶段,而每个阶段的特征都是与当时的经济、法律的发展
形势密切相关的。
第一阶段是抄合同、参照范本的阶段,始于中国大陆转为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开始阶段,即上世纪8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合同内容相对简
单、结构相对松散,多以范本或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合同为基础而设立。
这一阶段的合同管理也是十分松散、混乱的,空白合同满天飞是这一时期
合同管理的典型特征。
第二阶段是自行建立范本体系的阶段,始于市场经济意识进一步加
强以后。在吸取前一阶段合同过于简单而产生争议的教训之后,部分企
业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管理上均加大了力度。这一阶段始于上世纪90
年代初期,许多企业有感于范本合同不能满足需要且法律规定未能充分
用足,而另行设计专用的合同,对过于简单的范本合同中没有的内容加以
明确。与此同时,对于合同的管理由于吃足了苦头也开始禁止使用盖章
的空白合同..这一时期的合同以约定履行地、解释权、管辖地为特征。
第三阶段是以部分强势企业发展出“霸王合同”阶段..通过长期的努
力,部分企业初具规模,甚至在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丰厚的利润使这类
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请得管理、法律方面的高手,加强其管理及风险控制。,
在合同方面最简单的便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限制对方的权力、扩
大自己的权力来单方面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阶段始于上世纪九十年
代中晚期,以在合同中设立不平等的条款为代表。同时这一阶段的合同
管理进一步得到加强,已经出现了全部由律师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的企
业,所需的签订合同的制度也已经得到完善。
第四阶段则是对合同本意的回归,许多企业意识到霸王合同存在不
尊重对方的缺陷,加之充分竞争使许多企业难以长久保持在某一行业中
的强势地位,霸王合同已经日益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为供求关系已经
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几乎没有产品可以免于其他企业的竞争。同
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授予了合同当事人极大的权利,也规
定了使用格式合同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交易的需要也使应该约定的内
容增多,一部分有国际管理理念的大公司已经开始规范其法律文书体系,
以建立更为完善的合同体系为标志,相对公平地约定权利义务。
应当说,中国现代合同的理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
才真正开始,并逐步进入理性时代。这一时代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
纪初开始,具体体现是公章、合同的审批管理手续十分严格,合同的内容
也越来越多、条款越来越细,并真正开始向国外大企业的规范化的合同文
本看齐、接轨。
三、我国合同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
目前,就总体而言,虽然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部分企业的合同的确
已经达到极高水平,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行业不同、管理水平
不同,总体上法律体系还在建设中、民事主体尚缺乏讲究精确的习惯,因
而大陆的合同总体上还是处于发展阶段。
这样的评价或许有些苛刻,但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合同大多仅有简单
的约定,许多应当明确的内容未加明确,总体上比较简单、粗糙。目前只
能说合同比计划经济时代有了巨大的变化,因为毕竟脱离了仅凭一张表
或一个电话就订立一份合同的时代。
合同文本过于简单、短小必然有许多内容语焉不详,也会不可避免的
引起履行中的扯皮甚至赖账等行为,由于合同条款不严密而导致的纠纷
也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语焉不详的合同或表
述更给不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由于
数百年商品经济的不断推动、法制的完善,及律师执业经验和回避风险经
验的不断积累,复杂、严密的合同已融为商品经济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在上世纪90年代中,当中国的律师面对美国律师所提供的七十二页
A4纸的合同和同样主题的国内的仅有两张16K纸的合同,深深感到这
反映出的不仅仅是几十年的差距,也反映出了发达程度、工作方式的区
别。
而在90年代末,一些国内合同的复杂程度已经不在国外的合同复杂
程度之下,因为一大批年轻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已经深刻认识到合同
的重要性,力图利用合同中的约定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保护自
己。
如前所述,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后,中国大陆的合
同才随之进入回复合同本来面目的理性时代。在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纷纷根据实际需要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制作新的范本合同供经济交
往活动参与者参考,经济活动的新模式、新理念已经纷纷突破原有模式,
需要新的合同来规范。中国的律师及企业业务人员也纷纷打破旧体系,
另起炉灶对既有的合同框架体系进行修改,中国大陆的合同真正进入了
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
从总的趋势看,合同水平的提高与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步发展。随着
经济的发展,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人们对于产品的要求及交付产品的要
求也越来越苛刻,交易已经到了需要大型、复杂的合同来进行约定的时
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应运而生赋予了合同各方更多的可约定
的权利,也为合同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管理水平的提高也都为合同的规范化、严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今后的合同不但会越来越复杂,而且会越来越体系化、专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