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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中的学术观点与裁判意见--《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孔祥俊 已阅4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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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司法中的学术观点与裁判意见

    ——裁判中的个人人格与职业人格
    不能仅仅基于他们个人观点而采取行动,正是他们所应遵循的准则。
    ——[美]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
    最重要的是,人们可以说鲍克法官的判决意见本身完全未曾展示出
    他的学术造诣。根据鲍克法官的判决书,不会有任何一个美国的名牌法
    学院聘任他。尽管我推崇他的学术著作,他以往的学术著述,且尽管我支
    持他受任最高法院,但他放弃了那大刀阔斧和极端化的学风而转采审慎
    累积式的方法去思考法律,因而如果他还想再做耶鲁法学院教授的话,我
    认为他已经不够格了。
    ——[美]普莱斯特
    法官既会有个人的学术观点和个人信念,在裁判时又必须受职业的约束,不能
    唯个人观点和信仰是从,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处理好学术观点与裁判意见的关系。
    法官必然会有个性且个性对其职业判断必然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和渗透,但个人不
    能如脱缰野马那样纵横驰骋和无拘无束,而必然受职业本身的局限和约束,这就要
    求法官必须处理好个人人格与职业人格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对于司法而言
    具有重要意义。正如评论者在评价美国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明智时所指
    出的,“他能极其清楚地辨别个人的信念和公开的判决”。[1]这里首先举一个发生
    在美国的一场论述法律学术与法官职业关系的典型事例,然后再对该话题作初步
    的探讨。
    一、鲍克任命之争的学术论辩
    1987年,里根总统对罗伯特.鲍克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引发了一场颇有声
    势的政治风波,其中焦点之一是如何看待个人学术观点和职业观念的关系。耶鲁
    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普莱斯特为此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辩护。
    鲍克原是司法部副部长,后出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他曾为耶鲁大学法
    学院教授,是一位著名的保守主义者,以尖锐抨击隐私权、民权立法以及反对最高
    法院取缔避孕禁令和废止华盛顿特区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各个判决而著称。反对
    提名者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鲍克运动。
    在参议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普莱斯特以学术与司法的关系为主题,为鲍克进行
    了辩护。
    普莱斯特指出:“鲍克的学术作品是激烈的、吹毛求疵的和走极端的。”他的反
    垄断法著述“指责以往85年间所有最高法院判决先例乏善可陈。所有这些判例都
    有意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单一的方面,即消费者福利而排斥其他”。但是,这些作
    品不应代表鲍克出任法官后的性格。
    普莱斯特指出,该两者的不同源于学者与法官的角色差异。法官必须心态开
    放、中庸且尊重过往的权威。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现代法学学术的形态
    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那些逐鹿于法学学术前沿的学者们自觉接受了自然科学的
    研究和治学风格,这种风格包括开发出一种普遍性的理论而为思考现象提供一体
    化的方法,并进而展示这种新的理论或观念优于以往的各种理论和观念。而且,如
    科学领域一样,这种学风已经并正在导致最有报负心的法学家之间的激烈竞争?
    这种竞争围绕着由谁宣布和由谁确认某种支配性的法律理论,并推出了许多新的
    理论和观念。这种学风导致了观念的夸张,且是带有某种目的的扩张。为鼓吹某
    种观念的重要性,学者们只有将该观念推到极致的地步,使之暴露在最为刺眼的光
    线之下,方能使人们认识其重要性。正是这种学风而非鲍克法官的性格或个人信
    念,导致了他所发表的著述的极端过度取向。
    普莱斯特认为,一旦鲍克担任法官,他的处世方法就会顺应他的新角色。他在
    判决中的见解将是“合理的、中道的,而且普遍尊重以往的权威”。普莱斯特甚至对
    鲍克成为法官之后的转变做出如下惊人的评价:
    “最重要的是,人们可以说鲍克法官的判决意见本身完全未曾展示出他的学术
    造诣。根据鲍克法官的判决书,不会有任何一个美国的名牌法学院聘任他。尽管
    我推崇他的学术著作,他以往的学术著述,且尽管我支持他受任最高法院,但他放
    弃了那大刀阔斧和极端化的学风而转采审慎累积式的方法去思考法律,因而如果
    他还想再做耶鲁法学院教授的话,我认为他已经不够格了。”
    普莱斯特在此阐述了他对法学家与法官之间的区别的见解。
    首先,判决书意见注重的是法律的合理性,而不是展示法官个人的学术造诣。
    对于公民而言,他们是被法官阐释的法律所管辖,法律具有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学者而言,学术成就(无论是刻薄还是极端)是最重要的价值。
    其次,对于法律的框架必须是什么这一真理的确切理解的差异。司法讲究合
    理和中道,这使其丧失了对真理认真追求的资格,紧随其后的就是那合理的和中道
    的观念的失真。法学效法自然科学的学风,严肃的法律学者应当是有志于成为科
    学家的人,而科学的方法就是山中之王的残忍游戏。纵使世界消亡,也要真理不
    倒,这是学术的追求。
    最后,方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好法官必定是一个蹩脚的学者。法官接
    受的是“审慎累积式地思考法律的方式”。法官逐个案件地思考,重点聚焦在具体
    案件的特定事实,以尊重法律的完整性的方式在为做出判决所必须的最低限度内
    运用抽象力。法官观察案件是采用长期接受的分类方法,每个案件大致上就是它
    外观上给人们展示出来的那个样子。相反,学者们“追寻一种普遍化的理论以便为
    思考现象提供一种一致性的方法”。他们在最大可能的限度内运用抽象力。他们
    对现象的解释是运用理论来提出隐藏在杂乱无章的表象背后的某种秩序。·
    当然,普莱斯特关于判决意见与学术观点的差异的主张未必完全有道理。事
    实上,许多学者对此已表示了反对。有人还认为,这是普莱斯特出于政治上的需
    要,想通过解释来消除人们对鲍克以往记录的顾虑。但是,该论辩突出出来的法学
    学术观点与判决意见的关系,对于法官和司法而言却是很有价值和启发意义的话
    题。
    当然,尽管普莱斯特的辩论很深刻和很精彩,但鲍克的提名最终未被通过,其
    深层原因乃是美国社会价值观的严重分裂。如论者所说,“如果说鲍克被他的反对
    者妖魔化了,他们不时地说他对压迫现象漠不关心,那么,他的支持者们无疑又神
    话了他,他们将他视为大力神般的人物,时刻准备着清除过去几十年中司法管辖所
    玷污的法院。最终,他的提名被参议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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