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律师的“处方”
律师常常把自己的职业和医生相比。因为治病或预防疾病,人们会
去看医生;解决纠纷或防范纠纷,人们也会找律师。医生会开出药方或给
出治疗和保健方案;律师也会提供律师意见或解决方案。根据病情的需
要,医生可能会操刀手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也会代理当事人出庭。
总之,无论医生还是律师,都不可避免地要向病人或当事人发表自己对病
情或案情的意见和建议、给出处理方案。因此,如果借用医生“处方’’这个
概念的话,我们会发现,律师执业时也要向当事人开处方。医生的处方,
如同杰拉尔德;温伯格(cerald M.wenherge)在《咨询的奥秘》“咨询师的
百宝箱”①一书中所说,“每一个处方都有两个部分:药物和确保药物正确
服用的方法。”在律师给当事人开出的“处方”中,同样需要这两部分。律
师处方中的“药物”由各种法律专业知识组成,而“服用方法’’则体现了律
师处理问题的专业技能。
目前,国内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和公司内部法律顾问)通过在
法学院或其他方式的学习,已经有获取法律专业知识的途径,但是,往往
缺乏获得执业技能的渠道。与执业技能相比,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传授法
律专业知识,如对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的介绍和讲授。
从对法律专业人员的考核内容上看,即使是从事律师执业必须通过的国
家司法考试,在客观上也只能侧重考察未来从业者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
握情况。打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一旦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只要在
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定的实习期(现在是一年),便可以拿到律师执业证开
始执业。在作为实习律师的这段时间里,未来的执业律师往往被律师事
务所安排做辅助性的、事务性的工作,如案卷整理、归档,以及法律、法规、
案例的查询等,有时甚至是行政事务工作。因此,我们不难看到,实习律
师在学校没有学到从业的技能,在开始执业之前也没有受到执业技能方
面的培训(无论是否系统)。因此,事实上,许多人是在缺乏执业基本技能
的情况下就开始执业了。同时,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细分和竞争的因素,为
了争取到业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和强调法律服务的
专业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喜欢给自己贴上这样或那样的专业标签,
如证券专业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等。与林林总总的
法律专业门类相比,律师从业基本技能被认为是一种经验,是一种非知识
性的、需要且也只能在实践中摸索、感受而获得的东西。这样,从学习、实
习到执业的各阶段看,律师从业技能这类基础性的问题实际上被忽略了。
即使律师从业技能的重要性被大家意识到,也缺乏相应的获取途径。于
是出现这样的现象,刚开始做律师的人会发现,自己系统地学习了法律,
获得了法律学位,考取了律师资格,甚至已经经过相当长的实习期,可还
是不知道如何从业;而那些已经执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在跌跌撞撞、摸
爬滚打的从业生涯中,可能摸索出一些经验,但对于执业技能还是缺乏系
统性和规范性的了解。总之,应当能够独立执业的律师在需要开出“处
方,,时会感受到,自己只有“药物”而缺乏“确保药物正确服用的方法”。
并且,由于缺乏使用方法,直接导致不能把已有的“药物”派上用场,或者
是“用药不当”而产生副作用和恶果。
从现象上看,这些问题是因为不知道如何对现有知识进行转化,即如
何用书本知识来解决现实问题。似乎症结在于缺乏经验。但是,如果更
深层次地分析这种不知所措,我们会发现,它实际上反映了不知道怎么
做,也就是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该干什么事”,这实际是一个技能问题。法
律服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律师只有法律知识而缺乏相应的执业技能,是
无法给当事人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的。因此,本书将律师执业的基本
技能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加以介绍,希望将作者在从业过程中学习、感受、
领悟、摸索、积累的“经验型的知识”(当然也包括失败的教训)介绍出来供
大家分享或讨论。
本书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律师思维方式的。换句话说,执业技能
是关于律师应当“怎样干”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干”的,思维方式则是关于
律师应当“怎样想”以及“为什么要这样想”的。如果说执业技能这个问
题,因为种种原因被忽视了的话,比之更为抽象的思维方式这一问题就更
容易被忽略了。虽然说,从逻辑上讲,似乎只有先知道“怎样想”以及“为
什么要这样想”,才能开始了解“怎样干”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干”。但是
有意思的是,对于那些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的人,他们往往是考虑不到思
维方式这个话题的。思维方式往往是那些经过了一段时间执业之后的律
师才会思考的问题。换个角度理解,思维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
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①思维是从实践中产生的。这样
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只有具有执业体验之后才会关注和理解律师的思维
方式。
总之,本书将讨论法律专业知识以外的要求,即律师的思维方式和基
本技能。为了展开讨论,书中不可避免地用到一些案例或样本。虽然其
中某些例子来源于作者的律师业务活动(为保密起见已做过“技术处
理”)。但是,这些例子并不是在“以案说法”,或给读者一个什么样的“范
例”。引用它们只是为了举例说明律师的思维方式和执业技能。读者在
阅读时也应以这个角度去读,去想,而不应考虑其中的法律观点、法律道
理,甚至作者的一冢之言。
上面有关从业技能和思维方式的话题都是以执业律师为例谈的。但
是,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并不是阅读本书的先决条件。因为,执业
律师的思维方式和执业技能对于从事类似律师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公司
内部法律顾问,同样可以借鉴。而相对于缺乏专门、系统执业训练的社会
律师而言,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缺
乏职业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技能的现象可能会更突出一些。以公司内部
法律顾问为例,他们的角色类似本书中的执业律师,而公司的其他部门就
是他们的客户或委托人。另外,在写作本书时还考虑到,对于那些需要和
可能需要和律师打交道的当事人来说,对律师思维方式和执业技能的了
解,也有助于他们选择律师、评价律师的工作,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