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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诉检察官概述-《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理论与实践》

    黄京平 已阅215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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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 主诉检察官工作

    第一节 主诉检察官概述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而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韩杼滨检察长指出: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要打破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司法工作的旧模式,冲破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统一的新的办案机制。因此,这项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革公诉工作的管理体制,改变单纯由检察官审查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决定的层层把关的工作运行体制,实现权利、责任、利益的有机结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关键是“放权检察官”,或者说是“还权检察官”。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主诉检察官是一个核心角色。无论是事务检察官的侦查监督、阅卷审查工作,还是检察书记员的全部记录和有关事务性工作,都是围绕着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而展开,并受主诉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的。那么,什么是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有哪些?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办案理念?这是我们在理论上探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践中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时,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

    一、主诉检察官的概念和职责

    (一)主诉检察官的概念
    主诉检察官,是指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其一,主诉检察官是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了主诉检察官很大的程序决定权和一定的实体决定权,因此,对主诉检察官的素质也必然提出很高的要求。在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方面,各地普遍采取条件从严、职数从严、程序从严的政策,要求担任主诉检察官在任职资格上:一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二要具有检察员的法律职称;三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四要有丰富的起诉工作经验。在选任程序上:一般要经过本人申请、起诉部门推荐、政工部门考核、党组和检察长任命等程序。①如海淀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考评办法规定如下:任职资格:政治品德上可靠;检察员或者具有5年以上起诉实践经验或者从事检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起诉实践经验的助理检察员;表现突出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工作年限可以放宽到3年以上;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公诉人的可直接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具备出庭公诉工作的必备素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评办法:应聘人员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由检察院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应聘者进行有组织的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应聘者进行业务水平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考评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业绩、业务素质及公诉水平等项评定。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主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必须具有检察员的法律职务,特别优秀的或荣获省级以上优秀公诉人称号的助理检察员,也可以被选任为主诉检察官;必须具备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较强的表达能力、论辩能力、法庭应变能力;应当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高尚,品行端正,忠实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审查起诉工作或从事其他检察工作的经历;身体健康,适应出庭的。选拔和确认主诉检察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所谓“公开”,就是要公开选任条件,公开选任程序,公开选任结果;所谓“平等”,就是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检察官有同等的机会参与选任过程中,不能搞“内外有别”;所谓“竞争”,就是要合理确定主诉检察官的职位数,由符合条件的检察官竞争上岗,宁缺毋滥;所谓“择优”,就是在选任确定主诉检察官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条件,优中选优,不降低标准。具体选任程序为:确定本院主诉检察官的职位数;公布选任主诉检察官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检察官个人报名,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检察院考评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与竞聘人员名单;公布选任程序;举行统一的资格考试;进行综合考评。
    其二,主诉检察官是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检察官。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出庭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席法庭审理、行使公诉权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能否胜任这两项工作,除了要看检察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以及过硬的办案水平外,还取决于我们的办案机制是否符合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特点和规律。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无论是侦查办案机制,还是公诉办案机制都是建立在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没有根据各项检察职权行使的特点和规律,采用不同的办案机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将“个人办案、集体讨论、领导决定”这一比较适合侦查办案机制的模式套用在公诉办案机制上,并由此产生如下弊端:一是违背公诉办案规律,限制个人才能的发挥,不利于优秀公诉人才的脱颖而出;二是违背诉讼经济原则,办案环节过多,诉讼成本增加,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三是违背权责相符原则,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要使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中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检察权(包括程序问题上的决定权和实体问题上的审查决定权和建议权),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员的办察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获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
    其三,主诉检察官是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既是依法享有一定职权的主体,同时也是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主诉检察官除应当模范履行《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由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的决定负责; (2)由主诉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或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负责;(3)主诉检察官在执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过程中有过错或者懈怠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主诉检察官应对其助手工作中的重大过失承担责任。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故意行为,主诉检察官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的职责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它表明了主诉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是主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
    1.观点分歧
    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首要前提是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如有人认为,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即案件处理权和业务管理权。其中案件处理权又可分为案件决定权和案件建议权。决定权包括:主诉检察官对本办案组承办的案件有提起公诉权、自行决定补充侦查权、移送起诉权、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权、建议休庭权;建议权包括:决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权,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权,决定改变案件管辖权,不起诉权,撤案权,起诉后变更、追加、撤回起诉权。提请抗诉权等。业务管理权主要是指主诉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督促、检查本组的办案工作,核准、签发有关法律文书,协调与办案有关的事宜等权限。①有的认为,主诉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决定起诉权;补充侦查决定权;不予起诉的建议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酌情处置权;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建议权;提出抗诉、支持或撤回抗诉的建议权;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检察决定权;提请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建议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由检察官独立行使的职权。有的认为,主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四种主要职责:一是领导、指挥事务检察官依照普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二是主持检控室内部的合议工作,对检控室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主诉检察官有权而且应当召集事务检察官进行讨论、研究与合议;三是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必须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普通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四是部分承担法庭庭审的监督职责。除上述职责外,主诉检察官还享有以下职权: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享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权;决定追诉漏罪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权;决定改变案件管辖权。除上述以外的权力,仍须由主诉检察官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①
    2.设置原则
    我们认为,科学、合理地确立主诉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开一定的原则,所确立的主诉检察官的职责权限,要么脱离实际,在实践中寸步难行,要么脱离法律,不合现代法治原则。在我们看来,设置主诉检察官职责时,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责权统一原则。责权统一是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也是设置主诉检察官职责权限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权限是履行职责的保障,责任是正确行使权力的条件。只有当检察官所承担工作责任为与其职权相适应时,才能调动和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如果责任大于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等;反之,如果权限大于责任,则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二是“抓大放小,逐步放权”原则。在目前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主诉检察官职权设置应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即那些对检察工作质量有较大影响的权力仍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掌握,而大量的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及诉讼程序中有关事项的决定权则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待司法制度的改革较为成熟时,再扩大主诉检察官的权力。三是依法设置原则。所谓“依法设置原则”,是指主诉检察官职权的设置,应当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有关检察权限的规定。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不能随意改变,特别是法律规定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虽会决定的事项不能仅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四是“相当原则”。所谓“相当原则”,是指主诉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权力应与该决定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相适应。把握这种“相当性”,大致可以考虑四个因素:其一,考虑决定的性质,看其属于程序性决定还是实体性决定;其二,考虑问题的影响程度,看是重大决定还是一般决定;其三,考虑问题复杂程度,看是一般问题还是复杂问题;其四,考虑事项本身的属性,看是事实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①五是监督制约原则。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实行主诉检察官对一般案件有独立的决定权,这与以往的办案机制相比,减少了办案环节,但同时也减少了监督制约的关口,客观上使得主诉检察官滥用职权和出现差错的概率增大,所以,在放权于检察官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的目的是为了使主诉检察官正确行使职权,而不是阻碍、束缚其行使检察权。②
    3.职责权限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两个部分。其中职权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主诉检察官可以自行决定,独立行使的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决定案件提起公诉、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改变案件管辖;传唤、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依法延长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传唤证人接受询问;追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向检察委员会提请抗诉;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勘验、鉴定等;改变案件定性或减少原认定的事实,不影响法院量刑的;决定赃、证物及其他扣押物品的移送;制作、修改、发送起诉书、补充侦查函等法律文书;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其他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授权主诉检察官行使的决定权。
    二是主诉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具体包括: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作不起诉处理的;减少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实的;撤回起诉的;决定对案件终止审查的;决定抗诉、撤回抗诉的;决定赃证物发还的;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需要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的;上级交办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第一种属于主诉检察官的决定权,又称之为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权限;第二种属于主诉检察官的建议权,又称之为主诉检察官的限制权限。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不能由主诉检察官行使。此为主诉检察官的消极权限。
    主诉检察官应当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1)一审案件主诉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案件或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的决定负责;(2)由主诉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讨论决定的,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所作的决定负责;(3)主诉检察官根据其职权范围有权决定的事项,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改变主诉检察官的决定的,主诉检察官不对该决定负责;(4)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改变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意见,主诉检察官对被改变的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决定不承担责任;(5)因主诉检察官的意见未被采纳而造成错案的,主诉检察官不承担责任。但主诉检察官在执行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过程中有过失或者消极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6)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责任;(7)事务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主诉检察官所作的决定不承担责任。主诉检察官应对事务检察官工作中的重大过失承担责任。事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故意行为,而主诉检察官没有过错的,由事务检察官承担责任;主诉检察官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监督制约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义,是“放权检察官”,或者称“还权检察官”,使检察官真正成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然而,授予权力而不加限制和监督,必然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因此,独立办案与监督制约(即“放权”与“限权”),是主诉制实施中的一个基本矛盾。对于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方式,目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负有监督责任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部门领导对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解和检查。了解和检查的途径包括听取汇报、过问情况、跟踪考察等;另一种也是更为经常、更为重要的方式,是法律文书备案和审查制度。①有人认为,对主诉检察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制约,是放权的一个方面。监督制约方式主要有:一是组内监督。即要求办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办案小组讨论,小组成员与主诉检察官意见相左时,必须将案件报部门负责人呈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个案监督。即要求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各个环节将主要法律文书报本部门备案审查;三是日常监督。即起诉科(处)长通过分配案件、工作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事项等工作,了解掌握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应当受到有效的制约,这是防止滥用权力,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前制约,也称预防性制约,即对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主诉检察官进行制约。这种案前制约包括:严格任职条件,严把选拔关口,以保证优秀的检察人员进人主诉检察官序列;二是案中制约,也称实质性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及实体认定上的制约。这种制约包括:复议、复核制,部门领导的审核制,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三是案后制约,也称惩戒性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以徽效尤。这种制约包括:案后的办案追踪,错案责任追究制等。

    二、主诉检察官的知识结构

    主诉检察官的知识结构是指主诉检察官的知识组成情况。作为依法独立行使一定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诉人,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检察业务知识,广阔的社会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现代科技知识。
    (一)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
    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胜任这项工作,必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作保障。而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则是良好的业务素质的重要体现。作为主诉检察官,一是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法学理论是立法精神的科学概括和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它有助于主诉检察官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有助于提高主诉恤察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名主诉检察官,首先应当熟练掌握与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有关的刑事法学理论,如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诉讼法学上的证据理论。同时,主诉检察官还必须掌握民事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以便在主诉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时,有备无患。特别是在中国加入 WTO后,主诉检察官不仅要依据国内法开展工作,还要依据国际法开展工作,因此,掌握一定的国际法学知识显得十分必要。二是要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是围绕着法律的适用和监督而展开的,而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一名主诉检察官,首先必须热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这是主诉检察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绳;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主诉检察官还应顺应形势发展的需求,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有关民事、经济、行政管理、WTO协定、协议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三是要掌握相关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既是主诉检察官法律专业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具体办案的操作依据。掌握了它,就能在主诉工作中有所遵循,使自己在庭审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二)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丰富的检察业务知识
    检察业务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同时又是一项综合性业务。主诉检察官除了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备丰富的检察业务知识。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检察业务知识主要包括:检察基础理论知识,如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诉讼监督工作知识,如立案监督的程序要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等。此外,主诉检察官还应当了解和掌握其他一些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密切相关的检察业务知识,如刑事侦查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心理学,以及逻辑学、法医学、犯罪学,等等。
    (三)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广阔的社会科学知识
    犯罪既是一种法律现象,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办理涉及到社会科学方面问题的案件,如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珍贵文物等方面的案件,检察人员要了解案发地的人情交往、生活习惯、社会历史、文化状况等。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分析案情,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地进行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涉及有关社会生活领域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如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知识产权、器官移植、生态环境等。这些问题有时罪与非罪交错,法律与伦理混杂。这就要求主诉检察官除了应熟悉本专业所必需的各种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广泛涉猎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主诉工作中做到胸有成竹,遇事不惊,从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四)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一定的现代科技知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正迈步进入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网络的普及与应用在为我们创造一个“虚拟空间”的同时,也必将对司法工作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要求主诉检察官:一是要学习和掌握有关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知识,懂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一些常用术语及办公自动化的基本操作方式,能够做到运用计算机网络查找资料,撰写文书,统计数据,传递信息;二是要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展示证据,以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和运用能力,拓展举证手段,增强庭审效果。
    此外,面对人世后我国检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诉检察官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语知识,以便能够准确地运用外语办理各种涉外案件。

    三、主诉检察官的能力素质

    主诉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是指主诉检察官胜任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智能条件,亦即主诉检察官的智能结构。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主诉检察官的组织协调能力,是指主诉检察官在业务活动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内要协调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事务检察官、书记官的关系,对外要协调与公安、法院、律师的关系。这就要求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否则是难以确保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的。
    (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主诉检察官是庭审的主角,肩负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任。而这一任务的完成是通过一定的语言来进行的,因此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主诉检察官显得尤为重要。主诉检察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口头表达能力主要表现为:在各种会议上的讲演能力,在汇报案情时的表达能力,在调查、访问中的表达能力,在庭审中的语言组织和运用能力等等;文字表达能力主要表现为: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总结,撰写典型材料、调研文章等方面应当具备的能力。
    (三)较强的法律逻辑分析能力
    主诉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举证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逻辑证明活动。因此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并能熟练地运用到出庭公诉中去。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法律工作中应用,要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能力,主诉检察官一要懂得逻辑概念和形式逻辑等基本理论方面的知识;二要掌握判断、推理的基本规则;三要掌握论证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庭审方式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出色地完成出庭公诉任务。
    (四)较强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
    证据是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离开一定的证据,刑事诉讼活动是无法进行下去的。而在公诉案件中,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主诉检察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否则,是难以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任务的。
    (五)快速的反应和应变能力
    所谓反应能力,是指主诉检察官审时度势,因案因人因事采取快速对策的能力;所谓应变能力,是指主诉检察官对出现的事先并无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独立地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在检控分离制度下,主诉检察官与事务检察官具有不同的分 32:事务检察官主要面对侦查,对侦查进行动态的监督;主诉检察官主要面对法庭,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的有力对抗。①庭审过程是控方与辩方面对面的斗智斗谋、斗理斗据的过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变化,庭审情况可能常会超出主诉检察官事先准备的出庭预案。这就要求主诉检察官在庭审中能够机敏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否则,是难以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的有力对抗的,更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六)丰富的出庭经验
    所谓出庭经验,是指主诉检察官通过出庭工作实践获得的知识或技能。出庭工作的任务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具有很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庭审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产生良好的出庭效果。这就要求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丰富的出庭经验,否则,哪怕有再高的学问,再多的知识,也难以熟练地运用。只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专业知识的有机融合才能形成较强的出庭能力。①因此,丰富的出庭经验是主诉检察官不可或缺的能力素质。

    四、主诉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概念
    检察职业道德属于司法道德的范畴,是职业道德的一种。要给检察职业道德下一个确切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职业道德。在我们看来,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履行其本职工作责任的过程中,在思想、行为上应当遵循的与自己的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②据此,检察职业道德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检察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③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检察职业道德是用来评价检察人员行为的善与恶、荣与辱、真与假、美与丑、公与私的道德标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通过实施法律监督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能,而这些专门职能必须依靠检察人员的职业活动来实现。检察职业道德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律得到普遍、正确的实施,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二)检察职业道德的特征
    与一般的职业道德一样,检察职业道德也要受整个道德意识的影响和支配。它与一般的职业道德之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这些共同点表现在:无论从事哪一个职业,都应当忠于职守,忠于本职工作,对人民负责,对国家和集体负责。但检察工作又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检察职业道德又有诸多显著的特征。
    首先,检察职业道德关系到对公民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检察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必要手段之一,国家对于要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检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就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如果检察人员在其职业道德方面因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了问题,其后果将比其他的职业严重得多。(据某地方报纸载:戴甲与戴乙本是同胞姐弟,由于乱伦行为导致女方怀孕,为了搞到打胎证明,竟合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伍 x,将怀孕之事说成是被伍x强奸所致。由于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环节)的疏忽草率,造成伍x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此案最终虽得似昭雪,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对于检察人员来说,办一件错案,也许是一生中的一次,在检察机关所办所有案件中,也许只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讲,则是百分之百,如果是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特别是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检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疏忽草率,更不能徇私枉法。①
    其次,检察职业道德能否切实遵守,关系到国家的政权安危。检察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程度和水平;而民主与法制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是否巩固、政权是否稳定。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与检察职业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评价历史上某个朝代是否“盛世”,某个皇帝是否“开明”,某个官吏是否“清正”,最重要的是看他们的司法道德怎样,是切实遵守司法道德,还是背离破坏司法道德;是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还是营私舞弊,贪脏枉法。职业道德是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下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②在现代文明社会,更是不能例外。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最后,检察职业道德的切实遵守比其他职业道德具有更大的强制性。一般来说,职业道德的遵守与实现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社会风俗和传统习惯来发挥作用的,而不是靠专门机关的强制力来实现的。但是,检察职业道德却具有某些特殊性。检察人员的执法过程,亦即其职业道德遵守与实现的过程。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他能够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那么他的行为就是符合检察职业道德要求的;反之,如果他滥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其结果必然是放纵罪犯,冤枉无辜。这不仅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也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种既违反法律又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构成了检察职业道德的强制性特点。这一特点表明,检察职业道德,不但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社会风俗和传统习惯的作用来实现,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要结合法律的实施,甚至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它的实行。①
    (三)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指在检察实践活动中直接调整检察人员同国家及其法律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与金钱财物、人情亲情以及检察人员相互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主要包括: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守法遵纪,清正廉明;刚正不阿,护法为民。核心是:公正执法,热情服务。
    1.爱检敬业,恪尽职守。爱检敬业,恪尽职守,是检察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检察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于检察事业,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原则,在本职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认真负责,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同时,要加强理论修养,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认识思维能力;要勤于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汲取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办案工作能力。
    2.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从根本上讲,就是保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文明办案是实现严格执法的前提,严格执法必须体现在文明办案上。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一切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第二,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枉不纵。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通过严格执行实体法确保追诉犯罪的准确性,通过严格执行程序法确保追诉程序的合法性;第三,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
    3.守法遵纪,清正廉明。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是检察人员的基本职业要求和起码的道德品质。作为法律监督的实施者,作为反腐肃贪的工作者,检察人员自身首先要做到守法遵纪,清正廉明。守法遵纪,清正廉明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要把法律作为惟一的标准和尺度,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既不能滥用权力,徇私舞弊,也不能放弃职守,放纵罪犯;第二,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坚决抵制“说情风”和各种歪风邪气,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沽;第三,要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第四,要遵守职业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4.刚正不阿,护法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应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刚正不阿,护法为民是法律监督者必备的素质,是维护法律正义和尊严的客观要求。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第二,要有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折腰的骨气;第三,要有不怕牺牲,勇于斗争的胆略。

    五、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理念

    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理念,是指指导主诉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思想和观念。在刑事法治背景下,主诉检察官应当树立以维护公正为司法主题,以追求效率为诉讼目标,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办案理念。
    (一)主诉检察官应当以维护公正为司法主题
    司法公正是人们追求的一个崇高理想,也是执法活动的一个永恒主题。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当事人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执法者会给他一个公正的交待。如果司法不公,法律在人们的心中就会变得一文不值。另外,司法公正也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条件。司法公正与公民的权利和政府权力的法律机制紧密联系。权利和权力的合理运行都有赖于法律,而只有当人们相信法律是为了限制、约束权力,保护、保障权利时,才会尊敬和拥护法律。否则,社会公众便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脏枉法,群众就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既应严格遵循实体法,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又应严格遵循程序法,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而在当前司法不公主要体现为程序不公的情况下,尤其要强调严格执行程序法。这是因为,第一,严格执行程序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程序保障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保障诉讼本身的公平、正义。第二,严格执行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实体法的正义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如果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实体法公正的明灯就会被熄灭。第三,严格执行程序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方略和行为方式,其实施效果如何,最终要看法律程序能不能得到严格遵守。①
    (二)主诉检察官应当以追求效率为诉讼目标
    诉讼效率,是指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投入取得最大的诉讼效益,即成本的最小化收益的最大化。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共同的压力: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积压,监狱人满为患。作为解决这种压力的自然反应,一是增加司法资源,二是提高诉讼效率。而在既定条件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诉讼效率就显得至关重要了。那么,在刑事诉讼中,主诉检察官应当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我们认为,关键要抓三件事,即缩短诉讼周期,加快办案流程;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节约司法资源;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三)主诉检察官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
    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信念。各国在创制法律时,无不将本国的人权状况作为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废除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律是人权的制度保障,也是人权得以尊重的标志。全面、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是法律的实施和监督者——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义不容辞的使命。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主诉检察官树立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办案理念,从经济上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从政治上看,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从国际上看,是进行人权斗争的需要。而要树立起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办案理念,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应当强化四种意识:即时限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


    ① 参见王琰、肖玮:《实践中完善 探索中发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情况综述》,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第8页。
    ② 参见李玲、王新环、苗生明:《海淀区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116页。
    ① 参见王琰、肖玮:《实践中完善 探索中发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情况综述》,载《人民检察》l999年第11期,第8页。
    ① 具体包括:需要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需要撤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霄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定刑为10年以上的重大案件;需要报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不起诉、抗诉及疑难复杂案件)。对由主诉检察官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虽然需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但仅具有程序性意义。主诉检察官应对其决定负责。参见李玲、王新环、苗生明:《海淀区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载《政法论坛》 1999年第4期,第115页。
    ① 参见龙宗智:《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三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3期,第9—10页。
    ② 参见严正华:《论主诉检察官职权的设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4期,第86页。
    ① 参见龙宗智:《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三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3期,第12页。
    ① 参见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察权》,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①参见吴光裕主编:《出庭检察官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6—27页。
    ②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检察官职业道德》,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
    ③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编写:《检察官道德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①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检察官职业道德》,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3页。
    ②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检察官职业道德》,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①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检察官职业道德》,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① 参见张穹:《论执法者的价值取向》,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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