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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公司等不服美国倾销指控案-《全球经贸大案-案例评析、应对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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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经贸大案案例评析应对防范》



    3.3 广东公司等不服美国倾销指控案

    美国阿拉巴马州铸造公司代表美国工业向美国商务部申请,指控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铸铁件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倾销。 1990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所指控商品在1989年5月1日至 1990年4月30日期间的进口情况进行调查。1990年7月26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安徽分公司进行调查。1991年8月2日,商务部作出倾销的初步结论。1992年3月27日商务部作出最终倾销结论。广东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五金)等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
    广东五金称,美国商务部用印度国内生产的生铁价格,来评估广东五金生铁是不合理的。因为印度生铁价格不属于市场型的,印度政府在生铁出口上采取价格补贴计划。商务部认为,印度生铁价格是印度铸铁生产者提供的,不能因为政府作一些影响就拒绝采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没有充分驳回对印度政府卷入的影响,因而商务部需重新考虑使用印度生铁价来评估广东五金的外国市场价值。
    广东五金声称,商务部计算内陆运费方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没有准确反映在中国适用的市场型成本。商务部是按印度国内运费区域距离资料来计算内陆运费,这高估了实际运输费用。广东五金是从中国4家工厂购买这种商品的,火车或货车运程为10公里至229公里不等。商务部认为,它是根据美国驻印度大使馆提供的信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应考虑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重新计算运费成本。
    广东五金声称,商务部所算的工厂管理费成本是不准的,它是按巴基斯坦情况计算的。美国贸易法院认为,广东五金没有拿出相反证据来,从而肯定商务部的决定。广东五金称,商务部按印度一家铸铁厂的数据算出利润率为lo%。这一数据是高估的,没有代表性。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利润不低于8%的要求。广东五金声称,铸铁业在中国已由市场机制调节,因而计算外国市场价格应按实际价格计算。商务部认为,这一提法在调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因而不能在上诉时提出。由于商务部过去无机会考虑这一因素,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救济。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穷尽行政救济规则是有例外的,如当时无法知道这种保密的资料,或在行政上提出争辩是无济于事的。但本案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与此同时,美国海外贸易公司(简称海外公司)声称,它曾向中国辽宁机械进出口公司购买过铸铁,商务部在1990年进行调查时,没有直接向辽宁机械公司发问卷,而是由北京机械公司转告的。商务部按最佳可得信息方法,去裁决中国机械公司及挂名的地方公司倾销幅度为92.74%。海外公司认为,辽宁机械公司是独立于中国机械公司的独立法人,不能按这一倾销幅度对待。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本案中辽宁机械公司从未拒绝过调查,能够提供信息,只是它没有得到充分通知,因而,对它应进行重审。这样,在1993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商务部对部分问题作出重审。1994年6月6日,美国商务部提交重审结果。1994年8月12日举行口头辩论。广东五金仍然认为,商务部重审中采用的最佳可得信息方法是错误的,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起诉。1995年5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如下分析和判决。
    法院首先引用美国反倾销法第1677节(a)的有关规定。当一当事方或任何其他人拒绝或无法按要求方式及时提供信息,或实质地阻碍调查,商务部应使用最佳可得信息。根据商务部正常的方法,采用以前调查中较高的那个税率。1992年3月27日,商务部对广东五金采用92.74%的税率。这一税率计算有误而发回重新审定。商务部重审后认为1989年至1990年的倾销率为31.05%。
    法院认为,商务部在采用最佳可得信息上有自由裁量权。商务部可掌握政策,对付那些拒不服从的当事方。最佳可得信息不一定是准确的信息,而是回答人不提供准确信息时有用的信息。当然,商务部选择的最佳可得信息,应同有关事项有合理关系。不参加反倾销调查的当事方无权得到特别考虑,但必须接受基于合理准确得出的税率。最佳可得信息方法,是防止调查拖延而设计的。法院认为,商务部1989年~1990年调查期的倾销幅度是正确的,因为商务部是按最佳可得信息方法,选择了先前调查中最高的税率。基于及时作出裁定的要求,商务部可以按当时可得最佳信息作出最终决定。因此,法院肯定商务部在本案中采用最佳可得信息方法。在1989年至1990年调查期间的最终倾销率为92%和47%。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外国市场价值问题。自 1988年实行新贸易法以来,美国商务部主要使用推定价格的方法来确定指控中国输美产品倾销的国外市场价值。这种方法是以出口产品企业的生产耗用量为基础,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产品的成本,再加上企业管理费(10%)、利润(8%);集装箱费和包装费。最后得出的金额再经过调整,便是国外市场价值。本案中,商务部是以印度作为参照国,但有些数据不是印度的,如工厂管理费是用巴基斯坦的数据。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广东五金的说法,但只要广东五金拿出相反证据,也可能被法院接受。法院认为,10%的利润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中方对这些生产要素的采纳和计算提出批评,法院已经采纳。由此可见,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对生产要素的衡量仍可以商讨辩驳,关键在于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用数据说话。
    美国反倾销调查范围很广,有些涉及国家机密,有些调查资料难保会落入竞争对手之手,这是一些厂商不愿配合的部分原因。问题是如果你不配合调查,商务部同样可以作“缺席判决”。不参加法庭辩论就意味着败诉,或者就是放弃美国市场。
    反倾销讼诉已成为我国进入美国和欧盟市场的一大障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是由于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另一方面也需要调整我国外贸出口策略,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低价竞销和管理混乱的局面。我国有些企业在遭到倾销指控时,不是积极应诉,而是态度消极、相互推诿、不主动回答问卷,这样就会造成配合不利的局面。即使对方不配合,美国商务部仍然可以用最佳可得信息方法,采用最高的倾销幅度进行制裁。因此,我们在遇到倾销指控时,就要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平时要经常研究美国以及欧盟各国的法律政策和涉及倾销与反倾销的案例,熟悉美国和欧盟各国的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应诉。
    为了进行反倾销指控活动,1994年,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1)在调查期间应向指控国或地区出月(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企业;(2)生产上述所指控出口产品的企业.,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数家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组织协调对外应诉。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时,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发布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地方外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码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订“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该认真执行。应诉人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反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现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在应诉期间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和通报。外经贸部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外经贸部指定条约法律司是主管反倾销工作的部门。


    [忠言]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中,国家还应该注意’国际、各国特别是本国制定的各项政策,如取消出口补贴政策。因为美国或欧盟在反倾销不成时,还可以从反出口补贴方面进行控告。为在今后国际贸易交易中不处于被动局面,了解和学习下列反出口补贴的案件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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