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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司法改革与法制的展望-《中国的司法制度(修订版)》

    张柏峰 已阅136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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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司法制度(修订版)》



    第四章 中国司法改革与法制的展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把立法工作放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首要位置来抓,使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至1998年年底,除了颁布1982年宪法及3次宪法修正案外,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就已有333件,年均立法 16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已超过700多件,年均40件。可以说,在国家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并且形成了中国自己的以宪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从1986年起,国家司法部、中宣部曾在全国范围大规模地进行“一五"、“二五”普法,现在又进行着“三五"普法活动,全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中国的法制建设如同中国的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为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明确的战略目标加以规定。这表明,国家对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纲要”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含义比过去的提法更广泛、更深刻。应该说,建设法制国家就是对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实行法制,既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包括国家的政治体制等方面,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法制提到了更高一级的地位。该“纲要”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是中国法制展望的出发点和政策理论上的依据,也将成为法制发展的里程碑。
    特别是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治”与“法制”相比,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法治国家的涵义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权利受到依法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制约的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的依法治国的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为此,对中国法制进行以下展望:

    一、以提高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在立法上,我们已经取得了不可低估的成绩,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与中国的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建设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还亟待制定和出台,特别是要加强市场经济的立法。比如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年初人大刚刚通过之后,物权法又正在抓紧立法,民法典也已成立起草小组在研究筹划之中。有些已经制定和施行的法律也需根据发生变化了的新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建国以来已发布或批准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审查,对于其中不符合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应当明令废止或者作出修改。此外,还要制定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条例,以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所以,加强立法工作,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度,立法法也已出台,这对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划分立法权限,细化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行为,加强立法解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将起到积极推动和保障的作用。

    二、以严格执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国家法律有效实施、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障。作为行政机关权力的掌握与运用离不开法制,这是指法是一种手段,体现了法的工具性。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运用法律以规范、约束和控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法不能“只是管老百姓的”,以法管住掌权者更为重要。这里强调的是法的民主性和正义性。只有实现了这一点,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如果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就不会有什么法制可言,法制就必然受到权力的破坏;如果权力的行使没有规范或者失去有效控制,就难免会导致专制和腐败的发生。预防和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立法上着手进行,加紧制定规范、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有关法律以及监督权力运用过程的法律等。把权力置于法律规范和控制之下,使权力得到合理、规范、正确的运用,在以法律控制权力方面做到有据可依,切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绝对权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既是世界许多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趋势,也是保证我国政权稳定,防止腐败的发生和蔓延的根本性措施。
    为了更好地加强依法行政,除要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外,还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行政权限,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依照法律制约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以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徒法不足自行”。有了法律,一方面要靠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来实现法律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当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受到侵犯、破坏或威胁时,又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前者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调节作用和预防作用,后者体现了法的保护作用、惩戒作用和强制功能。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涉及有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律的精神能否得到实现,法律秩序能否得到维护,正当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严明,是否公正。加强司法工作,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方面。
    为了解决好目前中国司法工作中一些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国家正在全方位地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规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坚决制止一切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活动;改革国家司法体制,理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上下左右关系,建立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制约又有配合、体系完备、运转协调的司法体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审判制度,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领导方式,切实改变行政式的管理模式和工作作风,精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充实和加强业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还必须贯彻执行程序法,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司法公正、严明。中国已经颁布、修改修订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个诉讼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依据。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正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过程规范化的探索与实践。各类各级司法机关都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内部办案制度或规则。以上情况对于我国的司法机关严明、公正地执行法律都是有利的因素。这些方面的工作还会随着司法实践的进展而不断得到加强,使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四、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为目的,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

    深入持续地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干部的法治观念,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分必要的。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只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如果只有严密的法律而不能实现其内容,那么这种法律就等于是废纸一堆。实现法律的内容就是要把法律的具体规定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就应让其知法、懂法、信法、守法。逐步达到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律的精神去评价周围的事物;遇到应用法律的方法解决的事情,寻求以法律的方法和途径去解决,而不依赖其他别的门路。从发展角度讲,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现在正处在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过程中,此项工作将长期、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并且范围不断扩大,力求使全民都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使相当多的人还应具备较高档次的法律水平。邓小平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法制建设中,领导层重视法律、学习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主席江泽民说:“领导干部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多次带头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江泽民等领导人亲自参加。中央的表率作用必将在全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为目的,进一步实践“一国两制”构想

    为解决台湾回归祖国和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即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香港回归两年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特别是坚持依法治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也已于1999年年底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推动下,将继续发展海峡两岸关系,扩大经贸交流和民间往来,并早日使台湾回归祖国。

    六、以实现法制现代化为目的,进一步借鉴国际上一些通用法制规则

    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信息发展出现了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这势必向传统的以国界为空间范畴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为了适应时代的挑战,中国近年来法律的修改与出台,如1997年刑法的修改、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1999年合同法颁布等都借鉴、吸收了国外一些先进法律的制度、规则,而且在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的进程中,必然要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把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许多经济、科技、文化甚至政治行为的规则作为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的参照,要进一步学习、吸收、借鉴和移植一切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总之,人类跨人21世纪,新的世纪将是和平与发展的世纪,是人类面临空前挑战与获得巨大发展的世纪。在中国法治迈向新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将以邓小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为出发点,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依托,再接再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把中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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