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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缘由与发展前景-《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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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



    下篇:法律社会学的学术实践与方法运用

    一、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缘由与发展前景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其标志是严复翻译出版了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英国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以法为中心,研究和讨论了经济、政治、宗教等社会环境和地理、气候、国土、人口等自然环境对法的影响,因而被认为是法社会学的开山之作。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庞德和法国的社会法学代表莱·狄骥的著作陆续被译成中文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初兴的法社会学研究。特别是庞德曾在三十年代多次到南京、上海等地讲学,二次大战后还一度被聘任为国民政府司法部的顾问和教育部顾问,其法学观点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以及立法、司法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在法社会学备受社会重视的情况下,中国法学界由翻译、介绍到研究、著书立说,张知本先生的《法律社会学》应当是中国学者写的第一本有关法社会学的专著。
    在五六十年代,中国全面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对法社会学采取批判乃至否定的态度。进入八十年代后,法学界对法律社会学开始进行重新审视和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法制建设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国性的普法运动更是促进了法律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领域正在逐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运用法社会学的学理和方法来探讨法律与社会的相关问题,正在获得蓬勃发展的良好时机。
    进一步看,法律社会学在八十年代中国的兴盛和发展,有其来自社会变革的现实根据和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①

    (一)社会的变革和法学的发展需要法律社会学

    西方法社会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和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处在转型之中。市民社会在慢慢形成,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民间社团组织迅猛发展,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的学会以及各种俱乐部等争相成立,这标志着相对独立自主的社会力量正在形成。凡此种种说明中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剧烈的、深刻的、本质的变革,而社会的变革必然反馈到法律领域,必然会向法学提出严峻的挑战。
    如果法学与社会生活发生脱节,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旧的分析范式下运作,而不积极地参与社会改革、经济改革,不为立法和司法服务,不为政府、法院、立法机关解决蜂拥而至的社会问题献计献策,不调整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方向,不去考察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条件,法学就会落后于社会,就会自动放弃社会赋予它的职责。正是法学的这种现实关怀呼唤着法社会学,可以说,法社会学的兴起是法学界对中国社会深刻转型与变革的一种积极回应。
    另外,从法学发展的前景讲,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必须寻求突破,而法学的发展与突破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前进:一是广度,二是深度。广度就是要适应法的社会辐射面日益扩大的趋势而设立新的法学,比如边缘法学、交叉法学,这些广度推进,承担着传统法学未曾认识到或虽意识到但囿于其理论框架和方法而无力解决的任务。深度研究则需要我们适时地调整或扩大法学研究的视野,学会对法律现象进行不同角度的观察和分析,从新的角度或更宽的视野去观察和分析法律,使人们对法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符合实际,法律,社会学的学理和方法恰好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更深刻、更符合实际的宽阔的视角。

    (二) 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托法律社会学

    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指导下,以法律手段为主来管理社会生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我国民众和社会对法律提出了很强的功能期待,期盼着法律能够充分发挥其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管理手段,希望法律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变革中游刃有余地应付和处理各种纷至沓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于是乎,在一些人眼里,只要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算实现了法治,完备的法律成了法治的逻辑起点。事实上,简单地认为通过制定一部法律就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可以实现社会的深刻变革将是片面的,同时也不能指望通过短期培训就可以有效提高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从而自觉按照法律的指引而生活,因为法律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如果把它推到极至,则可能产生教条的结果。因此,在我们批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时,在我们痛陈实务中无法可依时,在我们呼吁尽快制定更多的法律时,必须防止惟法典主义的立法狂热倾向,还是记住费孝通先生那句话为好,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纯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更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看到,无论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固有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各种矛盾和冲突总不会马上得到解决。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还难以充分渗透到社会深层并真正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实际生活中去,具有一定现代形式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还远未在社会成员的心目中生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和某些方面还相当普遍,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旧的社会控制或已放弃或已失灵,但新的法律系统尚未进人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许多人依然习惯于按习惯、伦理、行政命令以及各种“土政策”、“土法律”办事,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虽然已经苏醒并日见强烈,但大多数人还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在实际参加政治生活时表现消极,公民的法律观念与行为存在着明显脱节。因而,法律在社会成员中还难以普遍产生立法者所预期的守法效应,法律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和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还不太理想,这阻碍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在现实面前,许多应由法律肩负的社会功能还没有充分显露出来,表现出一种功能欠缺和功能滞后的弊端。
    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困扰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如何使之得到解决,成了社会向法学界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基于以上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满足于“就法论法”、“以法治法”的思路显然已经不行,借鉴和采纳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分析方法就成为必然(注意这仅仅是众多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一种方法而不是惟一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家不仅要进行法律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即关心法典上应当作如何规定、实际上又是怎样规定的、规范的逻辑结构和语言含义如何(这方面的工作也非常重要)。而且;还应当有些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和底蕴,关心法律在社会中受哪些因素影响,为什么会是这种影响,而不是那种影响?国家法在运作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等等。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法治的现代化也就无从指靠。

    (三)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有着自身学术相承的渊源

    应当说,我国在二三十年代就开始介绍引进西方的法社会学,老一辈学者原本就有法社会学的学术素养。所以,进入八十年代法社会学在大陆的兴盛,在某种意义上毋宁说是法社会学在五六十年代中绝后的一种复兴,而并非一块原始荒地上的新的处女地。当然,八十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复兴,在研究规模和水平上远远超过了四十年以前,而并非是过去的简单重复。

    (四)法学理论在价值观、方法论的变革方面需要法律社会学

    法理学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三十年中,沿用着一套陈旧的模式,五六十年代是全面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这种法学确立国家和政治是法的主宰,法不过是国家和政治的附属物,它有如下明显特征: (1)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把这一性质看成是法的最根本的甚至是惟一的本质属性;(2)强调法的阶级性,突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专政的手段,突出法的惩戒、制裁、限制等方面的功能和属性。在这样的理论框架里,法本身的内容贫困、理论薄弱、体系不全。法理学仅讲法的阶级性,不讲法的社会性;仅讲法的时代性,否认法的继承性。这样的法理学从体系到方法、观念,都是不够科学的。在我国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而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以后,这种阶级斗争论法理学理所当然地应加以抛弃。—
    相应地,法律社会学注重法的社会性,重视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文化模式及其心理结构的关系,强调法学家要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的“活法”,这些,对旧有的法理学的僵化模式和教条化理论不啻是一种强有力的冲击和改造,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提倡法社会学是改革旧的法理学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的出路之一。
    从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看,它过多注重研究的是“应当是怎样的法”,而忽视研究“实际上是怎样的法”,或者说,它过分强调了“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对“行动中的法律”的研究,甚至往往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因而往往造成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两不管的分裂状况。法学研究没有一套自己成熟的方法论体系,法学研究者们满足于书斋里的冥思苦想、或研讨会上的大声疾呼、或法学教育上的课本讲释;满足于“坚持原则”、“不出理论方向性错误”的宗旨;在研究中,习惯于从概念出发,围绕概念立论,不能用现成的概念去剪裁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有些人口口声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但并没有真正能够将马克思或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经济观、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发展观、联系观、矛盾观、实践观具体化为法学研究的实践方法;有些人口喊要进行社会调查,然而仅仅停留在“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的肤浅层面,对于进行调查所需要的周密计划、准备安排和设计,如问卷的设计,访谈的对象,实验、观察的要求,资料、文献的处理与分析等等很少问津,致使我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着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多,而具体的经验和调查少,有些论题虽然涉及现实关系,但叙述起来仍然是抽象、笼统的推理。有些实践性很强的论题,本应认真联系实际予以研究,但却很少有人涉足。在传统方法的指导下,法学理论基本上还属于僵化的、陈旧的,它表现在思维模式上,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一些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对官僚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仍然唯书唯上,崇尚权威,不尚创新;在立论的出发点上,用阶级关系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具体的社会关系,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固定的结论去演绎、推导一切复杂多变的过程。
    法律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要求我们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做机械的研究,强调要把法律条文与具有充分主观能动性的人和具体、丰富的社会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通过了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各种相关的环境因素,寻找守法、违法现象的真正起因。这样,法律社会学的视点就可以极大地拓宽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社会的法治化过程获得更为充分、全面的认识。比如,传统的思维模式把法制化的过程简单地划分为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两个环节,认为只要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就必然会有法可依,而忽略了与法律实施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因素,从而使一些严重危害法律的隐患成了法学研究者的误区和盲点,而以法律社会学为视点,把法律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情境中加以反思,就能重新认识法律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进一步确定其性质、力量和限度。我们就能思考在中国法治是如何发生的?推行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实现法治的途径是什么?通过谁来实现法治?什么样的法治是有效的?它会给人带来什么好处?另外,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思考法律,还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发展脉络,尤其是社会在其漫长的历史中经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扰的种种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与法律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从而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以法律社会学为视点,还有助于我们注意各种现实生活中“活法”的重要性,研究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成为社会秩序基础的各种民间法、习惯法、乡规民约;同时还有助于我们分析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其他一些“土政策”、“土法律”等各种法律秩序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其得以维持的原因等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主义的法律模型,使各种社会生活中合理的法律秩序和非法律秩序成为对正式法律秩序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和促进。
    针对中国的社会实际状况,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应解决:第一,研究我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与现状。对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认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历史背景以及具体内容,了解立法的社会反应、法律精神融人社会生活的关键因素等等。第二,研究实际上制约着人们行为的民间法和习惯法。研究的目的在于找出克服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陈规陋习的有效方法,并加以吸收到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中来。第三,要研究解决使正常法律行为发生变动和偏差的各种社会因素,通过这些分析发现其中的非理性因素,以利于使人们的实际行为结果不至于明显地偏离国家法律。第四,要研究和比较我国与外国在法律概念和意识以及适用法律方式等层面上的异同,以利于避免涉外经济法律方面的矛盾和贸易纠纷以及加深国际交往中的相互理解。第五,要研究国外的法律成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借鉴它们在处理现代法制与传统文化这一矛盾时的成功尝试。
    也有学者提出,必须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中,研究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具体说来:(1)注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在社会现有条件中的实际效果,注重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活法”进行研究,以及注重与法的一般规律性相结合的特殊性,这正是法律社会学的特长之所在。(2)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又处于新旧体制的交错转换过程中,因此在法律实施中必然要遇到许多具有特殊性、新鲜性和疑难性的问题。在这一方面,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可以向立法机关反映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法律社会学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揭示这些潜在的法律解释学问题,深化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以保证判决质量以及法院工作对社会需求的灵敏性和效率。(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民事权益纠纷必然层出不穷,司法队伍的规模编制和工作素质相形见绌的情形已经出现,法院民庭、经济庭的结案率较低就是一个例证。在这方面,法律社会学研究可以向司法机构和当事人提供适应解决纠纷的选择方案。(4)法律的职业化是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和显著特征。但是,它也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局限性,即只从诉讼技术角度看待处于复杂社会经济背景中的案件或问题,这样往往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要求。在这方面,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可以有助于加深法律工作者对案件或问题的多角度认识。法律社会学的边缘学科属性,有助于我国法律工作者超脱职业的局限性,适应法律广泛涉及社会各领域要求和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法律社会学经西方学者的耕耘已有很好的发展,在西方社会有着强劲的生命力,但关于中国现实社会的法社会学研究还寥若晨星,中国本土开展法社会学的经验和拓展工作还贫穷如洗。所有这些都有待于中国法社会学家的创造与推动。我们深信:法律社会学在我国不会是一朵匆匆一现的昙花,而将是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不断纵深发展,以及法学理论改革的不断发展,法社会学必然有着越来越宽阔的发展领域,在不久的将来完全有可能有新的突破与进展。


    ① 张文显: 《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载李循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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