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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简介-《公务员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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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原理》



    第二节 外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简介


    所有实行公务员制的国家,大都采用考试的方法选录国家公务员,这种制度简称为考任制。

    一、美国的公务员考任制

    美国行政学教授怀特认为:选拔贤能是现今人事管理的两大支柱之一,考任制度是择优录用的基本前提。美国公务员考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录用考试选任的公务员的范围。美国于1883年通过了文官法,并依法成立了文官委员会,全面推行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公务员的制度。到目前为止,美国通过考试选任的公务员已超过了公务员的85%。通过考试选任的公务人员是一般的事务官,通称为分类人员;不适用考试选任的公务人员则称为非分类人员。分类人员中又分为“竞争职位”和“除外职位”。前者非经考试不得任用,后者则不经过考试亦可任用。政府中各公务人员何者为分类人员,何者为非分类人员,由各该级政府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加以规定,没有固定的标准。政务官员、民选官员、专家技术人员等都不是通过考试选任的公务员。
    2.应考者的资格。进行考任制的目的就在于广泛地选拔人才,但如果没有对应考者的任何资格限制,势必造成考务工作过于繁重,既浪费人力又浪费财力,因此,对应考者有一定的资格限制也就成为现实的必要。
    (1)学历方面的限制。美国过去对应考人员没有任何学历上的限制,只着重应用的技能,因而出现了行政领导人才非常缺乏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从1955年开始,将报考公务员的资格限定为大学毕业。
    (2)国籍限制。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一般都涉及到国家机密与安全,所以,美国各级政府都规定具有美国国籍是报考公务员的前提条件之一。
    (3)年龄限制。各级政府对报考者的年龄并无统一的标准,往往以考试种类不同而规定报考者的最高年龄与最低年龄限制。一般而吉,最低年龄为21岁,但也有限定为18岁的,最高年龄限制则根据职务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联邦政府对公务员报考资格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3.招考及报名。美国各级政府所使用的招考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报纸上刊登招考广告; (2)向有关机关及人员邮寄招考简章;(3)利用广播与电视播放招考广告;(4)与有关团体及学校直接联系招考事宜;(5)在大街上张贴招考广告。
    报名的方式是履行一系列的报名手续,其中以填写报名表和缴纳证明文件为最重要的两个手续。
    4.正式考试。考试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测量应试者是否具有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与能力;二是在于测量应试者在智能上的发展潜力。前者的目的在于适应现职,后者则有利于被录用者将来的升迁。美国特别注重前者。
    考试的方法有三种: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笔试可以起到考查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材料组织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及知识面的广度,因此,政府机关招考公务员多用笔试而忽视口试。美国的工商企业则多以口试的形式招考公务员,而不重视笔试,因为口试可以测试应考者的机智、应变与合作能力。至于实际操作法则适用于某些特别职务。
    5.任用。凡考试合格者都按成绩高低编人候用人员名册,由用人单位选用。新录用的公务员都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到两年。试用期满,可视其试用期的成绩好坏决定予以正式录用或不予录用。

    二、英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

    英国于1870年确立了以公开考试选拔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考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1.主持考试选任人员的机关。现在,英国以考试委员会作为主持考试及选用公务员的机关。考试委员会由文官委员会和有关的部门各派代表一人共同组成。文官委员会的代表任考选委员会的主席。考选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查各报考者的证明文件、决定其有无参加考试的资格。(2)主持考试。(3)评定考试成绩及名次,宣布考试结果。
    2.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在考选制度中,行政级的考选最受重视。行政级的考试有二种情形:一是副科长级和科长级的考试,其报考者必须是大学毕业且成绩在乙等以上或成绩在丙等以上而再获有更高学位。二是副司长级的考试,这种考试以口试为主。考试分三个步骤,第一步为资格考试,其方法是笔试,以写论文为主,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二步骤的测试。第二步骤测试是由文官委员会和文官考选处负责进行,主考人员由主席一人,心理学家一人及观察者一人组成,每一组负责五至六名考生的测试。测试的项目包括七个方面:(1)鉴识。考生阅读一宗文件,描写一件假设的但是具体的问题,于150分钟之内提出至少四个可能解决的办法,并分析各个办法的优缺点,最后提出采取其中之一的建议并附以理由。(2)文书起草。考生要在45分钟内答复一项来文,答复来文的文字必须明确而肯定。(3)集体讨论。讨论二至三个较为重要的问题,由主考人员在一旁观察评分。(4)会议实习。由考生讨论鉴识测试中的一个问题,各考生轮流充任主席,文件内容先由主考人员作一口头报告,并限定考生在45分钟内提出问题及解决方法,要求并领导大家讨论,然后作出结论。这是测试考生的交涉能力、说话才能、常识及是否固执。(5)智力测试。包括了解、辨别、口语、统计推理,一般知识测试等。(6)口试。由测试小组的主席、心理学家及观察者三人分别对应试者进行40分钟的口试。(7)互相评分。由同组考生相互评分,以观察其了解他人的能力。
    经过上述测试后,各主考入将各自评分相加,并举行会议,尽可能达到一致意见,然后提出评分报告。凡第二步骤的测试获200分以上者,即可交最后决选委员会参加决选。决选委员会由七位委员组成,由文官委员会的首席委员或副首席委员任主席,其他委员则由各部人事处长,副司长以上的文官、大学中的代表、妇女、或工业团体中的人士充任。决选是以口试的形式进行,以决定是否录用及排列名次。
    除行政级人员的考试外,还有执行级和文书级的考试。对于执行级与文书级的考试,无论报考条件还是考试方法都没有行政级严格,限于本书的篇幅,在此不再作介绍。

    三、法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

    法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颁布了文官法,成立了文官管理局,该局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A类人员均须经由国家行政学院集中考试及格后,进入国家行政学院受训三年,毕业后方能任职。而BCD职类人员的考选,则由各用人机关自行办理。
    考试的科目和标准,可概括为四大类别:1.一般文化程度标准。以测试理论为主,是用于选拔高级行政及执行人员时所采用的标准。2.准实际技术标准。是一种说理测试,没有理论测试严格,用于选拔低级执行官员与文书人员。3.纯应用技能标准。是用于选拔机械、劳作、看守等工作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式是实际操作而非理论或文字表达。4.有限的特别标准。是用于选拔专门技术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法是非正式的谈话或对证明文件的审查,也可能没有正式的考试。
    各级别的考试科目、内容、时间均不相同,高级人员的笔试考作文、外国文学、经济地理、国际公法及选考科目;口试则考演说、外国语的朗读与翻译、法文文件的外国语解释、法国商业及航海政策、法律及法国财政、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选考科目。中级文书人员则考打字、速记、拼写及书法、普通地理、算术等。抄写及机械人员,以邮局与铁路的职员为例,必试科目为作文、拼写、地理、算术、代数、几何、物理及化学,选试科目包括经济、历史、政治、文学、会计学及外国语,应试者多为中学毕业生。专门技术人员,以法院法官考试为例,应试者年龄须在25岁以上,获有法学学士学位,曾任律师两年以上者,其考试方法包括笔试、演说和口试。笔试考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法学史等;演说则是为了考察其口头表达能力;口试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社会立法等。
    法国公务员的考任制与其教育体制相配合,低级人员招考初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级人员招考中学毕业生;高级人员招考大学毕业生。
    关于高级文官的考选,即国家行政学院的入学考试,则有第一种竞争考试与第二种竞争考试之分。前者以具有一定学位的学生为对象;后者以在政府机关服务一定年限的现职人员为对象。在考试的内容方面,第一种竞争考试以对学生在理论方面的知识为重;第二种竞争考试以对在职者较为实际的知识为重。考试的方法有二种:一是预备考试,二是正式考试。前者是应考人全体统一同时进行的考试;后者则分为若干部门课进行个别考试。第一种竞争考试的应考资格是:1.年龄在26岁以下经政府认可的大学或学院有关专业毕业并获学士学位者。2.具有同等学历经国家行政学院认可的。3.当事人提出科研或工作成果证明,国家行政学院的院长听取学院会议的审查意见,依照规定授予特别报考资格。第二种竞争考试的报考资格为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服务满四年(包括服兵役期)年龄在20岁以上30岁以下的。考入国家行政学院的人员,在受训期间,坚持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培训原则,并培养他们的创造力和适应能力。受训期满,考试及格后才能任用。
    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员,依成绩予以任用,低级人员由各部委任;高级人员则报请总理任命;司、处长级以上人员则由总统任命。

    四、日本公务员的录用制度

    日本以公开考试制度录用国家公务员。其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是:
    1.平等原则: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人都有权利报考公务员,任何单位和官员都不得阻挠,否则,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阻挠公务员考试任用者,处三年以上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上的罚款。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29条规定:“国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凡是违反本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人,要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
    2.公开原则:所有公务员的考试与录用都要公开进行,招考公告要在报纸和电视上以及其他场合公开,考试要在全国各地考场公开举行,考试合格者名单由人事院公开发表,考试合格通知书由人事院发给应考者本人。
    3.成绩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取决于每个报考者的成绩,而不是取决于同长官的亲疏关系,也不取决于党派关系或者家庭背景。
    4.择优原则:在公务员考试合格者中选择最优秀的人员予以录用,而不是合格者全部录用。
    日本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分为三级:高级考试,中级考试,初级考试。参加高级考试的资格,必须是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可以担任事务官。参加中级考试的资格是两年制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担任一般公务员。参加初级考试的资格是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作辅助性工作。报考高级和中级考试者,必须懂法律。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是下列七种的两种以上。笔试,口试,实地实验,业务评定,经历评定,其他完成职务能力的评定方法,体格检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必考科目,按政府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由法律统一规定。
    主持考试的机关有两个:人事院和外务省,外务省主持外务公务员的考试,其他公务员的考试均由人事院举行。
    考试的试题,由各部门拟出多种考卷,最后由人事院考试课统一选定。所以,各部门并不知道当年的考试采用哪一种考题。这就有利于防止泄露试题的可能性。
    考试计划确定后,人事院就把各种有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的事项在《官报》和报纸、广播、电视里、杂志上公布,公告要写明招考的职务,报考的时间、地点等。人事院每年在各地举行数百场考试说明会,解释有关事项。考试结束,人事院把合格者按得分高低,排列成册,用人单位如需要用人,可向人事院说明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合格者,人事院向用人单位推荐得分最高的五名自愿者,供用人单位从中选择一人。
    考试合格被录用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一般还要经过半年的试用期后才能转正。转正后又要到基层去锻炼一个时期,最后才正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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