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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过去、现在与未来-《欧洲法通讯》

    张海峰张小劲 已阅190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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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法通讯》



    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过去、现在与未来①

    欧洲法

    回顾过去,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②是一块无人开垦的法学研究的“荒地”;审视现在,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正在形成一种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展望未来,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将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势必形成为一门可持续发展的新兴法律学科。

    一、80年代以前的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无人问津的“冷门”领域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与日俱增,其法律体系独具一格。半个多世纪以来,欧盟一体化的纵横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促使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学与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增长点,甚至形成了或正在形成或很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分支,如欧盟政治学,欧盟经济学,欧盟法学,欧盟历史学,欧盟社会学,欧盟管理学,等等。
    我国的欧盟研究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发展很不平衡。从起步来看,中国对欧盟的研究始于经济学界和政治学界。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同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有关这一新兴实体的研究成果开始增多,尽管大多属于介绍性的。与我国对欧盟政治、经济和历史等领域的研究相比,我国对欧盟法律的研究起步则要晚得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欧盟法律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仍然是一块有待开发的处女地。据初步考证,1981年出版的统编《国际法》教科书中,在阐述一般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的分类时,首次提到欧洲共同体法,并认为“它并不是区域国际法……是接近‘联邦法’的,或者是国际法与‘联邦法’之间的一种独特的法律”。③
    我国法学界对欧盟法律研究之所以滞后于欧美等国,之所以滞后于我国的其他学术界,主要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从外部来分析,20世纪 70年代末以前,由于西方国家长期在国际上实行孤立中国的政策,包括当时的欧共体在内的多数西方国家或国家集团没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从而客观上难以认知战后这一新型的区域一体化实体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从内部来看,十年文化大革命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堪回首的一场人祸,而且使包括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在内的我国法制建设陷于瘫痪的境地。在文革期间,名义上全国只有北大、吉大和湖北大学保留法律专业,专门的法律研究机构也只有中国社科院还保留有法律研究所。在这样的内外背景下,连正常的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研究都无法开展,更谈不上捕捉国际法律和法学研究的前沿,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因此,在欧盟最初的二十多年期间(从煤钢共同体到欧洲议会第一次直接普选),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是一块无人开垦的拓荒之地。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欧盟法律研究是中国法学研究中最具有生机、发展最快的新兴领域之一。在最近几年中,在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强有力的带动下,欧盟法律研究甚至正在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门”。
    (一)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成就
    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蓬勃发展的现状,概括地讲,可以通过如下诸方面得以体现:
    第一,建立了一系列欧盟法律研究机构,造就了一批欧盟法律的研究队伍。
    北京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社科院欧洲研究所和法学研究所、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等,均先后设立了专门的欧盟法律研究室或长期拥有欧盟法律的专门研究人员。上述这些机构构成了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重要基地,其研究人员是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主力军,其研究成果代表着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最高水平。
    第二,初步形成了中国研究欧盟法律的学术氛围与条件。
    首先,虽然迄今为止在中国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欧盟法律研究的学术团体,但是中国欧洲学会和欧盟研究学会近年来也注重吸收法学界人士参与其学术活动,甚至在其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的日程中单列欧盟法律专题进行探讨。其次,虽然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创办一个专门的欧洲法律研究刊物,但是,中国社科院欧洲研究所举办的<欧洲)杂志和全国一些有影响的法学期刊在过去的10余年中经常刊载有关欧盟法律研究的论文;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合作,从1999年起,在《法学评论》中开辟固定的“欧盟法研究”专栏;法律出版社从2000年起不定期地出版《欧洲法通讯》,登载有关欧盟法律研究的学术论文,并及时介绍有关欧盟法律发展的最新情况。再次,在欧盟持续地支持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等机构先后建立专门的欧洲文献资料中心,为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保证。最后,在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推动下,近年来,全国一些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举办了一系列欧盟法律的国际讲习班和研讨会,如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从1997年起连续3年举办了“中南地区欧盟法律问题研讨会”、“欧盟贸易法与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讲习班”和“欧盟与欧盟成员国环境法与环境规划讲习班”;北京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1999年举办的“欧洲机构、欧盟法律与中欧经济关系讲习班”;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2000年举办的“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律教育合作研讨会”。
    第三,开发了若干欧盟法律课程,有的学校甚至初步形成了欧盟法律专题课程系列。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只有极少数的几所大学(北大、武大、吉大)为研究生开设了专门的欧盟法律专题课程。现在,全国有影响的政法院校和研究机构都相继开发了有关欧盟法律的课程。仅以武汉大学为例。在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中,武汉大学共承担课程开发9项,其中6项为法学项目,占全校总数的67%。已经开发的欧洲法律课程有“欧洲联盟法概论”、“欧洲联盟与国际组织”、“欧洲人权法”、“欧盟环境法”、“欧盟银行法”、“欧盟对外关系法”,初步形成了欧洲法律专题课程系列。此外,近年来,一些传统的法律课程中都涉及相应的欧盟法律的内容,如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公司法、反垄断法、民商法、经济法,等等。
    第四,取得了欧盟法律研究的丰硕成果。
    1.欧盟法律的专著和译著
    我国学者对欧盟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期才陆续有专著、译著出版。据初步调查统计,迄今已出版的有关欧盟法律研究的专著、译著共37部,其中6部属于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成果,占 16.67%。在1997年之前,只有10本专著和译著,内容涉及欧盟的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海关制度、基本法、税法和宪法性条约④。从 1997年到2001年8月,在仅仅4年中我国共出版了27本有关欧盟法律 (含有关欧盟成员国法律)研究的专著或译著(详见表¨。这些著作的内容既有欧盟基本法律制度的研究,又深入到过去不曾涉足的领域,如竞争法、环境法、行政法、经济法、公司法等领域。⑤
    有关欧盟法律研究的专著(表1)
    年份 1997年以前 1997年以后 合计
    数量 10 27 37
    百分比 26% 74% 100%
    2.欧盟法律研究的论文
    我国学者在对欧盟法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出版了一些专著,而且也撰写了大量有关欧盟法律研究的论文。从1994年至2001年8月,有关欧盟法律研究的论文共153篇(详见表2),而且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详见表3)。

    欧盟法律研究论文统计分析(1994—2001年8月)(表2)
    年份 1994—1996年 1997—2001年8月 合计
    数量 19 134 153
    百分比 12.5% 87.5% 100%
    欧盟法律研究论文年度数量比较分析(1994—2001年8月)(表3)
    年份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8
    数量 4 5 10 13 22 33 45 21
    百分比 3% 5% 8% 10% 14% 22% 29% 14%
    从上述,153篇论文的内容来看,几乎覆盖了欧盟法律的所有实质部门。其中有29篇论文涉及欧盟法律的一般性问题,25篇有关反倾销法; 13篇有关环境法,10篇有关金融法,17篇关于竞争法,20篇关于知识产权,17篇关于司法制度,6篇关于科技法,另有16篇论文涉及电子商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详见表4)

    论文研究内容分类统计(表4)
    内容 一般法理 反倾销法 环境法 金融法 科技法 竞争法 知识产权 司法制度 其他
    数量 29 25 13 10 6 17 20 17 16
    百分比 19% 16% 9% 7% 4% 11% 13% 11% 10%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的政法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选择欧盟法律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即使学位论文的选题不是欧盟法律,其论文的内容通常涉及到有关的欧盟法律制度或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欧盟法律的特殊性、先进性和全面性使得法学界几乎在研究任何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关的欧盟法律进行比较探讨。
    (二)中国欧盟法律研究蓬勃发展的成因
    中国的欧盟法律研究之所以能够形成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如下若干因素不可忽视:
    1.中国开放政策的实行与深化创造的前提条件
    在推动中国的欧盟法律研究的诸因素中,首要的前提条件是我国自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对外开放政策。在此之前,虽然中国与欧盟已于70年代中期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但中欧关系发展史上的这一重大事件并没有给中国的欧盟法律研究起到牵引的作用。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中欧建立外交关系主要是着眼于政治上的考虑,其意义更多的是象征性,没有多少具体的实质内容。正是中国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的举措,才使我国对欧盟法律的认识和研究具备了客观条件,迎来了各种各样的机遇。在对外开放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的法学界通过方方面面的财政和基金渠道,持续采用长、中、短期的“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先后对欧盟法律经历了一个由最初的了解与学习到逐步进行研究、传播和运用的发展过程。
    2.欧盟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的日益提高的推动作用
    随着欧盟一体化领域的不断扩展,尸体化空间的不断扩大,一体化水平(程度)的不断提高,欧盟不仅在西欧诸国树立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权威,而且在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多极世界格局中的一极力量。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行为和国际法律主体,欧盟对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以前的关贸总协定)以及其他各种多边、诸边和双边机制的运作使现代和当代国际法律及其实践的许多部门或领域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如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外交法中的外交使团和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与表决制度、国际条约的类型与缔结、国际责任制度、国际争端解决,等等。⑥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就实际需要而言,中国作为一个日益将自己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发展中国家,要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维持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就必须从法律角度研究欧盟及其与国际法律的关系。
    3.中欧关系的发展带来的活力
    在中国的对外关系中,中欧双方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注重发展彼此间的各种交流与合作关系。继1975年中欧建立外交关系之后,双方于1978年签订了贸易协议,并于1985年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合作协议,为中欧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全面的经济合作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进入90年代,中欧进一步建立了定期政治磋商制度。欧盟从70年代开始,实行共同的商业政策,在对外贸易领域享有排他权,即:取代了各成员国对外贸易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⑦。因此,中国要发展同欧盟的经贸关系,并在彼此交往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研究包括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在内的欧盟法。例如,自1979年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外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累计300多件,其中来自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最多。不难设想,如果不加强对欧盟反倾销法的研究,就难以建立积极的应诉机制,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欧盟独特的法律体系所产生的魅力
    欧盟法是国际法律中一种新型的法律秩序。⑧它既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一国的国内法,可以称为自称一类的法律体系。⑨其独特性在于:
    (1)欧盟的混合组织结构。其中既有国家或政府代表组成的机关,又有民众直接普选的代表组成的机关、还有只代表欧盟利益的机关和不代表任何利益方,以维护法律、正义、公正和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机关。欧盟的超国家因素使其法律不仅约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机构,而且还可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
    (2)欧盟的司法体制。欧共体法院(通称为欧洲法院)不仅在对人和对物的管辖权方面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司法机构所望尘莫及时,而且它通过其初步裁决权与成员国法院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以保证欧盟法律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统一效力和统一实施方面,更是在国际司法体制中独树一帜。
    (3)大陆法和普通法文化与传统的交融。由于欧盟的创始成员国清一色地是欧洲大陆国家,欧盟法律制度从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这在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机关的设立和管辖权以及法官审判案件的方式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自幼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爱尔兰和丹麦的加入使欧盟法律制度的发展自觉或不自觉地受普通法文化和传统的感染,尤其体现在判例法在欧盟法的地位与作用的变化方面。
    5.官方和民间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吸引力
    欧盟法律研究之所以能在中国有如此长足的发展,各种官方民间交流与合作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早在80年代初、中期,国家就开始有计划地安排法学专业的教师和研究生赴欧美进修或攻读法学学位,其中有少数人在国外开始接触欧盟法律并专门研究或选修欧盟法律课程。与此同时,一些中国著名大学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机构,如北大、社科院、武大、吉大等利用各种欧美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对外援助计划或民间基金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选派青年教师赴欧盟总部和欧美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欧盟法律的研修工作。可以说,正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赴欧美留学人员,回国后率先在中国的有关高等院校开设欧盟法律课程,设立欧盟法律研究方向,从而开创了中国的欧盟法学研究的局面。1997年开始的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是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接受境外资金最多、受惠人员和单位最多、项目种类最多的国际合作项目d四年来,该项目的实施在中国掀起了一股欧盟法律研究的高潮,使中国的欧盟法律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参见表5)。

    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结果统计分析(包括人员交流与合作研究)(表5)
    科学领域 人数 比例
    欧盟经济 318 52.3%
    欧盟政治与对外关系 137 22.5%
    欧盟法律 58 9.5%
    欧盟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 54 8.8%
    欧洲文化 34 5.6%
    欧洲历史 11 1.8%
    (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自管理办公室提供)

    三、未来的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广阔前景

    (一)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现时的特点
    总结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20余年的历史,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的认识:
    首先,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姗姗来迟,但是。无论是从研究机构和人员来看,还是从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考察,或从研究的氛围和条件着眼,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其次,中国的欧盟法律研究活动已由最初的学者个人或所在单位的自发行为,发展到如今有中欧官方机构的大力扶持。
    再次,中国研究欧盟法律的方式由国内学者最初的单枪匹马型向中外合作型方向发展。
    又次,中欧法律比较、欧美法律比较、欧盟法律与国际法律比较,构成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基本方法。
    最后,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内容已由最初只涉及欧盟的单个法律部门或专门法律问题,迅速深入到欧盟法的方方面面。现在,无论是欧盟的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部门,都有中国学者涉足其中。
    诚然,欧盟法学在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幼稚学科,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毕竟为时不长,故其不足也是不可避免。依笔者看来,至少如下两方面的缺憾不可忽视:
    其一,欧盟的法律研究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基金项目,还是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有关欧盟法律问题的立项均大大少于有关欧盟经济和政治的立项。至于省级社科基金项目,几乎是空白。这种状况显然与欧盟法律体系在当今世界各大法系中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其二,从欧洲问题研究人员的专业方向结构来看,我国从事欧洲法律问题研究的人数与政治学界和经济学界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根据有关的抽样调查,⑩在120人的调查对象中,具有政治学和经济学学历的研究人员占有较大比仍,分别为32.5%和,37.5%,法学只占8.3%(参见表6)。同时,从最新完成的课题成果和当前进行的课题情况也可以看出,在欧洲问题研究中,属于欧洲一体化问题的研究课题占43.3%,在这些课题中,政治为11个,约占21.1%;经济打扮个,约占34.6%;国际关系和法律各为7个,各约占13,4%;其他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保障等课题9个,约占17.3%(见表7)。

    欧洲问题研究人员的专业方向结构(表6)
    学科 政治 经济 法律 哲学 历史 其他
    人数(120) 39 45 10 4 8 14
    百分比 32.5% 37.5% 8.3% 3.3% 6.6% 11.6%

    欧洲一体化研究课题的学科结构(表7)
    学科 政治 经济 国际关系 法律 其他
    课题数(52) 11 18 7 7 9
    百分比 21.1% 34.6% 13.4% 13.4% 17.3%
    其三,从研究水平来看,尽管有不断提高的势头,且在某些领域(如对外关系法、贸易法、竞争法等>接近欧美国家的水平,但目前总体水平不高。现行的很多成果大多属于概论甚至是介绍性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迄今国内还没有出版一部权威性的欧盟及其法律术语的中文工具书,也没有一部权威的欧盟条约的中文译本;尽管近年来有的人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术语混乱现象十分突出,错译之处屡见不鲜。 (二)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可持续性
    展望宋来,欧盟法律研究将是我国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新兴法学领域。其可持续发展的趋势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的可持续性来推定:
    第一,欧盟一体化的可持续性。种种迹象表明,欧盟一体化的地域空间和部门领域将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欧盟成员国不断地向东欧和地中海扩大,必然对欧盟内部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一体化领域和进程等方面产生深刻变化,而作为调整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各种社会关系和推动这种一体化进程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欧盟一体化在经济、社会、政治与安全和其他领域的纵横推进,无疑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正是由于欧盟一体化的可持续性与法律的密切联系,预示着欧盟法律研究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二,欧盟国际地位的可持续性。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范围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成员国之间的凝聚力的不断加强,欧盟的国际地位势必持续上升。作为对外享有排他贸易决策权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四强之一,欧盟对 21世纪多边贸易机制的运作与作用以及国际经贸法律秩序的完善,无疑将继续发挥其举足轻重的影响。随着第三支柱领域(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的加强,欧盟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协助、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势必将有更大的作为。同样地,随着第二支柱领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合作程度的提高,欧盟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将持续地“用一个声音讲话”、“协调立场”和“尽量采取一致行动”,甚至进行军事防务合作。因此,人类在建立21世纪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和国际法律新秩序的过程中,不可漠视欧盟及其法律实践的影响。
    第三,欧盟法律体系的可持续性。如前所述,欧盟法律是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体系。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欧盟一体化的每尸个进程(关税同盟、对外贸易权;对外关系权、共同市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经济货币联盟、政治联盟等》都是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予以推动的,而这些一体化的阶段性成果又反过来丰富着独特的法律体系。毫无疑问,欧盟一体化的可持续性,决定了其法律体系的可持续性。正是欧盟法律的强大活力和特殊性为我国欧盟法律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四,中欧关系的可持续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全方位地对外开放,将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国同欧盟的关系,尤其是经贸关系,无疑将积极、稳妥地向前发展。不难预料,随着中欧经贸数量的增加和领域的拓展,其中的纠纷势必相应增多。经贸发展与经贸争端是成正比的。发生争端和争端增多并不可怕,关键是争端的当事方要充分、有效、及时地利用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来公正、公平地解决有关争端。因此,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界应不断跟踪欧盟法律的新发展,研究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解决中欧经贸纠
    纷作出可持续的贡献。
    (三)加强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的建议
    鉴于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的“美中不足”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我们应该从战略和战术上高度重视并确实加强我国对欧盟法律的研究。
    就中国政府而言,首先,应重视对欧盟法律研究队伍的建设,尤其在制定出国留学计划和外国专家聘用计划时,对从事欧盟法律教学与研究者有适当的名额安排。其次,建议调整学科专业目录,将欧盟法学至少确定为三级学科。最后,在制定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南时,每年应专门有欧盟法律问题的立项。
    就欧盟方面来讲,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结束之后,建议继续考虑设立专门的基金项目和财政预算扶植包括法律在内的欧盟问题在中国的研究。笔者以为,尽管未来的项目规模不大可能像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那样,但项目的类型应该尽量多一些。具体项目建议是:(1)每年设立中国欧洲问题研究让·莫内席位教授3—5人,其中法律教授至少1名; (2)中欧学者双向人员交流,其中来中方的欧洲法律学者每年至少2名,赴欧洲的中国法律学者至少5人;(3)欧盟课程开发,其中每年欧盟法律课程至少2门;(4)设立包括法律在内的欧盟问题研究项目;(9)持续支持在中国基础较好、力量较强、特色鲜明、具有地区代表性的欧洲问题研究机构和欧洲文献资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图书资料建设。
    从欧盟法律教学与研究的机构和人员自身来说,首先,在课程安排上应该有专门的欧盟法律课程,其中本科生至少有一门欧盟法律概论的选修课。其次,在岗位设置和教学与研究人员的配备上在欧盟法律领域应有长期的、稳定的计划和措施。再次,在研究方式上要注重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尤其是欧洲经济、欧洲政治、欧洲历史等学科的交叉探讨。又次,在研究方法上,要加大欧盟法律与中国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比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最后,在研究内容方面,在不忽视歇盟法律理论研究的同时,尤其要加强对欧盟案例(欧盟内部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和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们相信,在中国政府租欧盟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植下,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情景,势必形成为一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新兴法律学科。

    (曾令良为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让·莫内欧洲共同体法讲座教授《Jean Monnet Chair of European Commwty Law);姚艳霞为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本文是作者应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邀请,在其举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20周年所庆暨欧洲研究在中国国际研讨会”(2001年10月22—24日,北京)上所做的专题报告。
    ② 欧盟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欧盟法律仅指欧盟这个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法律,而广义上的欧盟法律还包括欧里各成页国的法律在内。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狭义上的欧盟法律,其含义对不同的研究者或因研究内容的不同,也有不同的界定。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欧盟法律仅仅涉及自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建立)以来的各种法律。从广泛的历史意义上讲,欧盟法律应包括先前的欧共体法律,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法、原了能共同体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法。本文对“欧盟法律”在广泛的历史意义上进行界定,即:从煤钢共同体的创立到目前欧盟整个一体化进程中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本文对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8月。
    ③ 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④ 例如,曾令良著:《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及其修订版《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台)志一出版社 1994年版;苏明忠译:《欧共体基础法》,国际文化出版社1992年版;黄胜强著:《欧洲共同体海关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戴炳然译:《欧洲共同体条约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芮木主编:《国际条约公约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刘世元著:《欧洲联盟法律制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刘星红著:《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等。
    ⑤ 例如,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
    ⑥ 参见曾令良著:《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及其中文繁体修订版《欧洲联盟与现代国际法》,(台湾)志一出版社1994年版。
    ⑦ 参见Commiss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Case22/70)[ERTA],[1971]ECR263,[1971] CMLR 335.
    ⑧ 参见N.V.AlgemeneTransport-EnExpeditieOndememingVan Gend&Loosev.NetherlandslnlandRevenueAdministration,[1963]ECR 1,[1963]CMLRl05.
    ⑨ FrancisSynder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⑩ 参见沈雁南:《论中国的“欧洲学”建设问题》;载《学术界》2000年第5期,第90--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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