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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模拟试卷之一(答案)-《2003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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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模拟试卷》



    模拟试卷之一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2.监护
    3.民事法律行为
    4.转继承
    5.要式合同

    二、判断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
    2.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承认。( )
    3.在财产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
    4.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属于赃物的,一般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5.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
    6.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
    7.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的民事责任只赔偿直接损失。( )
    8.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9.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 )
    10.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要件。( )

    三、单项选择题

    1.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
    A.委托授权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而代理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
    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B.委托授权行为可以事后以追认的方式实施,而代理合同只能是事前订立
    C.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D.委托授权行为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实践性法律行为
    2.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3。杨某的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屋,杨某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照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到时杨某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杨购买地毯的行为( )。
    A.是无效行为。因为杨某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是可撤销行为。因为杨某对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 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意义不是重大的
    D.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4.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 )。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 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5,甲知其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 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6.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 丁受甲之委托接受赠与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
    7.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赔偿( )。
    A.因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B.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C.直接损失 D.间接损失
    8.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 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
    A.生命权 B.健康权
    C. 名誉权 D.身分权
    9.改编、翻译、注释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所产生的二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
    A.原作品著作权人
    B.二次作品的创作人
    C. 原作品与二次作品的创作人共同享有
    D.原作品与二次作品的创作人按份共有
    10.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 )提出注册申请。
    A.应当重新 B.应当另行
    C.免予 D.不必

    四、简答题

    1.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简述法定抵销应具备的条件。

    五、论述题

    1.论缔约过失责任。
    2.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六、案例分析
    胡某早年娶妻刘某,婚后生有三女,长女胡甲,次女胡乙,小女胡丙。1981年刘某去世,三年后,胡甲和胡乙嫁到外县。逢年过节回来看望胡某。胡丙一直随父生活。1990年胡丙与本地李某结婚,婚后经常过来照顾胡某。1992年3月26日,胡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由小女胡丙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1994年9月18日胡某死亡。去世之后除留有三间房屋外,还有银行存款6000元。因继承胡某的遗产,胡甲、胡乙跑回家中挑起事端。胡丙诉至法院。
    问:(1)胡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胡甲、胡乙有无继承权?
    (3)三间房屋和6000元存款应如何分割?


    模拟试卷之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5.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对;5.错;
    6.错;7.对;8.对;9.对;10.对

    三、单项选择题

    1.C;2.D;3.D;4.A;5.D
    6.B;7.A;8.B;9.B;10.A

    四、简答题

    答1;(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4)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不涉及此问题。
    答2:(1)须三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能抵销债务。

    五、论述题

    答1:缔约过失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对受害人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所指的缔约过失责任为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人双方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而产生的给付义
    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当事人一方假借签订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磋商;或者以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对方利益的,就属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有: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运输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交付的利息。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所支付的费用,间接损失为期待利益。
    答2: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并具有对抗性。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有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
    (一)正当理由。指据以主张被诉行为有合法根据或正当性,因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指根据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①须有合法的授权;②行为的客体、方式和程度必须与职务授权相适应。(2)正当防卫。指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4)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5)受害人同意。这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外来原因。指行为人主张构成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因自己不应承担或者不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行为。(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由于不能预见,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加以避免或预防,因此他没有过错。这种抗辩权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的场合。(3)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故意或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所应尽的义务,从而与加害人的行为一起,造成了损害的发生。此时,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为防止损害发生所应尽的注意,则他不负民事责任。(4)第三人的行为。如果损害发生的过程中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且该行为是构成损害的惟一直接原因,从而切断了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条,则被告不负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1)该遗嘱有效。(2)胡甲、胡乙依继承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3)三间房屋根据遗嘱应由胡丙继承,6000元存款因无遗嘱,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由胡甲、胡乙、胡丙三人分割。同时因胡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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