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贪污贿赂罪-《新编刑法罪名适用指南》

    熊选国 已阅26054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新编刑法罪名适用指南》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为“贪污贿赂罪”类,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共12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本节有关罪名共同适用的法条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四三 贪污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贪污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特殊主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的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①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
    犯罪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四四 挪用公款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
    [罪名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构成]
    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目的。
    犯罪客体:公款的使用收益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四五 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犯罪构成]
    受贿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其财物目的。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犯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四六 单位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单位受贿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等特殊主体及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单位)违反国家对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了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三四七 行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行贿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和经济管理正常活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四八 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罪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及其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等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及其职务工作的廉洁性。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活动的规定,实施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刑事责任为:
    属于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属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三四九 介绍贿赂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介绍贿赂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声誉。
    犯罪的客观方面: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即在行贿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五0 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单位行贿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等特殊主体及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五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罪名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犯罪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拥有公私财物目的。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获取数额巨大公私财物,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或者虽“说明”了,但司法机关经鉴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三五二 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罪名概念]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境外的存款,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隐瞒境外存款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隐瞒”不报目的。
    犯罪客体: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将自己在境外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予申报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五三 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等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目的。
    犯罪客体: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五四 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执法机关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等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罚没财物目的。
    犯罪客体:司法、执法机关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单位名义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刑事责任为: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 后文三四四、三四五、三四六中的[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均适用该解释,不再赘引。—编者注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