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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世纪俄罗斯刑事立法(总则)的历史-《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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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



    第二章 二十世纪俄罗斯刑事立法(总则)的历史

    第一节 俄罗斯刑事立法史的对象和分期的意义

    刑法的历史比较认识方法属于最重要的方法论法则。谁要是不了解国家的过去,谁就不能在现实中辨别方向,也看不清未来。
    如前所述,刑法的概念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律关系。本章将阐述刑事立法的历史。
    最近十年中,整个历史,也包括刑法史,成了极其尖锐的争议的对象。遗憾的是,争论往往不受对立法客观分析的制约,而是对刑事法律政策进行政治化的注解,而且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按照某个作者的论断进行这种注解。可以对比几种刑法教科书(《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和“星火”出版社1996年和1997年版的同名教材中论述刑事立法史的章节。它们的区别不仅在于历史章节一与三之比的篇幅之差,而且在于对法律的评价。尽管法律是政治,但刑事法律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维护占统治地位的政权制度,保护该国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历史的真实要求摆脱政治化,不允许注释者对这个或那个历史时期心存主观偏见。
    法制、人道、公正等许多世纪的全人类原则,也应该使用这些原则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现在俄罗斯有着几十个政党和更多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但是我们认为,不应该脱离法律的条文而对法律作主观的解释。刑事法律大多规定得相当清楚明了,并不需要作特别的注释。例如,不应该绘声绘色地描写“红色恐怖”而忘记“白色恐怖”,在这时也不应该不举出全俄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1917年10月26日与《土地法令》同一天通过的《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不断重复布尔什维克“残暴”的陈词滥调而避而不谈1918—1919年间以及稍后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就已经很规范的刑罚体系,不谈几乎半年一次20年代初的实行的大赦,这是不客观的。由此可见,在叙述20世纪俄罗斯刑法史的时候,给大学生造成一种除1903年《刑法典》之外,根本不存在任何一部进步刑事法律的印象,也是不客观的。这种观点;在一本专著或者一篇杂志的文章中可能是适宜的,但对于一部高等学校的教科书却不然了①。
    除毫无删改地引用法律条文外,法律草案资料对于了解法律的意义也是很重要的。刑法的有效性也由执法实践和刑事统计,即官方的和科学研究的统计来说明。刑事统计表明,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犯罪现象抗衡。
    对刑事立法进行历史比较分析的意义在于搞清楚立法演变的稳定趋势。这种趋势能够相对准确地预测刑事立法以后的发展。这样的分析在完善立法方面也是大有成效的。众所周知,法律的完善过程是经常性的。历史经验的作用在于“不是发明一辆自行车”,而是充分地利用它;
    对20世纪俄罗斯刑事立法史的分期在各种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科书中不尽相同。区别不仅在于划分的时间参数不同,而且在于对各个时期的评价不同,这种评价最直观地表现在各个阶段的冠名上。例如,《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程》中分为6个阶段:第一阶段——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过渡时期;第二阶段——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时期;第三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共和国建立时期;第四阶段——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第五阶段——国家政党社会主义时期(1930年—60年代初);第六阶段——社会主义危机时期。①
    《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科书的作者们将苏维埃国家与法的发展分为7个②时期:第一——苏维埃法创立时期(1917年10月一 1918年);第二——国内战争和外国干涉时期的法(1918年一 1920年);第三——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苏维埃法(1921年一1929年);第四——社会关系根本破坏时期的苏维埃法(1930年一1940年);第五——伟大卫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法(1941年一1945年);第六——战后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的苏维埃法(1945年一1965年);第七——社会关系自由化时期的苏维埃法(60年代中期);第八——社会发展速度减缓时期的苏维埃法(70--80年代);第九——资本主义复辟时期的法(1991年至今)。③
    最新的刑法教科书中的历史分期同国家与法教科书不一致。这种分期应该如果说不是等同的,也起码是与基础教材相近的,尽管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例如,叶卡捷林堡的著作者们(该章的作者是H.兄科扎钦柯教授)把刑法的整个历史打碎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古罗斯。“那个时期无定形的,萌芽状态的法令是事实法和具体复仇者的法。”在第二阶段,的法令是不成文的(刑法惯例)和成文的规范。第三阶段直至今日,是只有成文刑法的时期。我们可以看到,分期的标准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尽管是不成文的,当然同立法毫不相干)。这种观点是独特的,但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A.B.纳乌莫夫(A.B.Haymob)教授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分期。历史被他分为时间不等的3个阶段:苏维埃前的时期、苏维埃时期和后苏维埃时期。第一个阶段包括10个世纪,第二个阶段包括3/4个世纪,第三阶段为7年。划分根据不明确。
    本章对20世纪俄罗斯刑法作如下的划分,所依据的标准是两个:(1)政权的国家法律和社会经济体制;(2)以刑事立法为根据的标准。
    1.向资产阶级君主制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过渡时期的刑事立法(1901年一1917年10月);
    2.苏维埃刑事立法的形成(1917年10月一1922年);
    3.1922年的第一部《苏俄刑法典》;
    4.最初的全联盟刑事立法,1926年一1940年各加盟共和国刑法典;
    5.粗暴违反法制时期的刑事立法(1927年一1941年)
    6.战时和战后的刑事立法(1941年一1953年);
    7.社会关系自由化时期的刑事立法(1953年一1965年);
    8.社会关系减缓发展时期的刑事立法(1961年一1985年);
    9.改革时期(1985年一1991年)和资本主义复辟时期(1991年一1998年)的刑事立法。


    ① 上述内容引自《刑法总论》教科书,莫斯科“星火”出版社1997年版,第44--51页。
    ① H.A.伊萨耶夫<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莫斯科“法学家”出版社1994年版。
    ②原文如此。从后文看,此处应为“9个”时期。
    ③ 《我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第二部分)》,O.H.奇斯佳科夫主编,莫斯科“别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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