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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事故保险概述-《劳动工伤事故保险与损害赔偿》

    祝铭山徐康平 已阅350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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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伤事故保险与损害赔偿》



    第三章 劳动工伤事故保险概述

    第一节 劳动工伤事故保险的基本概念

    劳动工伤事故,即为我们平时所称的“工伤”,为叙述的简便起见,我们在以下的叙述中将“劳动工伤事故”简称为“工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中操作最为复杂、涉及法律、法规最多的一项制度,同时工伤保险又是系统性、科学性较强的一项社会制度,因此有必要首先了解有关工伤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劳动工伤事故的概念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企业的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1991年)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也属工伤。”
    “工伤”一词,最初出现时,在内容上并不包括职业病。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出了“工伤”的概念,该概念被认为是对以往比较混乱的有关“工伤”的说法的规范和总结,是第一次给“工伤”一个比较规范的含义,即“由于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从这种提法可以看出,最初的工伤仅限于事故伤害,其范围是比较狭窄的,这不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权利的保护。因为,在以往的工作环境下,工人工作环境条件恶劣,相应的安全措施落后或不到位,致使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不安全因素的威胁或侵害。在这种不利于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下,除了意外事故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外,有毒的放射性物质和悬浮物质是导致企业职工职业病伤害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最常引发对职工的身体损害的职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不包含职业病这种典型的因工作原因而致使职工遭受身体损害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给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权以充分的保护,都逐步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作的范畴之中,使职业病与人身意外事故伤害共同成为工伤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施工伤保险的历史相对于其他国家工伤保险的历史要短得多,但是,我们的新中国在刚刚成立不久就有了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一直停留在范围比较狭窄、补偿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状态上。
    工伤是安全生产的对立物,在旧的安全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伤害,在新的现代化的大生产中,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从某种角度上讲,也使劳动的危险性增加,使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如果说,早期的工伤主要是劳动条件的恶劣、保障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现在的工伤则更多的是由于高科技对人体有害的新材料的应用,使职工无法在完全安全的状态下工作。
    工伤给人们的健康、安全造成的威胁和危害,以及工伤给社会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正是工伤保险发展起来的原因和基础。尤其是工伤给劳动者造成的伤亡后果,已经成为各国日益重视的问题。因为,职工伤亡的后果不象经济损失那样可以简单地通过经济生产给予弥补和消除,而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除,有的甚至难以消除。如职工的死亡、伤残,伤残人员的康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安排和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工作情绪和社会的稳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所以,工伤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职业伤害问题了,而是影响各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

    二、劳动工伤事故的特点和构成要素

    前面已经介绍了工伤的概念及其发展的概况,既然工伤已经成为各国都不得不加以重视的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我们就应该给工伤一个明确的界定,明白工伤的特点是什么,应该有哪些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明确工伤的范围。
    工伤具有如下的特点:
    1.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对职工产生的伤害
    由于工作原因而产生的伤害是工伤的最基本特点,是工伤区别于其他非工伤伤害的重要特征。
    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的范围日趋广泛,由原来的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逐渐扩展到工作中的日常侵害和为工作原因而在交通或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这种引发工伤伤害的原因的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对职工权益保护的扩大和加强。
    在工作范围内,如在工厂车间内,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在工厂环境范围内执行岗位工作之外的企业交付的任务时,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职工身体遭受伤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这种伤害是典型的因工作原因而负伤,当然是典型的工伤。这种伤害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也是容易理解的。
    在非工作范围的环境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意外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因为,这种伤害也是由于职工的工作引起的。
    由于执行工作的行为而引发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那么,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由于非工作行为之外的与工作行为无关的意外事故所引发的对职工的伤害是否也算是工伤呢?按照国际上现有的惯例和我国的规定,凡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或执行企业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均属于工伤,而不论这种伤害是不是由于工作行为或工作本身引起的。
    这里的“工作原因”,除前面已经讲过的工作行为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和工作时间过程中的全部意外事故之外,还包括更宽泛的内容:工作中接触的物质或者工作环境给职工身体健康造成的逐渐性伤害,以致于使职工在长期工作过程中形成疾病。这种由于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给职工造成的日积月累的伤害也是工作原因引发的伤害,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职业病伤害,也属于工伤。另外,为工作的原因,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以及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也被包括在“工作原因”之内,凡是由于这些“工作原因”而对职工产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引发的对职工的人身伤害
    也就是说,工伤是对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的伤害,而不包括对职工精神权利的伤害,如对职工名誉权、身份权等权利的损害和对职工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对职工工资待遇的降低、减损等。所以,对工伤的补偿也仅限于经济上对职工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的经济补偿而没有精神利益的赔偿。
    职工发生的工伤伤害包括职工负伤、因负伤或职业病而致残以及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丧失生命。所有这些伤害,侵害的都是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只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才构成工伤。
    3.工伤的范围具有法定性
    各国虽然一般都规定了工伤的构成条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职工伤害就构成工伤。但是,各国同时也大都通过立法给工伤一个大致确定的范围,规定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所受的伤害构成工伤,什么情况下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这就是工伤的法定性。我国现行的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在十种情况下(九种具体的情况和一个兜底条款)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在六种情况下(五种具体情况和一个兜底条款)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不构成工伤。发生在这个工伤范围之外的职工人身伤害就会由于缺乏法规依据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一点我们会在后面的论述中介绍。
    简单地归纳了工伤的特点之后,我们不难看出工伤的构成要件:
    首先,工伤必须是人身伤害。不是人身伤害,不是生命健康权所受到的侵害就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有所介绍了。
    其次,所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即是企业的合法职工或者说员工。如果是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是没有雇工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小商贩、个体户,则不会产生工伤的问题。受伤人员与企业有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是工伤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不存在,就不会存在工伤。
    第三,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前面我们已经简单概括了“工作原因”的大概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的其他原因给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侵害不构成工伤。
    第四,伤害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现有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构成工伤,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不构成工伤;并且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伤害属于工伤。所以,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具备了法定条件的伤害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工伤事故与伤亡事故的异同

    判断企业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还是伤亡事故,长期以来曾使许多职工及其家属,甚至使企业相当一部分领导和一些劳动部门的同志思想混乱,并常常混为一谈。人们往往认为伤亡事故就是工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伤亡事故和工伤有着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这两者有着相同之处,表现为:二者都发生于职工的劳动过程中;其结果都造成了职工身体的损害;当事故发生时都要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等。
    但是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工伤的概念如前所述,是指由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和患职业病。伤亡事故是指人的机体因受到外力伤害因素的作用,器官的组织结构遭受损伤并导致功能发生障碍的状态以及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的各类事故。我们常常将其与工伤混淆的伤亡事故是指法定的伤亡事故,或称狭义的伤亡事故。根据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伤亡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1993年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办发[1993]140号)中将伤亡事故进一步解释为,“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由于工伤和伤亡事故的概念不同,决定了两者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有些情况不列入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但却应该属于工伤,主要包括:
    1.单纯的轻伤事故;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的伤亡事故;
    3.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
    4.不属于急性中毒事故的职业病,例如尘肺中的矽肺、水泥尘肺、铝尘肺等;
    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突发性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职工负伤后,在医疗过程中超过30天死亡的或受轻伤超过30天转为重伤的。
    此外,还有些事故列入了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但却不属于工伤。例如;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任务或者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75号令的规定,应列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但不一定都是工伤。如果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是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的任务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该属于工伤的范围,算作工伤;而搭乘上述交通工具而伤亡的本企业以外的人员,也应该统计在伤亡事故之内,但不属于工伤的范围。又如:职工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体育、文娱活动等,因车辆失火、爆炸发生职工伤亡的,都应该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但都不属于工伤。只有司机除外,只要司机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构成违法犯罪,司机不论伤、残或死亡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企业职工参加市、区或单位上级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慰问演出等活动,途中车辆失火、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既属于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也是工伤的范畴,这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作具体的阐述。
    可见,伤亡事故是国务院第75号令所要求的报告统计制度,统计伤亡事故的出发点是加强安全管理,通过查处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起因,为今后避免此类事故,减少各种损失积累经验、提供教训。而认定工伤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享受有关待遇,使得职工及其家属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其经济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不能将伤亡事故统计作为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判断工伤事故的出发点要看职工伤、残或死亡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对他人、社会及国家有利。
    (三)两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途径不同
    工伤需要向劳动部门内的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而伤亡事故向劳动部门内的职业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两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工伤是从保护职工健康的角度出发,在报告后要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伤亡事故则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报告后需要及时调查了解事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五)两者的类别不同
    工伤分为伤、残、死亡和职业病四个类别,伤亡事故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大类。
    职工伤亡的情况常常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形式多样,有的伤亡问题不是仅仅依靠上述规定就可以解决的,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研究处理,尤其是工伤认定的问题,需要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不可一概而论,更不能用伤亡事故取代工伤,用伤亡事故的内容取代认定工伤的政策。

    四、劳动工伤事故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利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劳动者在工作和劳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就应该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
    工伤社会保险已单独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项目。除了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包含待遇补偿和支付的内容之外,工伤保险的特点还在于它具有预防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伤害以及职业康复的内容,这是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中所不具有的内容。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相比较,待遇最为优厚、保险内容最为完备、保险服务也最周到,而且易于实现,其性质和基本特征如下: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国家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具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将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和国家都不利,因此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
    2.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对象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工伤保险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由于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压力不均的矛盾,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会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了风险。
    4.工伤保险具有福利性
    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且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三)工伤保险有别于意外伤害保险
    通过对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工伤保险同意外伤害保险有严格的区别。
    1‘实施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是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证,但是商业性很强,以利润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
    2.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参加,并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中途变更保险公司,遵循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
    3.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劳动保护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都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与义务。
    4.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社会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事业单位承担,摊人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为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投保人必须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国家并不给任何补贴。
    5.保险金额的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6.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高低则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缴费的多少,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的规定,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7.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管理;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属于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来管理。
    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强制的保险;而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临时的、自愿的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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