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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法律文书与社会生活(总论)-《民用法律文书格式与写作技巧》

    刘永章刘金华程滔 已阅97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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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法律文书格式与写作技巧》


    民用法律文书与社会生活(总论)


    一、社会生活广泛需要民用法律文书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公民(自然人)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地位基础上,以独特的方式在与他人建立的某种社会关系中生活着。正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才构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生画卷。
    我们的国家现在正朝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前进,国家法律赋予广大公民神圣的权利,如,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诉讼权利等。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人们依据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普通的意识,因而民用法律文书也就成为社会上人际关系的纽带。但是,目前民用法律文书写作尚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民用法律文书的积极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一)民用法律文书是公民依法自我保护的手段
    民用法律文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确立相互关系、预防或解决纠纷的书面凭证,是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
    所谓“民用法律文书”(俗称“老百姓使用的文书”),是相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俗称“官用文书”)而言的。这两种文书的共同点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写作,其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但是二者也有明显区别:(1)主体意志有别。民用法律文书是法律与当事人意志的融合,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文书是国家意志和公理的体现;(2)着眼点有别。民用法律文书着眼于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文书,则既着眼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效力有别。民用法律文书具有主体的自我约束力,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文书,则具有客观的强制性。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民用法律文书”,并不等于“民事法律文书”;民用法律文书的内容相当丰富,既有民事性质的内容,也包括有关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不过,从总体来说,民用法律文书以民事内容为最多。
    民用法律文书虽然相对于“官用文书”存在,但是二者关系十分密切。民用法律文书常常能够引起“官用文书”的产生,而“官用文书”则有权对民用法律文书作出评判和处理。不过,民用法律文书也并非完全是被动地服从,有时也可以对“官用文书”提出异议。换句话说,民用法律文书既可以求得“官用文书”的支持,也可以对其实行监督。
    在现实生活中,民用法律文书的作用日益显著。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固然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在客观上,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不可能随时随地知悉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每个公民是否在进行法律许可或禁止的某种活动。因此,广大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主动使用法律文书手段,自行调整与他人的关系,主动争取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支持。这样,既可以及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
    (二)民用法律文书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宪法规定“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这是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条规律:没有法治的国家,其社会必然是混乱动荡的社会,必然出现无是非、无权威、“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怪异状况;法治国家,则是非有标准,讲理有章法,社会有秩序。法治国家不是无纠纷、无案件发生,而是“有状能告,有冤可伸”。
    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有“良法”,其次要靠司法、执法和守法。其中,除了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靠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即能够依照法律去正确调整人际关系。只有广大公民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不再“忍气吞声”,不再采取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也不是简单采取“以牙还牙”式非理性的暴力冲突手段,而是善于以理性的态度,运用法律文书这一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才会步入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深入人心,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自觉通过法律文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一个文明向上、具有淳风良俗的社会才会出现,也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三)民用法律文书在市场经济中使用广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商务、消费、金融、保险、交通、科技、医疗、劳务、房地产、委托代理等诸多领域,为建立法律关系或解决争议,使用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法律文书。上述民用法律文书,按其性质和用途来划分,可以概括为两大类:(1)民用诉讼文书。主要包括诉状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诉书、辩护委托书等。(2)民用非诉讼文书。这类文书极为丰富、繁杂,如专利申请书、借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扶养协议、仲裁协议、合同书.、担保书、遗嘱以及律师实务中其他非诉讼文书等。上述两类民用法律文书,都非常实用,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民用法律文书的特点和写作要求

    民用法律文书属于公文体应用文书。为了充分发挥民用法律文书的功能,应当切实了解它的特点并符合其写作要求。
    (一)民用法律文书的特点
    民用法律文书与“官用文书”相比,有以下特点:(1)实用性强。民用法律文书都是根据当事人的某种实际需要写作的,内容实实在在,三言两语即直奔主题。(2)个性鲜明。民用法律文书虽然有类别共同点,但是每一份文书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不会相互混淆,具有很强的真实感。(3)意思自治。民用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和内容,都是当事人主观意图和切身感受的真实表现,即便由他人代笔,也必须反映当事人的意志。(4)自书或代书。使用民用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一定的,但是写作人却是灵活的。当事人可以自己书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一般是请律师代书)。 (5)文书形式力求规范性和任意性统一。民用法律文书涉及面很广,有些因为法律有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制定了统一的格式;有些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但是有约定俗成的写作形式;还有许多内容属于新兴事物,没有先例,便需要由当事人参照已有的相近内容的文书格式,自己进行“创作”。甚至某些已有的“格式文本”,也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补充。(6)语言通俗简要。民用法律文书以达意、实用为目的,不求文采,甚至可以说,民用法律文书的语言以朴实为美。一般不过多使用法律术语(特别是专业性太强的法律词语),而是用深入浅出、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表达。但是,民用法律文书也并不排斥基本的法律术语,对那些有失严肃性的生活用语应坚决排斥。
    (二)民用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1)内容必须合法。写作民用法律文书,一般是以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第一目的,但是,其内容不可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否则,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甚至相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盗窃合同”之类)。(2)意思必须真实。民用法律文书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内容应当合乎客观实际,有相应的证据为凭。(3)形式应求规范。民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虽然不像“官用文书”那样严格,但是凡是有统一格式的,应当尽量按格式来写;没有统一格式的,应当力求合乎习惯;其中有关内容要素,必须完备无缺;有关名称、称谓必须合乎规范。(4)语言必须准确。民用法律文书是要产生法律后果的,语言必须确切。否则,一字之差,一词之歧,就会导致语意不清,产生纠纷。(5)必须严肃认真。写作法律文书不是儿戏,必须认真对待。认真的态度,常常可以避免许多差错,甚至可以弥补写作技能不高的缺陷。在目前民用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文面杂乱、书写潦草,内容粗疏,当事人因此吃了苦头的例子,并非鲜见。
    总之,写作民用法律文书,必须做到内容真实,语言清楚,形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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