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国 家 赔 偿 法
概 述
从1995年至2000年津考看,国家赔偿法的年均分值为5分左右,题型则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选择题干扰项的设计颇具特色,并呈规律性,大都侧重于各赔偿程序的差异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区别,以及
不同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本法的试题难度应届中间偏高,对考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法条的能
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从历届考题来看,考试内容较集中于以下几部分:
1.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
2.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
3.司法赔偿;
4.赔偿方式与计算。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的重点内容几乎覆盖了整部法典。《国家赔偿法》共6章35条,从法条数量上
看,在津考法律、法规中是一小法,但其法条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条外,其余33个条文均可能作为考
点。
除法典外,有关国家赔偿的3个司法解释文件也是津考的常考内容。这3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使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
行)》。对于前两个司法解释文件,万万不可忽视。
1 [重点法条]
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
义务。
第则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24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
列情形之—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
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河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
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 121条。
[意思分解]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1
条规定了无过错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
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
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
上有无过错。
依上述两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要件有四个: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
条件,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共规定了三类主体(第2、7
条):
(l)国家机关。此处仅指三类国家机关:①国家
行政机关;②国家审判机关;③国家检察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侵权行为要件
这一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2)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此处的违法
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违反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
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警察拖走违例停放车辆过
程中将被拖的车辆损坏,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造成
被检查物品的损坏,都构成了职务侵权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必
须现实地确定地给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即可引起国家赔偿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
着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责任。
[不要混淆]
第14、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
国家机关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行
使追偿权。
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违法原则、无
过错原则,但国家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时只能
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第14条)或向故意
违法的工作人员(第24条)行使追偿权。
特别注意第14条第1款被追偿人还包括受委托
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第24条第1款的第(一)、(二)项
规定的几种情形。
2 [重点法条]
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
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
且
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
为。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
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
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6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
律考重点,应熟练掌握第3条、第4条所列的9种情
形,特别注意:
1.第3条第(-)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
2.第5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
要指《高法规定》第6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交行为。
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3 [重点法条]
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
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
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本法第 18条;《高法规定》第 14~
16条。
[意思分解]
本条及相关法条为律考热点兼难点,应予准确
理解。
1.依第18条,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
相同。
2.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请求人并不称为行
政赔偿的原告,因为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
行政先行处理阶段和赔偿诉讼阶段。在前一阶段不
能称作原告;后一阶段,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与行政赔
偿诉讼原告重合。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格
(l)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而不能是
行政主体。应当区别的是,当行政机关不是以行政
主体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是以行政相对
人出现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以是行政赔
偿请求人。如某市税务局被公安局违法罚款的,税
务局就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并造成实际损
害的人,具体来讲:①受到侵害的权益须是合法的权
益;②受到侵害的权益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③已经
受到了实际的损害;④实际损害与违法执行职务行
为有因果关系。
4.注意第6条第2.3款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资
格移转的规定。《高法规定》第历条对第3款作了进
一步的完善: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
销等情形下,原企业法人或组织,以及对其享有权利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原告资格。
5.了解《高法规定》第14条的行政赔偿诉讼第
三人问题。
[不要混淆]
依第6条第2款及《高法规定》第15条,受害的
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①继承
人;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③死者生前抚养的无
劳动能力的人。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其一,以上三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即公民死亡后
同时存在以上三类人时,首先是继承人,其次才是其他
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再次是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
的人。即使继承人内部,也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之
分。
其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
“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1 [重点法条]
第7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
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
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
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第8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
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
义务。
[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 17~19条。
[意思分解]
同第6条一样,第7.8条也是律考重点。
1.识记第7条所列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5种情
形。
2.注意《高法规定》第17条将第7条第2款共
同赔偿义务机关又区分为不可分之近与可分之诉两
种情况。
3.重点掌握第8条,(高法规定》第18条又作了
进一步规定。综合起来,可分以下几层意思:
(l)经复议的,仍由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作赔偿
义务机关;
(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仅就加重部
分作赔偿义务机关。此种情形下,行政赔偿诉讼的
被告充任又分两种情形:①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原行
政机关的,原机关为被告;②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复议
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注意《高法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诉讼裁
决),由于据以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
的,由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并不负赔偿责
任。
5 [重点法条]
第9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暗束而撤除极时一并提出。
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
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
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刚。
[相先法条]《高法规定》第 3~5、8~11、23、
26、28、30、36条。
[意思分解]
1.行政赔偿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形:
(1)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
提出。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但若发
生第13条(《高法规定》第4条)或《高法规定》第3条
以及第5条等情形,请求人即可在法定期间内直接
向法院起诉。
(2)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
提出。此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高
法规定第28条)。
2.掌握《高法规定》第8~11条关于行政赔偿案
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1)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
(2)单独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3)务必掌握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
(4)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
的法院管辖。
(5)注意第11条规定的情形下,单独提起赔偿诉
讼的,三个法院均可管辖。
3.重点注意《高法规定》第36条关于申请强制
执行期间的规定(1年与6个月的区别)。
6 [重点法条]
第15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第16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
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17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
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
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府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
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
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之一)》。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原本平常,但由于《高法解释(之
一)》的规定,使其顿成律考热点。
1.了解第15、16条各项情形。第15条第(-)
项的拘留专指刑事拘留。
2.第17条第(二)项所引的旧《刑法》第14、15
条,应为现行(刑法》的第17、18条;第(三)项所引的
旧《刑事诉讼法》第11条应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
15条。请读者查找法条时注意。
3.依《高法解释(之一)》,并非第17条第(二)、
(三)项情形下国家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起诉后
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
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判决确定
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言之,对于依《刑
法佛17、18条不负刑事责任和依《刑事诉讼法》第15
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若在刑事诉讼中为侦查需
要而错误羁押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若发生了错
判并已执行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仅免除判决确定
前被羁押期间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难
点,应准确领会立法精神。
7 [重点法条]
第19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
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
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
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之五)》。
[意思分解]
本条几乎为每年律考所必考,务求掌握。重点
掌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何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
民法院”,可参考《高法解释(之五)》。
8 [重点法条]
第2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15条、第历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
人有权申诉。
赔偿程序运用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
规定。
[相关法条]本法第21~23;《高法解释(之
三)》。
[意思分解]
1.第20~23条系统规定了刑事赔偿程序,应根
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两种情况:
(l)赔偿义务为非法院(即公安、检察机关等)
的,其程序为: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申请;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
给予赔偿;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
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对日内向其上级机关
申请复议;④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复,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
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⑤
法院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其程序为:①申请
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②赔偿
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③赔偿义
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
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
偿决定;④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比较可见,法院与非法院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
关的程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
的程序;共同之处在于都要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了解第23条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规则,
必须掌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
性。事实上,赔委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是一个非
诉程序,所以当事人也不称原告、被告。
3.以上几个条文中关于期间的规定非常重要,
务求掌握几个关键的期间。
9 [重点法条]
第27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
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
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
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
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
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
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
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
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
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
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
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第(-)、(二)项房15条第(-)、(二)、(三)项规
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
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相关法条]本法第 25、26、28条;高法解释
(之四)》、《高法解释(之六)》。
[意思分解]
1.应详细掌握第对条所列三种情形下各自的
具体赔偿范围(具体项目)。
2.特别注意第叨杂,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
五种情形。一定将这五种情形默记在心,此为律考
热点。
3.了解第26条及《高法解释(之六)》关于每日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上年度”。
4.务求掌握《高法解释(之四)》,此为律考又一
热点:
(1)错判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本条的但书规定。
[不要混淆]
1.注意本法第28条第(六)项,赔偿的是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非此期间的“利
润”。
2.第(七)项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
括“间接损失”。
10 [重点法条]
第31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
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
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
偿程序的规定。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之二)》。
[意思分解]
有关司法赔偿的规定虽仅有以上两个条文,却
是律考历久不衰的热点和难点。
1.司法赔偿的几种情形: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
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错误,造成利益关系人损
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赔偿:
(l)错误司法拘留、罚款的;
(2)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四)、(五)项行
为的;
(3)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一)项行为的。
2.不予赔偿的情形:
(1)民事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且执行,依法应执
行回转的;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错误的。
11 [重点法条]
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
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
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意思分解]
1.注意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被羁押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之内。
3.时效中止事由应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
内。
12 [重点法条]
第34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
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
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意思分解]
1.国家赔偿程序不向请求人收费;
2、赔偿金不征税。